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之通告汇编50篇6万字

2022-09-03 14:25:56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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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普通高校

××区港航管理局

××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钨锡稀土

××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区人民政府关于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春运

××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农村

××省关于对打击取缔“地条钢”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2017年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陕西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垣曲抽水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

××市关于严禁露天

××市教育考试院关于××

××市民政局关于依法严厉

××市气象局关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

关于××省市场主体

关于公布××省

关于确定××国际机场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

关于受理高等学校建筑学、

关于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系列

关于总局2019年

国家药监局关于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9年

民航局关于落实航班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政局关于2018年快递

××年普通高校

专科招生补录志愿填报通告

一、填报时间:2018年9月23日14:00-9月24日12:00。

二、填报网址:重庆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

三、补录对象:6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招生未录取考生和3月高职分类考试未录取的高职对口类考生,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补录。

四、批次和志愿设置:设高职对口专科批、艺术专科批、体育专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5个批次。其中,高职专科提前批设2个顺序志愿,其余批次设6个平行志愿。

五、成绩适用:6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招生未录取考生参加补录使用6月份全国统考成绩;高职对口类考生使用3月份高职分类考试成绩;艺术类、体育类、高职对口类考生专业考试(技能考试)成绩须达到相应最低控制分数线。

六、补录计划: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届时将在志愿填报系统中公布《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招生补录计划缺额情况表》,考生根据所报考科类按照缺额计划及专业进行填报。院校及其专业信息参见《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汇编》、《重庆市2018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计划及填报志愿指南》、院校招生章程。

七、登录方式:考生使用考生号和高考报名时设置的密码(如有修改请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进行登录。如果忘记密码,可在系统登录页的【忘记密码】功能中通过报名时绑定的手机或邮箱找回密码;若绑定的手机号或邮箱有变动,请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到报名的区县招办修改绑定手机、邮箱后再找回密码。

八、注意事项:所填志愿按单个志愿进行保存,每填报完一行均需点击该行的保存按钮。填报完毕并安全退出后,请再次登录系统,通过志愿查询菜单检查志愿填报是否成功。

××区港航管理局

桂江流域船闸停航维修通告

桂航政字〔2019〕2号

各有关单位、船舶业主:

为确保船闸正常、安全运行,更好地为水运提供优质服务,根据2019年船闸维修时间安排,广西桂江流域六个船闸将进行停航维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巴江口电站船闸、昭平水电厂船闸、下福水电厂船闸、金牛坪水电厂船闸停航维修时间从2019年2月13日零时起至2019年3月3日24时止,共19天;京南水电站船闸、旺村水利枢纽船闸停航维修时间从2019年2月20日零时起至2019年3月1日24时止,共10天。

二、请沿江相关企业和船舶业主在船闸停航维修前,做好货物改道运输,安排好船舶的运营和企业的生产计划,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2019年1月14日

××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钨锡稀土

等重要矿产品实行运输许可制度的通告

(桂政发〔2009〕49号)

为加强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实行运输许可制度。运输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九年八月十三日

××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古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政发〔2018〕60号)

蒙山县古皂水库工程已列入《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做好古皂水库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皂水库工程坝址位于蒙山县新圩镇双垌村蒙江河支流古皂冲峡谷谷口上游730米处。古皂水库工程建设任务以供水、灌溉及城区生态补水为主。古皂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92米,总库容为1180万立方米。

二、根据古皂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推荐方案,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蒙山县新圩镇双垌村、新圩村。水库淹没区居民点迁移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耕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0.5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确定。

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古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本通告公布后,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照库区移民对待,不负责其搬迁安置。

在古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后,解除严格控制人口迁入的规定。

五、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公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将通告精神传达到古皂水库工程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政发〔2019〕18号)

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已列入《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做好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坝址位于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资江一级支流龙溪河上,坝址距资源县城13公里。工程建设任务以供水、灌溉为主。工程正常蓄水位为493.50米,总库容为1547.38万立方米。

二、根据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推荐方案,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官田村。水库淹没区居民点迁移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耕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0.5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确定。

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照库区移民对待,不负责其搬迁安置。

在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后,解除严格控制人口迁入的规定。

五、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公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将通告精神传达到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春运

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春运期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查严惩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多警种联动、多部门联合,从严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追究驾驶人、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严查严惩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高密度、高频度查处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100毫升以上未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查严惩重点车辆不按规定落地休息行为。所有入甘“两客一危”车辆进入我省辖区时,必须在首个服务区或指定区域停车休息20分钟,客运车辆驾驶人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不得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查不按规定落地休息违法行为,通过甘肃省“两客一危”车辆登记报备及安全监管系统,对在我省境内行驶的所有“两客一危”车辆进行全程监管。

