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XX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XX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提升数据质量工作的通知》(XXXX发〔20XX〕9号)文件要求和全省20XX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严格把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数据采集关、统计关和核实关,实现“两好两上升”和“两个100%”工作目标,结合XX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重要意义,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扎实采集防返贫监测对象基础信息、生产生活条件、收入信息、三保障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村表、镇表内容,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数据支撑。
二、工作内容
对脱贫户、监测户、脱贫村有关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对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和动态管理,收集汇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情况。
(一)完善自然村和行政村表信息
一是自然村信息更新。对全国信息系统已有7个自然村相关信息全面采集更新,新增加的自然村在系统中补充并完善20XX年度信息。二是出列村信息更新。对全国信息系统已有7个行政村相关信息全面采集更新,新增加的行政区划在系统中新增行政村并完善20XX年度信息,重点对出列村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村集体经济收入、驻村工作等信息进行更新,尤其各村要注意排除是否存在村集体经济低于5万元的情况。
(二)脱贫户、监测户信息采集、更新和录入
一是对脱贫户、监测户基础信息、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在校生状况、劳动技能、务工状况、家庭收入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巩固等各类生产生活指标有变化部分,开展信息采集更新和录入。二是根据最新收入统计口径进一步核实采集收入信息等指标变化情况,在全国信息系统中更新录入;三是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情况。四是核实核准务工月监测信息,为工资性收入提供数据支撑。五是更新完善结对帮扶信息。根据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和监测户结对帮扶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帮扶联系人信息,确保帮扶信息完整、准确。
(三)开展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和“体外循环”漏识别问题排查整改专项行动
一是重点人群再排查。10月25日前排查是否存在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和“体外循环”漏识别问题。一方面要逐户排查国办系统内的脱贫户和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看是否有因学因病因突发灾害事故导致刚性支出大,产生致贫返贫风险而没有纳入监测对象的漏识别问题,或者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产生新的返贫致贫风险没有开展再识别的漏识别问题;另一方面要重点排查国办系统外的大病重病户、“3+1”未保障家庭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多子女家庭、20XX年度危改户、火灾旱灾受灾严重农户、农村低保对象(尤其是整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临时救助的农户和2022年以来多次预警未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3次及以上)等人群,看是否有因学因病因突发灾害事故导致刚性支出大,产生致贫风险而没有纳入监测对象的漏识别问题,存在致贫风险的,于11月3日前报镇乡村振兴指挥部,以便按照识别程序及时纳入系统开展帮扶,不符合纳入监测的做好重点人群一户一档印证资料备查。
二是已消除风险户再排查。对已在全国信息系统标注风险消除的户再排查,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全国信息系统中进行“风险消除回退”,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的且已标注风险消除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在全国信息系统中进行“风险消除回退”,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跟踪监测。
(四)风险消除再排查
对收入持续稳定6个月以上、“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户,在履行完风险消除程序后,在全国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持续开展监测帮扶。
三、工作路径
(一)自然村采集更新工作方面。一是各村要对全国信息系统中本自然村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村名称、组号、负责人、联系电话)、人口信息(包括总户数和总人数、低保户数和人数、特困供养户数和人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女性人口数、残疾人口数、乡外务工人数等)、生产生活条件(包括是否通生产生活用电、是否通硬化路、未实现饮水安全户数等)等信息进行核实。二是各村明确信息采集人员,建立信息采集台账,对所采集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三是各村明确具体的业务人员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逻辑合理后方可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开展录入。
(二)行政村采集更新工作方面。一是各村要对全国信息系统中本村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收入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特色产业增收、乡村旅游、信息化建设、签约医疗服务团队、驻村工作队、帮扶措施等11个方面的信息进行核实。二是各村要明确信息采集人员,建立信息采集台账,对所采集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三是各村明确具体的业务人员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自然村表与行政村表逻辑合理,信息无误后方可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开展录入。
(三)重点人群再排查工作方面。一是各村要积极主动与站所对接,建立系统内因病因学因突发灾害事故刚性支出大脱贫户和已消除风险监测户名单,系统外大病重病户、“3+1”未保障家庭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多子女家庭、20XX年度危改户、火灾旱灾受灾严重农户、农村低保对象(尤其是整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临时救助的农户和2022年以来多次预警未纳入监测对象农户(3次及以上)台账,采取排除法,逐村逐组逐户开展排查研判工作,将符合纳入监测的及时按识别程序纳入、及时开展监测和帮扶。对情况复杂难以判定的,第一时间报镇乡村振兴指挥部进行研判;二是各村要再次排查本辖区内失能户、信访户、低收入户、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保障存在短板弱项的农户信息台账,将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管理的及时按识别程序纳入、及时开展监测帮扶。三是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和“体外循环”漏识别问题排查整改专项行动结束后,村支书、第一书记、村级指挥长要在《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和“体外循环”漏识别问题排查整改专项行动汇总表》和防返贫监测排查研判报告上签字后报镇乡村振兴指挥部,镇级审核研判签字后报市乡村振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确保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和“体外循环”漏识别存量问题清仓见底,今后扎实开展每月的预警线索核实研判、乡村干部走访排查和农户自主申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监测,坚决杜绝再出现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和“体外循环”漏识别问题。