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2024-10-15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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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制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采购业务科室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办公室、业务等科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单项支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办公室、业务等科室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第八条 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实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或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二)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

(三)组织编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五)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七)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十)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十一)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业务科室主要负责:

(一)向办公室申报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方案),提出采购申请;

(二)配合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三)负责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办公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我局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局办公室财务应及时汇总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调查,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并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各业务科室提出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意向公开后),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六条 采购业务科室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七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九条 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应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设定,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条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二条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通过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特殊商品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如普通家具、货物等)或演示。对确需提供样品的,应采用便于运输和携带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样品、模型小样等方式,切实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第五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业务科室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的内容应该包含对投标人的技术资金等资质要求,由于安全原因的排除标准、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支付计划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供应商采购文件获取阶段,不得设置报名或证书验证等不合理的前置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第二十五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或者3%-5%的价格分加分。

第二十六条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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