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须治“硬伤”
审核修改如同良医治病,对那些非改不行、后果严重的“硬伤”“重伤”,要力争做到“药到伤愈”。
征求意见不认真
征求意见是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项工作做不好,就会使件“头重脚轻根底浅”,执行落实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件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征求意见不认真有两种突出表现:
一是开征求意见不规范。根据规定,制定重要规范性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开征求意见;拟制定的件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或者企业、行业权利义务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但有的件起草过程中,主办部门征求意见不充分、不严谨,或者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代替开征求意见。
二是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到位或者与存在意见分歧的部门、单位后期沟通不彻底,先入为主、“自认有理”,未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后没有再次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致使征求意见虎头蛇尾,征求意见的效果大打折扣。
日期设定不规范
对件中的有关日期,必须准确规范设定,不能有不合规、前后矛盾等问题。
例如,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除规范性件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共利益的,施行日期与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日。但在审核有关餐厨废弃物、劳动能力鉴定、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等管理办法时,发现其印发日期与实施日期为同一天。
又如,《关于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稿中规定,“对三甲医院引进的中医药领域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生活补助,期限为5年”,但件有效期则设定为3年,明显互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