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14号)

2025-07-03 06: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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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职并告知投诉举报人;3、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xx县某某电子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于1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某某电子烟实名投诉举报”物流号:xx,并附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做出了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被申请人的不作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1份;2、某某电子烟实名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1份(附收款人为:xx众诚监控信息咨询中心账单截图1份、商品实物照片4张);3、举报书寄件封面照片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本机关对其投诉举报“xx县某地某某电子烟”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政复办答字【2024】第14号要求,

现答复如下:

一、本局于2024年1月22日接到申请人(周某某)对xx县某地“某某电子烟”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商品投诉举报信,称涉案商品没有生产厂家信息、无中文标签。对其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回复如

下:

1、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调整的范围包括申请人购买的电子烟类商品。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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