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公告(xx城执拆告〔2024〕第xx号)

2025-07-04 06: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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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xx中队执法队员到xx街道xx8号门面房西侧进行检查,发现xx8号门面房西侧的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利用原墙体和围墙搭建彩钢瓦材质仓库,长13米,宽2.2米,面积28.6平方米。经我局执法人员走访调查,该建筑物权利人不详。

2024年1月30日,本机关发函至xx市行政审批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对上述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认定。2024年2月2日,xx市行政审批局复函称: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xx建筑面积为625.04平方米,其余部分未在我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2月4日,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称:xx8号门面房西侧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所涉土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搭建(未登记)内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在该建筑物的现场、xx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xx8号门面房西侧无主违章建筑的公告》,要求该建筑物权利人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本机关将作为无主建筑物予以处理。现上述《关于xx8号门面房西侧无主违章建筑的公告》期限已届满,无单位或个人到本机关接受处理,且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机关认为,该建筑物为无主建筑物,其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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