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经验信息、传达贯彻学习讲话、测试题、应知应会等全套资料21篇

2022-12-08 20:14:29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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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料汇编

目录

一、解读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六大焦点透析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六个问题读懂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二、辅导报告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三、心得体会构筑起惩戒和保护职人员的严密法网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管也是爱把握政务处分法特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吏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职人员应如何看待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范行为秉权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健好身”四、经验息扎学习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持续深入学习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奏响学习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三部曲”五、传达贯彻学习讲话传达贯彻学习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传达贯彻学习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2传达贯彻学习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六、测试题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题七、应知应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六大焦点透析2

网络

解读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2

焦点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年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

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办的教育、科研、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范围为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办的教科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的政务处分。2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焦点四设立种政务处分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规定“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职人员的任机关、单位都可以适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于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职人员的任机关、单位可以适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杜渐的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对任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强对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职人员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强对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保障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2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重政务处分”等。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复审;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复核”同时规定“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保护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2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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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

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条。解读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年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解读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2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办的教育、科研、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范围为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办的教科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2

解读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2

解读四设立种政务处分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予处分等规则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一警告处分期间六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间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间十八个月;

四降级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五撤职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解读五监察机关和职人员的任机关、单位都可以适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于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职人员的任机关、单位可以适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2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杜渐的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对任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强对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职人员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强对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六规范处分程序保障职人员合法权益2

为保障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2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重政务处分”等。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复审;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复核”同时规定“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六个问题读懂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网络2

解读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政务处分法》适于哪些人群?聚焦哪些内容?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解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规则、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职人员的法律义务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

二、《政务处分法》适于哪些人群?2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于监察机关对违法

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办的教育、科研、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范围为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办的教科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三、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

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所谓“合”一是在适范围上现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现统一。任机关、单位可以适《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职人员任机关、单位都可以适。三是种类和适规则上现统一。2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职人员任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职人员任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四、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的政务处分。

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危害程度各不相同。《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践中典型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2

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五、政务处分分为哪些种类?2

一警告处分期间六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间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间十八个月;

四降级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在“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和“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的相关规定既体现党纪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又衔接党规国法中对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规定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

六、《政务处分法》如何保障职人员权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2

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强对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体现——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强对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发现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规定给予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给予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规定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清楚、适法律正确并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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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2

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制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践。2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为此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的政务处分”一章中首先规定“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些规定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

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维护党的领导成为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进一步做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此前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制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监察全覆盖要求分别规定了对监察法明确的类监察对象的处分适情况。以第二十二条关于“基层群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规定为例通过明确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限填补了此前对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腐败”行为无法给予处分的空白。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制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进一步明确职人员任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将散见于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统一起来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促进广大职人员依法履职。

以处分种类为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这类处分;务员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对此类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第七条中将对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统一处分种类的同时也明确了处分期间。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

律。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强化对职人员的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推动抓早抓小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党立党为、执政为民;通过对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制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纲举目张的同时通过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职人员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抓早抓小、防杜渐。

比如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正行使权力的宴、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在务接待、务交通、会议活动、办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都传递出强日常监督推动抓早抓小的明确。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将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职人员的法律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落马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人事档案

问题并不鲜见。“五假干部”卢恩光年龄、学历、入党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期欺瞒组织。第二十九条将档案造假纳入政务处分情形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效性。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践中典型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同时也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第十一条“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和第十三条“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衔接党纪国法相关规定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上一级机关批准”这就给了上述犯罪职人员改过自新机会体现了教育挽救、治病救人的精神。2

根据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职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有利于现抓早抓小、防杜渐促进广大职人员依法履职、秉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职人员队伍。坚持“三不”一体理念深化标本兼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期执政条件下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出台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持续深化标本兼治使广大职人员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2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的惩戒。通览该法一条“严”的主线贯穿其中——顺应监察全覆盖要求既规定了适于所有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2

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将党纪中对应的违纪行为转化为职务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施行后职人员出现上述问题不仅违规违纪还属违法行为在被党纪追究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惩戒。

还比如该法将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第四十条将“违背社会序良俗在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德的行为纳入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全面强化对职人员的严要求。

该法根据国家监察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政务处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筑监督权力的制度笼子以制度约束现“不能”。

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和职人员任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从而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相互促进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

施政务处分目的是惩戒极少教育大。该法在

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立法是为了“促进职人员依法履职、秉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并且在第三条要求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强对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十二条规定“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强调对违法职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其主动认识错误、改进提高。这也充分说明政务处分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涵养廉洁化做到因觉悟而“不想”。

不敢、不能、不想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该法施行过程中

要把握好不敢、不能、不想的整体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坚持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增强标本兼治效果。

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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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

统一处分标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紧紧围绕规范约束权力对各类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规定“本法适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并确认“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于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处分”。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性促进职人员依法履职、秉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关于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规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统一了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

进行整合完善统一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种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期间。同时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适于所有职人员的共同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对于所有的职人员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2

在适对象的类型上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务员以及参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务的人员以及办的教育、科研、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对象的处分后果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

考虑到未担任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

务的其他依法履行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确保了对所有违法职人员的处分无死角。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辞职或退休的原职人员被查处敲响了执法无禁区的警钟。对此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从而向全体职人员释放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

衔接党纪国法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自始至终贯穿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的工作原则和思路又是这部法律本身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该法第四条确定了政务处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些内容都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要求也贯穿在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条当中。比如该法的第十一条就列出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说明本人违法事的”等七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不仅处分原则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的政务处分上也具有一致性。具体来说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政治纪律相关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涉及组织纪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与廉洁纪律有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包含群纪律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则分别与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这些规定明确了应当给予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比如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纵容、