如在国家、省考核评估中被查出存在应纳未纳、体外循环漏识别问题的村,将按照中共XX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严肃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责任(试行)》的通知文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脱贫户信息采集、更新和录入工作方面。一是镇乡村振兴指挥部统筹各村将本辖区内的脱贫户信息采集表(对照表,在全国信息系统—脱贫户、监测户年度基础信息采集表打印模块中)统一打印出来,各村组织帮扶干部、村支两位、驻村干部等入户采集信息,针对脱贫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减、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在校生状况、劳动技能、务工状况、家庭收入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巩固等各类生产生活指标有变化部分,开展逐户逐人逐项核实采集更新。二是由各村负责统筹调度力量,组织辖区采集人员入户与群众面对面开展数据信息采集,杜绝随意填报、估算填报、弄虚作假等现象。《信息对照表》由采集人和农户“双签字”确认。户表信息原则上通过入户采集获取,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面对面采集信息的农户,可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完成后,村支部书记和驻村第一书记、村级指挥长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实行“双签字”后上报镇级,镇级审核研判签字后报送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级同意后开展信息录入,在全国信息系统户年度基础信息更新模块中进行更新录入。
(五)完善结对帮扶信息工作方面。脱贫户、监测户的结对帮扶人员有变化的,系统管理人员要及时在全国信息系统中更新完善脱贫户和监测户结对帮扶联系人信息。
四、工作安排
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和“体外循环”漏识别问题排查整改专项行动于10月23日开始,11月2日前完成。动态管理于20XX年10月开始,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一)工作部署(10月27日前)。镇级制定并印发工作通知,部署动态管理工作。各村结合实际,安排部署20XX年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二)开展培训(10月27日前)。镇乡村振兴局于10月26日组织各村开展业务培训,讲解有关政策和系统操作等内容。10月27日前,各村同步完成培训全覆盖,确保参与动态管理工作的村支两位、驻村干部、网格员、帮扶责任人等能熟悉掌握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信息采集(10月27日—11月16日)。培训工作完成后,各村及时组织采集人携带《信息对照表》进村入户采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信息。务工月监测数据在11月1日前完成采集,本次动态管理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周调度、周排名、周通报,对采集进度缓慢、质量不高、审核把关不严的进行全镇通报。
(四)数据审核(11月18日一11月25日)。11月18日一22日,各村完成数据审核报送。
(五)数据录入(11月26日一12月7日)。一是务工月监测完成采集后,于11月1日至3日进行录入;二是其他动态更新信息完成采集后,等市级向省局申请开放权限后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具体安排见附件7。
(六)数据分析(12月8日—12月16日)。以12月8日24时数据为基准,同步开展条、块数据分析和校核工作。省乡村振兴局开展数据分析和校核并会同省直行业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和逻辑校验。对清洗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当日内对反馈问题数据进行核准,次日内上报核对整改情况。
(七)工作总结(12月17日—22日)。数据分析校核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再修改数据。以12月21日24时数据为准,开展年度数据分析相关工作,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总结,各村总结经支书、第一书记、村指挥长审核签字后报镇乡村振兴指挥部,镇级撰写总结后经领导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年度动态管理工作涉及内容多,时间紧、任务重。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培训,强化调度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数据校核工作贯穿采集、录入、上报的全过程,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强化宣传培训。一是各村要加强“XX乡村振兴云防贫申报”微信小程序的宣传,通过线下张贴“明白纸”,线上微信、QQ等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农户对防返贫监测的政策知晓度,实现扫码一键申报。二是各村要结合省、州、市、镇培训要求,做好本辖区干部培训指导,确保从事动态调整和信息采集录入的干部懂政策、会操作。
(三)把好数据审核关。各村支书、第一书记、村指挥长是数据核实分析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对数据进行初步核实,对存在明显逻辑错误和收入增幅过高、过低等异常数据逐一核实,确保问题数据消除在村一级,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签字上报镇级审核,镇级审核签字后报市乡村振兴局。
(四)确保数据质量。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的收入、务工情况、“3+1”保障等指标是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各村要牢固树立脱贫人口增收是“干”出来而不是“算”出来的工作导向,严防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实地入户走访了解收入情况,谁经营问谁、谁务工问谁、谁经手问谁,逐项采集收入项目。要严把采集关、统计关和核实关,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有关说明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如收入、务工时长、家庭成员自然变化等,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状态类指标(如健康状况、劳动技能、在校生状况)取值时间节点为20XX年9月30日24时。
(二)涉及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口径规范的有关要求以另件通知为准,其他信息采集要求以2022年度动态管理同口径要求为准。
附件:1.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项目
2.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指标解释和计算口径
3.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4.《脱贫户和监测户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5.《脱贫村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6.XX市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排查情况统计表
7.乡镇(街道)国家信息系统录入日程安排表
8.XX市自然村信息采集表
9.XX市20XX年度动态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调度表
10.20XX年度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
11.20XX年度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
12.XX市20XX年脱贫户和监测户已外出务工信息登记表
13.XX市20XX年脱贫户(监测户)收入核算表
附件1
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项目
序号类别指标项目
1工资性收入公益性岗位收入*
2其他工资性收入
3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计)
4转移性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金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6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7计划生育金
8生态补偿金
9产业奖励*
10就业奖励*
11其他转移性收入
12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合计)
13生产经营性支出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14生产经营性支出(合计)
附件2
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
指标解释和计算口径
