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xx县xx石粉厂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xx水强执字〔2024〕09号),并于2024年7月23日送达你单位。决定对你单位码头位于xx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包括输送带、厂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如下,要求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xx县xx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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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行政强制执行公告(xx县xx石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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