默许特定关系人利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一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内容相对应。这就现了党纪与法律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发挥纪律和法律的协同作。

政务处分制度的法法衔接体现在违法情形、程序和申诉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2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从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与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相衔接。

再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2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内容还是适上

均与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这正是法律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体现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保障”。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职人员任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避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职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防止因滥处分干扰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2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约束政务处分施主体保证处分调查事的清楚、准确。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范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防止职人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政务处分的正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参与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另一方面通过赋予被处分人陈述、申辩等充分的程序权利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听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重政务处分。

为了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第五章专章规定复审、复核。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出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重政务处分。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职人员受到不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窃、泄露调查工作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息”等种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监察机关强自身监督管理坚持事求是严格依法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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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报告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台处分法的重大意义2

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息较。制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现抓早抓小、防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职人员队伍。

一强化对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职人员的惩戒措施。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务员法、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2

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规则保证处分适上的统一规范。对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性自治组织中的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政务处分对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现对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

践。

二、关于处分法的十大问题解析

一法律地位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监察法》还应同时引《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

二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机关、单位给职人员处分的除了体部分适《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机关、单位处分职人员在程序适方面还可以适《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未全部失效。三“政务处分”与“处分”

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语不再使。但任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的是《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了“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职的人员”际意思就是“其他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职人员”。另外《监察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以下称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光这一条中“职人员”的含义就包括了所有监察对象所以《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的“职人员”含义也必须是所有监察对象否则《监察法》本身内部条就前后矛盾了。只有这样理解《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职人员等同于监察对象就和《监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上《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就是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而且也根据职人员的不同编制属性在政务处分中做了区分除了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外对其他职人员创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三种处分这就能完美的对接《监察法》对所有履行职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2

五处分种类的变化

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人员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是“降低岗位等级”。《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还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比如同是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里又有好几级具体是二十一级至十五级降级就是保持一级主任科员不变降里面的小级别比如从十五级降到十六级对被处分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撤职”处分包含了撤职和撤虚职同时还要降里面的小级。担任行政职的先把职撤掉比如目前对应的是一级主任科员十八级给予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同时按规定降小级甚至还可以断崖式下降到科员级。可见“撤职”处分对被处分人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撤职”处分也被称为“重处分”。而原来事业编制的“降低岗位等级”也是类似于“撤职”处分的效果所以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的是“撤职”处分而非“降级”处分。同时事业人员的处分种类比原来要从警告到开除的六种都可以适。

六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了作出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予处分。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不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不需要作出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2

七监察机关或者任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

对《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务员的仍应提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机关、单位对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务员对非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八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

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

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

此前《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机关、

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机关、单位适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十关于兜底违法行为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才能适该兜底条款。

三、深入学习贯彻处分法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2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

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法作为重要内容要带头维护处分法权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第一时间钻研弄懂做学法懂法法的表率。在学习中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增强贯彻落处分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

作为一线执纪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逐句学

要结合政务处分法解读和说明性章带着问题学深入领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质熟练掌握法律内容。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对违纪范畴的界定、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标准抓早抓小、防杜渐强对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全体职人员要主动学

要坚持面向职人员与面向社会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所有职人员通过学习要深刻理解相关条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权廉洁从政、从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施。全县上下要认真宣传好、施好处分法在学懂弄通做上下功夫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来为人民谋幸福。

构筑起惩戒和保护职人员的严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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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政务处分法强化对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通过认真学习政务处分法总的感觉

有以下三个特点政务处分的适精准2

惩戒、预防职务违法贵在精准。政务处分法不仅将散见于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职人员处分情形进行了有机统一解决了以往对一些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党纪管不了”的现象同时在精准度上下足了功夫。政务处分法将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其中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让处分精准、有针对性有利于督促广大职人员摒弃侥幸心理坚持秉权、廉洁从政从业。

政务处分的主体明确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2

现对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不仅仅是各级监察机关的职责也是职人员任机关、单位的职责。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于职人员任机关、单位对违法的职人员给予处分”。这就在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基础上明确了职人员任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强化对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现抓早抓小、防杜渐有利于发挥出法律的威慑力推动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的程序规范

正义不仅应得到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以现。这就决定了法律不仅要有体正义也要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保障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务处分法立足对人权的尊重坚决维护法律正性、权威性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明确了调查处理的程序要求明确了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等条款同时也对不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作出了处理要求明确了对错误没收、追缴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返还、赔偿这既以“违法必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也以保障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政务处分法不仅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保护。从精准的政务处分情形、明确的政务处分主体、规范的政务处分程序中都能感受到惩戒和保护的双层含义。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深入学习政务处分法大宣传解读、认真履职尽责督促广大职人员坚持道德操守自觉遵规守法保护职人员在本职岗位上行稳致远使之当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值得人民群任的好干部。2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管也是爱

网络

心得体会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

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按照党委有关安排近日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认真学习感觉这部法律的出台完善了对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好地促进职人员依法履职、秉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具有重要的推动2

作。

落“处分”全覆盖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职人员的惩戒措施。职人员处分法解决了“政纪不适党纪管不了”问题。在此之前对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依据是务员法、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权力的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中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2

规范“处分”法治化提高了监察工作水平

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规则和程序补齐了制度短板。既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又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好的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完善“处分”制度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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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经验信息、传达贯彻学习讲话、测试题、应知应会等全套资料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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