沿用脱贫攻坚期的制度设计,过渡期以来各地按照统一部署,每年第四季度开展脱贫人口年度收入等信息采集工作,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其中,人均纯收入是衡量脱贫人口生活水平、反映脱贫人口是否实现稳定增收最核心、最基础的指标。
脱贫户纯收入包括脱贫户家庭和成员在年度内获得的各类收入,并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具体有4项收入和1项支出,即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支出。收入采集的年度周期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具体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由脱贫户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一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是指年度周期内脱贫户家庭成员人口合计数,其中自然增减人口按实际在户月数除以12个月计算,由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的规定,对新兵入伍、考取军校入学的家庭成员,如事实共享收支,应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保留在户中。其他情况延续脱贫攻坚期以来的有关要求。
一、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或零星劳动等实际获取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从单位或雇主获取的现金报酬,定期发放的计时计件劳动报酬,以及翻译费、咨询费等;沿用脱贫攻坚期统计口径,实物类报酬暂不计入。
计算公式:工资性收入=公益性岗位收入+其他工资性收入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要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据实采集,沿用脱贫攻坚期以来各地的实际做法,统筹考虑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发放记录证明、务工地同行业薪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必要的就业成本进行统计。按务工区域划分,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包括省外(国外)工资性收入、县外省内工资性收入、县内工资性收入等。综合各地已有的实际做法,为统一规范口径,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为满足务工就业需要,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费用和往返务工地交通费。发放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等务工补贴在就业成本中抵扣,不再单列采集指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账登记管理。原则上同一务工地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不应差异过大。明显超出必要需求的享受型消费部分不列为必要的就业成本。包吃包住的就业岗位不再扣减食宿费用。县内务工原则上不扣减务工成本,如县域范围较大、居住地与务工地距离较远的,只酌情扣减必要的交通成本。
公益性岗位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成员在年度内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现金收入。公益性岗位包括行业部门和乡村结合实际设立的公益岗位,如护林员、护草员、巡河员、保洁员等。
其他工资性收入包括省外(国外)工资性收入、县外省内工资性收入、县内工资性收入,对应的省外(国外)务工、县外省内务工和县内务工概念,以脱贫人口务工监测业务管理口径为准。
二、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将脱贫户家庭或成员拥有的各类财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使用获得的回报,以及村级集体经济分红等。
计算公式: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计)
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能提供转让、租赁、分红等合同或协议的,依据合同或协议据实采集数据;不能提供合同、协议的,根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明据实采集数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无法准确统计实际收益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等相关标准进行匡算。
财产性收入(合计)包括: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出租设备和牲畜等动产收入、存款利息等金融资产收益、确权到户的光伏收益,以及其他农户通过自有财产等获得的收益等。其中,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回报。出租房屋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房屋出租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得到的租金回报。出租设备和牲畜等动产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设备、牲畜等出租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得到的租金、增殖回报等。存款利息等金融资产收益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金融资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包括存款、基金、证券、金融性保险或其他投资分配得到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确权到户的光伏收益是指脱贫户家庭通过户用光伏系统获得的光伏收益。此外,还包括除以上类型外农户通过自有财产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如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专利收入等,以及村级集体经济分红等。
三、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脱贫户获得的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给予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
计算公式:转移性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计划生育金+生态补偿金+就业奖励+产业奖励+其他转移性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国家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家庭,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抉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给予的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包括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即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供养人的护理补贴;发放给集中供养机构或非家庭成员供养人的护理补贴不计入该户收入。
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高龄津贴和补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在脱贫户家庭成员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其对社会、单位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给予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以及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脱贫人口发放的高龄津贴和补贴等。
计划生育金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是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向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的各类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等。
生态补偿金是指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经济补偿。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贴、草原态保护补助奖励、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助等。
