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李某某等八人对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其违法占地查处申请未依法履职行为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请求责令x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其对王打卦人民政府非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5月份xx县王打卦镇政府占用我们的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实行增加挂钩的试点,没有经过相关利益方的同意,也没有给予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更没有公告、听证,私自占用了我们的农用地,并且转成了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收和征用。则王打卦镇人民政府以1200元的租金补偿来占用农用地,不同意1200元就强占,也不给合理合法安置补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王打卦镇政府就实施占用了,我们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诉讼请求判定(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的违法事实,后出具行政判决书(2022)xx1426行初37号,判定了王打卦镇政府的未征先占、以租代征行为违法,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此为违法占地的法律依据。永久性占用农用地,应该进行合法征收,而不是以租金代替征收,不征收,不给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难道就强占我们的土地吗?我们变成失地农民。有了省政府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复,就应当征收且应该给予征收补偿安置,现在土地和钱都不给。
在2023年7月13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内容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EMS快递号xx,五个月期间未收到立案通知书,在2023年12月22日后回复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严重的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土地原状。故xx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权、财产权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两个月内原告未收到相关查处结果,其未对王打卦镇政府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样不能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为由来证明其违法用地行为是合法的。其查处职责不是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变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其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xx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相关违法占地的查处材料后,未在法定60日内进行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而是五个月后给予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被申请人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证据确凿,望贵单位秉公核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xx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22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其作出答复的时间;3、EMS快递发送时间和签收时间,证明2023年7月14日签收,超过五个月之久,一直未回复;4、xx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xx1426行初37号,证明相关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的依据;5、两份信访材料,证明相关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审批程序办理后依法发放相应的合法补偿款,2021年5月份至2024年1月,未收到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款,此为未批先征的违法依据和欺骗老百姓的依据;6、2023年7月13日邮寄到xx县自然资源局查处材料一份;7、《某某原址安置区占地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以租代征;8、《xx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xx政土字[2021]32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审批后理应进行征收后才可以建设使用土地。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不服我局针对其反映王打卦镇某某乡村(原址安置区)建设项目占地问题作出的不予立案查处决定,提请行政复议,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
申请人系2023年7月13日提出申请,应当在2023年9月11日满60日,该日期为申请人应当知道我局没有履行职责的期限,故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11月10日前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
二、我局经调查,没有发现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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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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