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层层明确信访工作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加大问责力度,树立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责任制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的相关问责典型案例,并进行解读剖析,以期能够为问责工作实践提供借鉴。
本期,我们来剖析点评第一类典型案例,即因没有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问责的情形。
典型案例1
2016年10月,G省B市N县27名信访人到最高检门前集体上访,反映N县建设火车站站前广场中存在违法强拆及安置补偿标准低等问题,其中15人自残。经查,信访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N县政府在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项目尚未取得正式立项审批手续情况下便突击抢拆、抢建;二是未依法按征收决定通告履行征收程序,当日公告、次日就强拆;三是没有根据该区域房屋性质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全部强行拆除,一个多月后才向被强拆户作出拆除房屋的处理意见;四是对被强拆户反映的诉求没有及时回应、认真处理。为此,B市责令N县县委和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加以整改,对N县县委书记彭某进行诫勉谈话,对县长许某、副县长鲍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赵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N县对县规划局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并对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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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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