产业奖励、就业奖励是指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以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稳定增收为目的,为鼓励脱贫群众发展生产或务工就业,由政府或单位发放到户到人的相关奖励和补贴,包括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发放的种植养殖类补贴等。
其他转移性收入是指脱贫户除上述各项转移性收入以外得到的其他经常性转移收入,包括残疾人补贴、农业直接补贴、赡养(抚养、扶养)收入,以及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得到的非救济性的经常性捐献或赠送收入,非确权到村到户的产业项目收益分红,因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失得到的国家、单位、个人定期支付的经常性赔偿等。如边民生活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长期抚恤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金、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老党员生活补贴等。其中,残疾人补贴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农业直接补贴是指脱贫户获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层俗称“地补”、“耕地补贴”等)、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轮作补贴等直接补贴。赡养(抚养、扶养)收入包括亲友因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等,经常性(每年至少一次)给予脱贫户家庭或成员的现金和实物类必需品。其中,实物类必需品可在脱贫户认可的前提下,酌情折算收入。
四、生产经营性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计算公式: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合计)
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生产经营性收入可按产业分类据实采集,包括变现部分和自产自用实物部分。其中,变现部分以农户实际获得的现金收益据实统计,预期收入不计入。自产自用部分可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结合实际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等相关标准匡算,其中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既要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也要计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如自家产粮已用作牲畜饲料的部分,既要计入产粮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也要在生产经营性支出中计入养殖牲畜的“生产经营性支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产业分类统计生产经营性收入。
五、生产经营性支出
生产经营性支出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的承包费用等,并扣减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计算公式:生产经营性支出=生产经营性支出(合计)-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生产经营性支出应与生产经营性收入同口径计算,按监测年度据实采集。未实际发生或预留在之后统计年度支出的现金和实物不计入。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管性支出的补贴是指为扶持和帮助脱贫户发展生产,由政府或单位给予的专项用于减少必需的经营成本的补贴,包括通过“先补后种”、“先补后养”、“先补后建”形式给予的专项补贴。
六、不计入收入项目
计入脱贫人口收入的项目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一般应为农户实际获得的、可自由支配的货币收入。原则上,预期性、一次性和临时性收入,以及农户不能自由支配的收入项目不计入脱贫人口收入统计范围。此外,脱贫人口收入不采集生活类支出,用于抵扣支出的专项补贴也不计收入。
1.预期性收入。如未实际发放到户到人的“工资”和“分红”,未结算的销售款和工程款,未出栏的牲畜禽,滞销农产品,农户未实际收到的光伏收益等分红,以及在年度周期未实际使用的自产自用农产品等。
2.一次性和临时性收入。如临时性救助金和救灾款、临时性慰问金和慰问品、临时性捐赠和农户成员内部间的捐赠,以及农户之间的非经常性实物馈赠,一次性伤残理赔、一次性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价格补贴,遗产、婚丧嫁娶礼金所得、压岁钱等。
附件3
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
工作指南(试行)
目录
1.为什么要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3
2.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各级要落实哪些责任?—————————————————————3
3.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包括哪些程序和步骤?——4
4.如何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
5.乡村振兴部门采集的脱贫人口纯收入与统计部门住户调查中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什么区别————————5
6.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时的收入是什么关系?——————————————————6
7.脱贫人口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报酬是否可以计收入?—6
8.为什么明确采集工资性收入时需要扣减必要就业成本?—————————————————————————7
9.采集工资性收入时如何扣减必要就业成本?————7
10.务工就业所得的实物类报酬是否计入收入?———8
11.脱贫户的征地补偿是否计入收入?———————8
12.村级集体经济分红应计入哪项收入?———————9
13.脱贫户享受的户用式光伏系统和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如何计入收入?———————————————————9
14.一次性、临时性收入能否计入收入?——————10
15.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能否计入收入?——10
16.减轻农户支出的有关定向补贴能否计入收入?———11
17.保险理赔、救助补偿等能否计入收入?——————11
18.为什么分项统计对脱贫人口实施的产业奖励、就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12
19.如何区分产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13
20.如何区分就业奖励和就业补贴?—————————13
21.代养代种获得的收入计到哪里?—————————13
22.脱贫人口收入的采集周期是什么?能否调整?————14
23.如何计算年度周期内脱贫户家庭人口数?—————15
附则——————————————————————15
1.为什么要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收入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最核心、最基础的指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最根本的是要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在脱贫攻坚期,采集的收入是识别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衡量贫困人口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的重要指标。进入过渡期以来,确保脱贫人口稳定增收、持续缩小脱贫群众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成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任务,并纳入考核评估重要内容。这就要求脱贫人口收入不仅要数量达标,还要实现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稳定提升。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需要对原有口径进行优化调整和进一步规范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为国家和各地掌握脱贫人口收入变化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强化政策供给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2.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各级要落实哪些贵任?
