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快速响应、做好疫情期间金融服务
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及员工返岗的公告
关于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通知
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通知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切实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湖南出台八项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方案
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
攀钢重庆钛业公司复工发生聚集性疫情严重事件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管控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六个一律”管控措施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信厅十项措施助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确定全省首批50户重点复工复产企业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企业复产复工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关于特殊时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条码办理业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复工复产讲话
蔡洪副厅长在全省交通系统复工复产工作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
在银川经开区疫情防控暨复工复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第一批政策兑现活动上的讲话
市政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魏建国:复工复产,要发挥产业集群优势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在高新区调研企业复工防控工作时的讲话
迅速行动起来科学防控、加快复工复产倡议书
锁定目标增强信心持续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
在市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
在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复工复产新闻报告
复工复产审批要瘦身,服务应加力
美食战“疫”按下助力复工复产快进键
琼岛复工复产“加速跑”
让电照亮牧民致富路——走进企业复工复产第一线18
市商务局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为企业提供直接有效的精准服务重庆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西汉高速:复工复产中的中西部“大动脉”
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脚步上海开启有序复工复产复市模式
淄博“最惠”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按下“加速键”掀起“复工潮”
初心,在战“疫”中绽放
坚持“两手抓”确保抓实抓细抓落地
紧盯重点创造条件保障复工
精准复工春潮涌
全力以“复”促发展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守稳“米袋子”拎稳“菜篮子”
守责护航勇担当
复工复产综述
我市各地各部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综述
我市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综述
中流击水、破浪前行
主动作为、深化服务
筑牢防疫“安全堤坝”奋战年度目标——华能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综述
自然资源系统为企业复产复工量身定制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综述
奏响松花江两岸的生产号角——吉林市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走笔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复工复产情况简报
企事业单位开工复工情况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情况通报
汕尾市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工作简报
砥砺同心,共克时艰
复工复产情况报告
一市镇农业经济损失及复工复产工作情况
疫情形势下苏州快速组织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报告
漳州市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综述
北京市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工信部调研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复工复产情况
关于博罗县规下企业复工复产督导的工作情况
辉县市3月6日全市复工复产情况
惠阳公共汽车公司关于复工复产情况的汇报
严防严控不松懈复工复产不怠慢
乐安县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冷水江市商贸流通规上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汇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三保”保障责任
严格按照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将“三保”保障责任落到实处。县级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省级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市级要对所属区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地要组织逐县摸排,对“三保”支出预算安排存在缺口的,要及时调整或调剂预算补足。中央财政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办法,对省级调控不力的,按规定扣减后直接下达到县。有关部门要统筹本系统内各项收入和存量资金,按规定确保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
二、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三、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财政抓紧下达对地方各项转移支付预算,增强地方基本民生保障能力。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开展省以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工作。按因素法分配的,要根据当期或上年度基础因素计算预拨;按项目法分配的,要切实加快项目审批和资金下达,或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承担相关支出责任的地方各级财政接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后,要尽快安排形成实际支出和实际工作量。地方各级财政尤其是县级基层财政要用好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统筹力度,优先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兑付,特别是要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
四、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
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人民银行扩大分级库款余额等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提高库款监测的时效性。财政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发送关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情况的提示函,支持疫情较重地区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能力,确保“三保”支出需要。完善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区工资保障监测预警机制,扩大监测覆盖面,同时组织各地强化工资支付保障风险评估,健全并落实好应急预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研预判,综合施策,强化对县区库款运行监测,重点关注库款持续紧张的县区情况,督促困难县区合理安排支出顺序,指导并支持困难地区做好“三保”工作,坚决兜牢“三保”底线。
五、切实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支出进度的,要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允许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地区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加大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收回力度,严控新增暂付性支出。各级财政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
六、进一步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
各级财政要更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可暂缓实施的支出项目资金,要及时缴回财政。可统筹、整合的预算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各地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财政部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地方“三保”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抓紧抓实抓细各项贯彻落实工作,牢牢兜住“三保”风险底线。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疫情期间本地区“三保”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
财政部
2020年3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肉蛋奶和水产品是居民生活必需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养殖业发展遇到新的困难,饲料供不上、物资运不进、产品销不出、用工回不来等问题普遍存在,如不迅速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产业稳定发展,而且很快会影响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养殖业面临的特殊困难,采取特别的支持帮扶措施解决问题堵点,推动养殖业立即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
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人员防护物资需求和水、电、气等供应。优先安排相关企业用工返程返岗,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建立饲料原料供需调度机制,推动当地粮库与饲料企业紧密对接,增加政策性玉米投放供应,适时调配投放库存稻谷、小麦等替代原料。加快豆粕等上游原料生产企业开工,充分调动相关行业协会力量,促进豆粕等饲料原料产销对接。各地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提出的饲料原料采购需求,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点对点”支持。
二、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