四、严查严惩农村道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无牌农用车上路行驶、无证驾驶农用车、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和检查劝导站交通管理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和交通安全劝导员,严格履行纠正、劝导、制止交通违法行为职责,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的指挥,听从交通管理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和交通安全劝导员的劝导,共建和谐、平安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接受查处、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7年1月18日

××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农村

道路开展“八个严禁”专项行动的通告

今年以来,全省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频发,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等问题尤为突出,导致发生大量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严惩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遏制交通事故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农村道路开展“八个严禁”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载客;

(二)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三)严禁将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四)严禁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五)严禁醉酒驾驶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六)严禁驾驶报废、拼装农用三轮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七)严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八)严禁驾驶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违反上述“八个严禁”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给予最高罚款2000元、数种违法行为合并最高罚款4000元、拘留10日至15日的处罚、依法扣留车辆,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7年7月28日

××省关于对打击取缔“地条钢”

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严厉打击“地条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增长的重要举措。为保持打击取缔“地条钢”高压态势,巩固打击取缔工作取得的成果,山东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钢铁去产能办公室)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有奖举报机制,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作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对“地条钢”定义为:

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凡用中(工)频炉熔化废钢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等钢坯及钢材均属于打击取缔范围。

凡发现在山东省内,按照上述装备工艺生产“地条钢”的,均可如实举报。

二、奖励办法

(一)对于被举报的“地条钢”企业,省钢铁去产能办公室将督促相关市组织专家迅速核查,各市确定为“地条钢”的,由省钢铁行业去产能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再次核实,一经确认,将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二)鼓励举报人员实名举报,并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对于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三)多人同时举报同一企业的,平分举报奖金。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企业的,由举报人推荐一名代表领取奖金。

(五)举报人身份由所在市打击取缔“地条钢”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六)举报人接到领取举报奖金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资金者,视为自愿放弃。

三、举报方式

来电、来函或通过电子邮箱均可。

举报电话:0531-86126244

电子邮箱:sd_ycl@163.com

传真:0531-86126244

来信、来函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产业处),邮编:250011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和信息。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

本举报奖励机制由省钢铁行业去产能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

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

2018年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浙海渔政〔201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8年我省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

(一)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

(二)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部批准同意。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的作业除外)。

三、禁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四)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部通告〔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3月12日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2017年

玉米收获机质量调查结果的通告

各市农机局、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我省农机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山西省农机局组织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玉米收获机质量调查工作,现将调查结果予以通报。

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要及时组织召开质量调查通报分析会,向有关企业通报质量调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相关企业应针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购机农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玉米收获机械。各市农机局要加强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

附件:山西省2017年玉米收获机质量调查结果

山西省农机局

2017年12月15日[%#~&@]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苏农规〔2019〕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捕捞实际和执法管理实践,现将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区域: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二、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张网类作业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确需在本省管辖海域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任务由来、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七、本通告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通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文工作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是防汛抗旱的耳目和尖兵。保护水文设施和设备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在水文测验河段内修建固定建筑物,毁损、破坏水文测报设施及其标志,盗窃水文器材、设备、物资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依法保护水文设施和设备,确保水文测报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水文测验河段基本断面上下各400米范围是长期进行水文观测的场地,应设置标志,划定为保护区,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固定设施,不得在保护区内种植妨碍观测视线的林木、高杆作物,不得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取水、爆破、取土、挖沙、采石、淘金、停靠船舶、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对水文测验作业或资料收集有影响的活动。

二、水文站的过河设施、通信设施、动力设备、照明设备、测量仪器、测量标志,房屋、道路、场地、水准点以及雨量站等设施,是进行水文测报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侵占、毁坏与破坏。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教育干部群众,自觉地保护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对破坏水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本通告所称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未超过上述对应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的。

三、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和所有人要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清理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生产者、销售者、货运车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非法改装车辆的,要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限检测站或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置的流动超限检测点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计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计6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计3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计1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六、厂矿、煤炭、水泥、砂石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必须合法进行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工商等部门,全面清理整顿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沿线及河道内设置的煤场、砂石料场、货运场、配货场,取缔非法经营,依法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装载行为。[%*&@~]

八、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装载,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九、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单位和个人,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相关部门及超限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收代卸、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行为。对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一、治超工作中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检定。被检测车辆必须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依规定的时速通过检测称台,不得实施冲称、跳称等影响检测数据的行为。