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反映脱贫人口收入情况,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纪律。要继续坚持“省负总贵、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省级总体责任,强化市级监督指导责任,突出县级主体责任、乡村两级全过程管理责任,以及乡村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网格员等信息采集人员的直接责任,确保收入数据真实可靠,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各级乡村振兴局是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具体业务人员要下沉一线与乡村实操人员共同入户开展工作。
3.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包括哪些程序和步骤?
主要包括培训部署、入户采集、信息审核、系统录入、分析核验、封库确认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统一部署,在每年脱贫人口收入信息采集前,分层分类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对基层一线实操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要加强数据分析和过程管理,数据录入前,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指导乡村在据实采集收入信息基础上做好数据审核;数据录入后,省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已录入数据的分析。对发现的疑似问题都要入户验证核实,经农户认可后据实修正。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将对脱贫人口收入等信息进行封库管理,生成年度数据。
4.如何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全国统一的《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项目》、《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指标解释和计算口径》制度设计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可以县为单位制定当地主要农(副)产品、常见农资价格参考范围,提供主要转移性收入目录清单和有关记录信息等,让基层开展收入采集工作有理论依据、有制度规定、有标准参照。要保持指标体系和工作要求总体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整变动,防止增加基层负担。各地要牢固树立脱贫人口增收是“干”出来而不是“算”出来的工作导向,严防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把收入采集、计算和审核等关口,实地入户走访了解收入情况,谁经营问谁、谁务工问谁、谁经手问谁,逐项采集收入项目。所有收入数据都要经脱贫户认可并由脱贫户和信息采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对外出人员要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取得联系、据实采集收入信息,确保真实可靠。要强化考核评估,始终坚持从严的工作基调,对脱贫人口收入信息监测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预设标准、算账增收、严重失真失实的,在考核评估结果评定时直接按最后一档处理。
5.乡村振兴部门采集的脱贫人口纯收入与统计部门住户调查中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什么区别?
两个收入均来自在固定周期内对固定对象固定收入项目开展的跟踪监测统计,但两者的调查方式、工作目的,以及具体的统计周期、指标项目和计算口径有所不同。在方式和目的上,脱贫人口纯收入以户籍地为依据,采取回忆式采集方式,对所有脱贫户持续开展的全覆盖的收入监测得出,主要目的是反映脱贫人口收入变化情况;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常住地为依据,主要采取日记账方式,对多阶段随机抽样的农村住户开展收支调查测算得出,主要目的是反映农村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水平。在周期上,脱贫人口纯收入的年度周期是上年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上年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止。在指标上,两者都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净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一生产经营性支出),此外,脱贫人口纯收入统计的是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的是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在计算上,一是工资性收入的计算口径不同,脱贫人口纯收入的工资性收入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含外出人员)的务工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工资性收入是指家庭常住人口的务工收入,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的务工收入计入转移性收入。二是部分统计项目不同,脱贫人口纯收入暂不包括政府或单位代缴的转移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减轻农户支出的定向补贴(危房改造补助、医保报销、教育补贴、雨露计划等)以及实物类工资性报酬等,主要是为确保脱贫人口对采集收入的认可,延续了脱贫攻坚期以来各地的实际做法。
6.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与防止返贪监测对象识别时的收入是什公关系?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时采集的收入,是综合研判是否符合纳入条件的一项重要指标,不仅包括过去12个月以来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还包括家庭理赔收入和合规自付支出。在识别为监测对象后,每年要结合脱贫人口年度基础信息调整工作,按照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口径同步采集年度人均纯收入。
7.脱贫人口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报翻是否可以计收入?
