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勃利县社区矫正工作
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两个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刚才,沙桂华同志宣读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机关分别从自身职责出发,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表态发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做法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对我们来说却是一个新的课题。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需要我们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开展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据统计,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高达20%-25%。而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仅有0.2%。所以,把部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非监禁矫正,不仅能促使其在一个熟悉的人际环境中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减少对立情绪,激发自我改造的动力,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而且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1人。作为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做了大量工作,克服了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力量薄弱、办公装备和经费紧缺等方面困难,成立五个街道司法所,全县乡镇和街道司法所全员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规范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制定了法律文书传递、矫正对象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使我县社区矫正启动工作规范有序。
(二)开展社区矫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严肃性。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社区矫正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措施都是在社会上对罪犯实施矫正的方式,体现了法律的宽大、社会的宽容;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尽管在社会上服刑,但其罪犯身份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必须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据统计,全国监狱在监人员有160万,全省有5万,七台河地区监狱也有1700人。开展社区矫正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刑罚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有利于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集中力量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