将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确保“三不一优先”,便捷快速通行。尽快打通养殖业所需物资下乡和产品进城进厂的运输通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饲料原料及产品、畜禽水产品运输车辆。对一些县、乡、村封村封路、一概劝返等不恰当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有关部门要公布联系电话,安排专人接听群众来电,及时解决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三、千方百计推进当前养殖业解困
家禽业要突出解决好养殖缺饲料、禽苗运不出和禽肉禽蛋卖难问题,帮助重点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屠宰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家禽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饲料不断供、产品不滞压、资金不断流,必要时地方政府要采取禽肉、禽蛋产品临时收储措施。生猪要合力抓好生产恢复发展,“点对点”协调解决好建筑用工问题,加大建筑材料供应和保障力度,确保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投产达产。奶业要防止出现生鲜乳限收拒收特别是倒奶现象,督促收购生鲜乳的乳品加工企业用好用足产能,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敞开收购生鲜乳,支持采取生鲜乳喷粉等应急措施。水产养殖要解决好对虾、罗非鱼、小龙虾等产品压塘严重问题,协调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构建销售流通对接关系,充分发挥电商等渠道优势,帮助重点水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四、促进畜禽水产品产销衔接
加强畜禽水产品产销调度分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产销衔接平台,收集发布产销信息,引导及时精准对接,解决产品“卖不出”和“买不到”的问题。重点解决贫困地区特色养殖产品销路问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确保贫困群众的养殖产品有销路、卖得出。加强对家禽产品消费的科学宣传和正确引导,促进市场消费恢复正常。
五、把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落实到企业
各地要组织饲料、养殖、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骨干企业按要求积极申报,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将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落实到位,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实施“五险一金”费用缓缴和阶段性减免。
各地要高度重视养殖业当前面临的困难,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落实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联系平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规模生猪和家禽养殖场、饲料、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企业指定联络员,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推动本通知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养殖业基础生产能力不受损失,确保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肉蛋奶和水产品有效供给,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作出贡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决策部署,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短期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将短期险作为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工作的有力抓手
自疫情爆发以来,出口企业面临复工难、运输难、交付难、接单难、融资难等诸多难题,正常经营受到极大挑战。商务部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对外贸企业运营情况的最新问卷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外贸企业存在无法按期出运、收汇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稳外贸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挑战,发挥好短期险对稳外贸、稳预期的积极作用,将短期险作为化解疫情对外贸企业影响的有力抓手,帮助外贸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为中信保公司短期险业务创造良好条件。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切实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进一步扩大短期险覆盖面,统筹资源配置,出台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高承保效率,创新承保模式,帮助企业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减少企业损失。
二、压实责任,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关注与政策引导,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外贸企业主要诉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明确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需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风险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重点支持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收集研究企业投保出运前附加险的需求,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二)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金融需求,发挥好“小微统保平台”等作用,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支持力度。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强化疫情防控相关资信服务,定期梳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建立受影响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
(三)加强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政府+银行+信保”合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扩大保单融资规模。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银行提供客户贸易背景和违约相关信息,提高银行扩大保单融资的积极性;推广“信保贷”等银保合作模式,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
三、紧盯落实,强化组织保障和协调配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政策宣讲,切实做好2020年短期险工作。工作中要完善协作机制,在信息交流、沟通协调、政策研究等方面加强对接。重要进展和重大情况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和中信保公司(业务管理部)报告和反映。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20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21日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对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允许先行使用林地,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备。
三、保障脱贫攻坚项目使用林地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确保脱贫目标如期实现,对脱贫攻坚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因脱贫攻坚需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的道路、桥梁维修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的,不需要办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服务保障和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加强监管,坚持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禁违规搭车。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应当在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上述项目靠前服务,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办理进度,切实保障林地定额,省级林地定额不足的,可以申请国家备用定额。疫情防控期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我局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当前,各地电力建设工程集中开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压力交织叠加,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现就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电力建设“两手抓、两不误”。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工程开复工初期疫情防控的风险,强化组织
领导,围绕疫情防控需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建电力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切实把管控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名人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遏制电力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工程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各电力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全力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电力企业要落实地方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在开复工前组织力量对有关区域、部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疫情风险分析评估,摸清抓准薄弱环节、问题漏洞和关键要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抓好落实,并明确工程安全开复工条件。
二是要科学制定开复工施工方案。电力企业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人力资源、项目紧迫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科学制定工程开复工施工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确定人员、材料需求计划,充分做好风险评估与防控,重点防范人员感染、防疫物资短缺等风险。