零散劳动俗称“打零工”,获得的报酬是指农村劳动力(如泥瓦工、挑夫、清洁员等)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按小时、天、周或工作量计酬的各种现金报酬。脱贫人口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报酬,可根据不同务工区域分类采集汇总。
8.为什么明确采集工资性收入时需要扣减必要就业成本?
脱贫攻坚期以来,在各地实际工作中,基层干部采集或农户提供的务工收入普遍是扣除了食宿和交通等必要就业成本后剩余的收入,录入全国信息系统的工资性收入明显低于企业或雇主实际发给脱贫人口的报酬,但由于各地就业成本扣减项目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实反映农户的实际务工收入,不利于客观科学开展地区间横向比较。随着各方面对脱贫人口收入增幅和收入结构重视程度的持续提升,如不对扣减必要就业成本进行明确和规范,容易导致个别地方通过压低或不再扣减成本,来实现“算”高收入的目的。此外,统计部门住户调查对外出人员统计寄回带回的务工收入,相当于实际已扣减必要就业成本;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对象时,已明确要求扣减必要就业成本。综上,应延续脱贫攻坚期各地的实际做法,明确采集脱贫人口工资性收入时扣减必要就业成本,如此有助于提高群众认可度,防止算账增收,也有利于实现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横向可比,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供给提供依据和参考。
9.采集工资性收入时如何扣减必要就业成本?
开展数据采集和计算时,要与脱贫户充分沟通,说明以前年度工资性收入扣减就业成本的实际情况。沿用脱贫攻坚以来的做法,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发放记录证明、务工地同行业薪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必要就业成本计算工资性收入。综合各地已有的实际做法,为统一规范口径,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为满足务工就业需要,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费用和往返务工地交通费。发放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等务工补贴在就业成本中抵扣。当地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地区较为集中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等因素,指导做好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工作,原则上同一务工地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不应差异过大。明显超出必要需求的享受型消费部分不列为必要的就业成本。包吃包住的就业岗位不再扣减食宿费用,县内务工原则上不扣减务工成本,如县域范围较大、居住地与务工地距离较远的,只酌情扣减必要的交通成本。
10.务工就业所得的实物类报酬是否计入收入?
务工就业所得的实物类报酬,包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各种实物产品和服务等,暂不计入收入。
11.脱贫户的征地补偿是否计入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①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应按一定年限分摊计入财产性收入。②安置朴助费和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是农户的非收入所得,不计入收入。③地上附着物为临建、设施等的补偿费用,是农户的非收入所得,不计入收入;为经济作物的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生产经营性收入损失的补偿,根据补偿协议按预计产出年限分摊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土地补偿费计入财产性收入时,按照补偿协议明确的年限分摊计算;协议未明确年限的,按耕地、草地、林地承包年限分摊计算,承包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12.村级集体经济分红应计入哪项收入?
应计入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村级集体经济的分红,是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体现。脱贫户享受的村级集体经济分红应计入财产性收入。
13.脱贫户享受的户用式光伏系统和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如何计入收入?
国家能源局、原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明确,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据此,脱贫户享受的户用式光伏系统收益应计入财产性收入。原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明确,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据此,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不能直接发放给脱贫户,应根据脱贫户获得收益的方式和渠道计入相应收入项目,脱贫户通过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计入工资性收入,通过到户奖补等获得的收入计入转移性收入。
14.一次性、临时性收入能否计入收入?
不计入。脱贫户获得的只发放一次和临时性收入所得,具有明显的偶发性,是不稳定、不可持续的,不应计入收入。包括临时性救助金和救灾款、临时性慰问金和慰问品、临时性捐赠和农户成员内部间捐赠,以及农户之间的非经常性实物馈赠,一次性伤残理赔、一次性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价格补贴,遗产、婚丧嫁娶礼金所得、压岁钱等。
15.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能否计入收入?
不计入。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是生产经营必需的生产要素,是为了减少生产经营支出发放的实物类专项补贴,如计入收入就需要相应扣减生产经营性成本,在合计收入时,已相互抵消。具体工作中,为便于基层操作,防止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重复计算收入,没必要先算收入再算支出,所以明确,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类专项补贴不计收入。
16.减轻农户支出的有关定向补贴能否计入收入?
