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xx决定对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进行清理,现通告如下:
经排查,发现xx有限公司等34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存在未年报、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情况,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请上述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继续经营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xx)补报未年报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符合条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信用修复。
2.继续经营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到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设在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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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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