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蔡**、蔡**未经批准擅自围闭巷道建设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x后罚决字〔2023〕第10-3号,责令蔡**在2024年02月03日前自行拆除位于xx镇港仔脚(龙滨路东**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围闭巷道搭建的建筑物,蔡**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蔡**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该xx镇港仔脚(龙滨路东**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围闭巷道搭建的建筑物。如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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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xx后强拆公字〔2023〕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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