计入脱贫人口收入的项目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一般应为农户实际获得的、可自由支配的货币收入。原则上,预期性、一次性和临时性收入,以及农户不能自由支配的收入项目不计入脱贫人口收入范围。对脱贫户继续实施的用于减轻支出的定向补贴,包括危房改造补助,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对学生学费和基本食宿等生活费的教育专项补贴,以及就业培训补贴、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等,是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给予的特殊扶持政策,涉及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贴,也是减轻脱贫户生活负担、巩固拓展“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的重要措施,脱贫攻坚期以来大部分地区没有将这部分补贴计入脱贫人口收入。此外,脱贷人口收入不采集生活类支出,用于抵扣支出的专项补贴也不计收入。统筹考虑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同口径全国脱贫人口收入数据的总体稳定性、脱贫户对收入项目的认可度等,应继续坚持从严的工作基调,沿用脱贫攻坚期以来各地做法,这部分定向补贴不计入收入。如此要求,也有助于切实防止个别地方虚算收入、算账增收。
17.保险理赔、救助补偿等能否计入收入?
对脱贫人口实施的保险理赔、救助补偿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统计。保险理赔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其中家庭或成员因人身意外、财产损失等得到的一次性赔偿,如一次性伤残理赔、一次性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等,属于非收入所得,不计入收入;对生产经营的保险理赔,如三大主粮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生猪养殖保险等农业保险,赔偿的是脱贫户受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等影响导致的收入损失,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同理对务工损失的赔偿计入工资性收入。政府、企业单位发放的救助补偿中,生活救助类专项补贴不计入收入,其他项目参照上述口径执行。
18.为什么分项统计对脱贫人口实施的产业奖励、就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2022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更多在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上下功夫,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主攻方向,在促进脱贫地区加快发展上多想办法,推动各类资源、帮扶措施向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聚焦聚力。要注重激发脱贫群众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志气心气底气,让勒劳致富的受激励,防止‘养懒汉’。鼓励实行发展类的补贴,要倡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资金使用渠道和支持重点。各地结合实际对脱贫人口实施的各种产业就业奖励和补助项目,在激发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稳定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奖补资金没有统一的归类和计算口径,做法千差万别,有的没有计收入,有的没有单独统计;有的计入转移性收入,有的计入生产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还有的抵扣生产经营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等。原指标体系采集的数据已不能准确反映产业就业奖励和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难以全面体现工作成效,不利于客观科学开展地区间横向比较。为此,综合考虑工作目的、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成效,以及基层实践操作方法,将指标项目分为产业奖励、就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就业补贴项目在就业成本中相应抵扣。
19.如何区分产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两者的工作目的、发放条件,以及对脱贫户收入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产业奖励是为了鼓励脱贫户发展生产,对已完成生产活动或已取得收益的脱贫户给予的奖励,由政府或单位直接发放到户到人,计入转移性收入。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是为了减少脱贫户实际支出成本,加大对脱贫户发展生产的扶持和帮助力度,在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前或实施中对脱贫户给予的补助,直接体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计入生产经营性支出的扣减项目。原则上,以“先补后种”、“先补后养”、“先补后建”形式发放的专项补贴属于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政策导向主要为“奖励”性质的、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的,均属于产业奖励。
20.如何区分就业奖励和就业补贴?
两者的概念区别与产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的区别性质相同,可参照把握。其中,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等就业补贴可在采集工资性收入时抵扣就业成本,不再单独重复计算。
21.代养代种获得的收入计到哪里?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持续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日益丰富,一些地方出现了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新型社会化服务模式,但由于没有明确界定,“代养代种”的概念泛化使用,有的甚至与土地流转、牲畜租赁行为混为一谈,给基层分类采集收入带来了困惑。具体工作中,应主要从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归属的角度,实事求是界定如何分类计入脱贫户收入。以土地代种为例,如果脱贫户不流转土地经营权,而是委托服务机构或个人(包括子女亲朋)实施部分或全部生产环节,获得的收入由脱贫户决策分配,这样的“代养代种”收入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如果脱贫户自己没有参与生产经营,没有收益决策分配权,只获取了“租金”,这样的“代养代种”收入计入财产性收入;如果脱贫户自愿让子女亲朋免费使用,则属于财产使用权的赠予行为,不计入收入。
22.脱贫人口收入的采集周期是什么?能否调整?
从2016年开始,每年第四季度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对象年度动态调整,对贫困人口收入采集的年度周期为上年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以及数据的稳定性和可比性,过渡期暂不对采集周期进行调整。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周期组织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和相关监测工作的,要秉持科学高效、管用够用的原则,防止重复频繁填表报数增加基层负担。从20XX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地原则上不得按小于季度的周期自行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和相关监测工作。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有需要使用全国信息系统按自定周期监测脱贫人口收入的,要经省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街接领导小组等)同意,以省为单位按程序申请使用。
23.如何计算年度周期内脱贫户家庭人口数?
