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韩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责令重新认证。
申请人称:2022年8月卫健局基层卫生科2次改写我工作年限,理由是因1995年卫生院没通知我参加考试,没取得乡医执业证,(乡医工作年限)由50年改写为26年我不认可,现已恢复至31年。我查找网络取得了省文件、中央文件,我的工作年限符合上级文件,(卫健局)并没有三方认证认可,卫健局不依上级文件也不依三方认证等地方管理文件处理,(与)上级下达乡医七二年补贴与管理文件不符,请政府以上级文件、三方认证(进行)处理。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2、《xx县离岗乡村医生认证申请表》复印件1份;3、《山东省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复印件;4、《关于乡村医生执业公示结果证明》复印件;5、网络问答乡村医生工龄认定最新文件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6、山东省财政厅《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有关政策》网页打印件;7、王某某证言1份。
被申请人称:卫健局接到韩某某反映关于离岗乡医从业年限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专题研究后,给予了处理意见。
一、基本情况
韩某某,(身份信息略)。
二、情况说明
(一)关于其乡医工作年限认证经过。2022年8月,xx县审计局对我县离岗乡医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县卫生健康局随即开展了全县范围的自查,自查发现9名离岗乡医实际认证年限与领取补助年限不符,其中信访人韩某某领取补助年限为35年,但经查阅其离岗乡村医生认证原始资料,2015年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盖章确认的《xx县离岗乡村医生认证申请表》显示,其工作时间为1969年6月至1994年12月,实际累计工作年限应为25年6个月。因十里铺卫生院工作人员失误,录入省级管理系统时录入的累计年限为35年,与其实际工作年限不符,导致其2014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多领取乡医补助16200元。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向其下达了退款通知,要求其退回多领取的钱款,并告知其自2022年7月份每月按照520元发放。因其未按时向财政退回多领取的钱款,自2022年8月份起每月扣除520元,直至扣满1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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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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