十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精神,建立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镇引水工程占地和淹没区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工程主要包括取水枢纽、输水线路、多级加压泵站及黄石沟沉沙调蓄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涉及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大河塔镇,神木市马镇、栏杆堡镇、神木镇、沙茆镇、高家堡镇、大堡当镇、锦界镇等9个镇26个行政村。工程主要占地范围:隧洞段按主洞和支洞进出口范围施工需要确定,压力管线及箱涵段按两侧外延50-200米控制,倒虹段按两侧外延80-350米控制;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990米,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防洪标准等因素确定,具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由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核定,以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其他人口不得迁入上述区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工程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负责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所在地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望虞河拓浚工程建设范围内

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政发〔2018〕85号)

为确保望虞河拓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望虞河是太湖流域现状唯一直接沟通太湖和长江的流域性骨干引排河道。实施望虞河拓浚工程,以提升流域防洪能力为主,兼具地区排涝以及流域水资源配置、水环境改善等综合功能。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望虞河拓浚工程位于无锡、苏州两市境内,涉及沿线4个县(市、区)15个乡镇,工程初步建设方案为拓浚河道、新建和加固堤防、新建护岸、扩建江边枢纽及望亭立交枢纽、拆除重建和加固跨河桥梁、更新改造或拆建沿线支河口门等。工程建设的初步征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照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刑满释放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征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建设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政发〔2017〕147号)

为保证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流域性综合治理骨干工程,工程实施后可进一步扩大太湖洪水外排出路,提高流域防洪能力,改善区域水资源、水环境和航运条件。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位于苏州市境内,沿线涉及4个县(市、区)12个乡镇,初步建设方案为河道拓浚、沿线支河口门控制、跨河桥梁新建以及两岸影响水系调整。工程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和栽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刑满释放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设计单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的通告

今年,我省以苹果为主的果品生产有较大增长,为了加大促销力度,促进果品(指苹果、梨、猕猴桃、枣等)及时外运,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省政府决定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现通告如下:

一、开设果品“绿色通道”,是改善我省果品运销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开放绿灯。

二、加强路政管理,治理整顿运输市场,打击车匪路霸,取缔违法经营和欺行霸市行为,禁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三、减半征收路桥通行费。从1999年9月15日起至2000年2月15日止,凡装载果品的车辆在省内公路通行,其路桥通行费,凭有效期内套印“陕西省植物保护工作总站植物检疫专用章”的检疫证一律减半收取。

四、实施产地检疫,减半收取检疫费。植物检疫部门对外运果品要实施产地检疫,随到随办。检疫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凡持有效期内检疫证的,全省任何地方不得重复检疫。

五、礼貌执勤,规范服务。运输果品的各类车辆上路以后,除公安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不准征收除路桥费以外的其他税费;对交通违章,除无照驾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者外,一律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不作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尽快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

六、以上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省政府纠风办组织力量监督检查,保证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8年。2018年9-11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单位清查摸底;2019年1-4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实施工作。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小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

五、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举报电话:陕西省经普办(029-63917684);西安市经普办(029-86788068);宝鸡市经普办(0917-3260800);咸阳市经普办(029-33219079);铜川市经普办(0919-3185876);渭南市经普办(0913-2931725);延安市经普办(0911-2160320);榆林市经普办(0912-3896381);汉中市经普办(0916-2639359);安康市经普办(0915-3220095);商洛市经普办(0914-2326042);杨凌示范区经普办(029-8701503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垣曲抽水

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

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晋政发〔2018〕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垣曲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西垣曲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包括:(1)电站下水库坝址以上涉及的垣曲县解峪乡楼瓦沟村、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皋落林场、祁家河林场海拔494.5m以下水淹没区;(2)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垣曲县解峪乡楼瓦沟村、解村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西垣曲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违规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除正常工作调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禁止向该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人口和该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四、本通告发布后,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山西省垣曲抽水蓄能分公司应尽快按照工程设计技术深度要求,对山西垣曲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进行打桩定界、设置明显标志,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将打桩定界范围内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我省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应按照GB18352.6-2016和GB17691-2018规定的时间实施。若国家要求提前实施,将另行通告。

五、凡在2019年7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可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并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

七、车辆是否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千斤砸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七、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八、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不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十二、本通告列举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情况,以及未列举的其他禁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电话举报:029-88652000,89692119。

网络举报:http://lyj.shaanxi.gov.cn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的通告

苏政发〔2019〕49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等规定,现就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30日起,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以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采砂的除外。

二、除从事上述疏浚采砂的船舶外,其他采砂船舶应当驶离长江江苏水域,或者到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水域停泊。通告发布后,既未驶离长江江苏水域又未按照要求接受指定停泊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三、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的采砂船舶。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沿江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的运砂船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特此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27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

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浙江省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不含燃煤电厂)以及锅炉,自2018年9月25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1)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单台出力3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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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公文写作之通告汇编50篇6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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