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xx管拆决〔2023〕3号)送达公告(xx)

2025-07-04 06: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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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女,汉族,xx市人,****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现住址为xx市******,身份证号码:352202********0042。

经查实,xx街道广场北路16号房屋第五、六两层建筑,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你系该违法建筑的实际所有人,该建设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xx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有的违法建筑作出如下限期拆除决定:

限xx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xx街道广场北路16号第五、六两层的违法建筑,建筑总面积为101.2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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