计算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所使用的脱贫户家庭人口数,是时期数,反映的是脱贫户在年度统计周期内的家庭人口总量,是测算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的基数。脱贫户家庭人口数按年度周期内实际在户的家庭成员计算,其中自然增减人口按实际在户月数(增加人员新增当月计,减少人员减少当月不计)除以12个月计算。如此调整,可以较为客观科学地反映家庭成员对年度家庭收入的实际贡献情况,有效防止因家庭成员自然增减出现极端异常数据。在采集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时,基层干部不需要人工计算家庭人口数,具体数据由全国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各地要及时开展脱贫人口动态调整,确保每年采集年度收入信息前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完成家庭成员自然变更信息录入。
附则:
本工作指南供内部使用,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工作指南,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要求。
本工作指南由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指南在试行期间如遇问题,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反馈。
附件4
《脱贫户和监测户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脱贫户和监测户信息采集表》包括基础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条件,以及帮扶责任人信息等五个部分。
户主或家庭成员签字、采集人、审核人、填表日期等内容为纸质版采集表归档使用,不录入系统。
2.指标类型及填写说明
(1)字符型:填写数字或汉字,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
(2)数值型:需填写数字,如工资性收入等。
(3)选择项:需要勾选,如户类型等。
(4)是否项:需填写“是”或“否”,如饮水是否安全、是否通生活用电等。
3.除“非必录项”(失辍学原因、是否会讲普通话、公益岗位、聘用月数、帮扶责任人等)外,其他指标项不得为空。
4.标注为自动生成的指标,数据来源是行业部门数据交换或由其它指标自动生成,只需核对信息内容,无需采集。
二、指标解释
(一)基础信息
1.联系电话(字符型)
一般为户主电话号码,也可以填写能够联系该户主的家庭成员、亲戚、邻居、村负责人电话。若为固定电话,需填写区号。
2.A58是否军烈属(是否项)
包括军属和军烈属。军属指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16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烈属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01是02否
(二)家庭成员信息
1.A1姓名(字符型)
填写家庭成员的姓名,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为准,如无身份证,则以户口薄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
2.A2性别(字符型)
填写“男”、“女”。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01男02女
3.A3证件类型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01居民身份证09残疾人证
4.A4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号码(字符型)
采用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提供的身份证号码(18位)填写,无证者需经当地公安户籍部门甄别并出具身份证号码证明,方可填入系统。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直接填写二代残疾人证号码(第二代《残疾人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由18位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5.A5与户主关系(字符型)
指脱贫户家庭成员与户主之间的关系,具体关系如下,填写汉字。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本人或户主
配偶
之子
之女
之儿媳
之女婿
之孙子
之孙女
之外孙子
之外孙女
之父
之母
之岳父
之岳母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99之公公
之婆婆
之祖父
之祖母
之外祖父
之外祖母
之兄弟姐妹
之叔伯
之曾孙子
之曾孙女
之侄儿
之侄女
之兄弟媳妇
其他
6.A6民族(字符型)
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民族为准,如无身份证,则以户口簿上登记的民族为准。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01汉族02满族
03回族04蒙古族
05藏族06维吾尔族
07苗族08彝族
09壮族10布依族
11朝鲜族12侗族
13瑶族14白族
15土家族16哈尼族
17哈萨克族18傣族
19黎族20傈僳族
21佤族22畲族
23高山族24拉祜族
25水族26东乡族
27纳西族28景颇族
29柯尔克孜族30土族
31达斡尔族32仫佬族
33羌族34布朗族
35撒拉族36毛南族
37仡佬族38锡伯族
39阿昌族40普米族
41塔吉克族42怒族
43乌孜别克族44俄罗斯族
45鄂温克族46德昂族
47保安族48裕固族
49京族50塔塔尔族
51独龙族52鄂伦春族
53赫哲族54门巴族
55珞巴族56基诺族
99其他
7.A7政治面貌(字符型)
指脱贫人口的政治面貌,具体指标代码如下,填写汉字。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01
02
03中共党员
中共预备党员
共青团员04
05
06民主党派人士
无党派人士
群众
8.A8文化程度(字符型)
指脱贫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具体指标代码如下,填写汉字。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01
02
03文盲或半文盲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20XX年度XX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提升数据质量工作方案
链接地址:http://www.bibiwenku.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372534.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