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莫办“光身件”——一场关于发办理的小讨论
昨天,我在单位审签件的时候,意外地看到这样一个报审件——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单位研究起草了一个改革方案,打算在一定范围内印发,同时按要求报备。主办处室办件报审的时候,按规定在O上填写了对外发使用的处理笺,并打印出来作为首页。处理笺的“拟办意见”栏中,概述了起草过程和印发考虑。处理笺之后,紧跟着就是工作方案;然后是上级要求制定和报送方案的通知,这是拟制方案的缘由所在,也是报审件的附件。
我看了以后,觉得这个报审件中缺失了一环,就在上面写道:
请补上一个请示,先简要说明《方案》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主要考虑、征求意见和采纳修改情况,再就报审、印发等提出请求批准的事项。今后办理类似的件,不要报送“光身件”。
光身件,这是我“发明”的一个新词,指的就是上面这种情形。如果把报审印发的《方案》比作一个人,作为首页的发处理笺就像是正装外套。印发件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让件身着“正装”去见领导。着“正装”,除了穿好“外套”,还要配上“衬衣”,不能光着身子穿“外套”。
考虑到这个件走到我手上的时候,已经通过了办室的审核,为避类似情况重复出现,我把负责办和核的同志召集到一起,和他们面对面地交流了一番。
我开门见山地指出了这份件在办理上存在的缺漏,负责办的小C说:“您要求怎么办,我们就怎么办。但之前也有领导说过,办笺上已经写清楚拟办意见的,没有必要再专门办个请示件。”
我说:“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根据《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把办理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收办理;另一类是发办理。
“收办理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阅知性’,我们使用‘阅笺’作为首页来办理。因为旨在‘阅知’,只需在‘拟办意见’中简明扼要地写清楚阅知范围,后面附上阅知件即可,无需再专门办件、另行办件。另一种是‘批办性’,应当由办室或收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对于‘批办性’,如果拟办意见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写在件处理笺上;如果拟办意见比较复杂,可以在件处理笺上作概述或摘要,后面附上一个专门的请示件。
“至于发办理,无论制发的件是大是小,都应在前面上一个请示件,因为制发的件不仅具有特定效力,还直接反映单位的管理水平,事关单位声誉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从严把关。你们知道,‘发笺’上的拟办意见,往往是‘摘要型’的,限于篇幅,只能用三言两语进行概述。很具体情况,比如起草主体、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印发建议等,在拟办意见中根本说不清楚。如果用‘发笺’上的拟办意见代替请示件,会让单位里的大小领导在审签件时搞不清来龙去脉,不利于把好审核关、签发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