三是要开展工程复工验收工作。电力企业要成立复工验收小组,按程序组织开展工程复工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复工进行审批,不具备复工条件的,坚决不予复工。
四是要加强施工人员管控。各电力企业要明确人员返岗条件,经隔离观察无异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上岗,同时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人员健康情况进行监测,切实掌握施工人员流动情况并动态更新人员状态信息。施工前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并配备口罩、消毒用品等个人防护用品。
五是要加强工程现场各区域防疫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进场普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对生活区和作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配备测温枪、口罩、消毒水、消毒柜、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疫情防疫防控必须品。定期安排专人对现场各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
三、细化措施,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开复工初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时期,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困难,细化各项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复工前,电力建设单位要针对当前面临的特殊情况制定安全教育专项方案,牵头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重点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确保进场作业人员培训全覆盖,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和“人证不符”现象发生。
二是要加强现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人员流动受限导致基建工程压力加大,各单位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期,杜绝抢工期现象发生。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优化施工作业方案,特别要加强隧洞开挖、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使用、高大模板施工等高风险作业管控。强化施工用电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是要做好工程现场隐患排查工作。电力企业要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加强对重要环节、关键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对各类施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修、检测,确保工作正常。要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可靠。
四是要加强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重点抓好外包队伍、临时用工人员的准入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外包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审查外包单位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队伍和人员进入现场。
五是要强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及时督导电力企业制定和执行开复工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安全和疫情防控管理。要加强行政执法,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建设工程,要坚决予以停工整顿,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责任。
四、有力应对,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电力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参建单位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要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衔接和沟通,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15日
一、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对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由省、市、县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协调解决重点联系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用工、运输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二、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所生产的产品实行政府统购统调统销。
三、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可延缓申报,予以减免;对重点联系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提供用工服务,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实行用工补贴。
八、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紧急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并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应急管理模式”,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九、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并减免通行费;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十、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省重点联系企业采购储备紧缺原材料。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保供,因原材料、物流、用工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经核定后,由省财政给予应急生产专项补助。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北京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强化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工作,切实防范聚集性传播风险,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制定以下措施。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疫安全要求。坚持防疫在前、有序复工。督促企业根据首都之窗和市疾控中心网站集中公布的分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履行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工厂、工地、楼宇、食堂、宿舍等场所防控要求,使用“北京健康宝”每天检查员工与防疫相关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各区疾控部门报告。实行街道和楼宇物业“双楼长”制,核定企业每日上班人员上限,提倡错时上班、轮流到岗、居家办公等灵活办公方式,进一步降低人员密度。市、区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企业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可通过12345服务热线咨询和反映疫情防控具体问题,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及时做好解答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二、努力协助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建立口罩、体温探测仪等必备防疫物资市、区两级政府供应保障机制。积极推动市场渠道有效恢复,逐步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防疫物资需求,对有防疫物资特定需求的企业,建立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服务机制,各区服务保障不足部分可向市物资保障部门申请补充。市、区财政、金融部门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和供应提供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三、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按照严格进京管理协调机制要求,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远端管控,引导人员有序进京,坚决防止高风险人群进京。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制,精准摸排用工需求,向本市及疫情低风险劳务输出省区市特别是对口帮扶地区推送企业招聘信息,组织线上招聘、远程面试。为成规模、集中返岗务工人员制定返京计划,交通、铁路等部门协调安排开通专车、专列,实现务工人员“出”“行”“到”点对点无缝衔接。推广“就业超市”急聘在线平台,服务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推广“HELO共享用工”平台,服务企业间“调剂用工”或“共享用工”,解决暂时性用工缺口问题。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市交通委、中国铁路集团北京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
四、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协调运行。系统梳理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需求,充分利用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京津冀区域内重点配套企业恢复生产。推动京津冀区域健康码规则互认机制,开展疫情数据共享。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协调其他省区市相关配套企业复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搭建复工复产产业链需求对接平台并开通手机客户端,服务企业发布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等供需信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京津冀协同办、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物流和交通保障。组建包括100余家货物运输企业、1000余辆各类货运车辆的应急保障车队,在首都之窗公布具体对接信息,为企业复工复产运输需求提供应急保障。上线“北京定制公交升级版”微信小程序,推出“复工定制公交”,为企业提供线上预约、快速直达的定制公交通勤服务。完善慢行系统,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清洁消毒,鼓励企业员工骑车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交集团、各区政府)
六、服务好企业基本用餐需求。在首都之窗公布并更新本市具有“点对点”配送能力的食材供应配送企业、蔬菜直通车企业名单,为企业提供常规配送或应急采购服务。分批推荐公布提供餐品外送服务的餐饮门店和具备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名单,帮助企业精准对接餐饮服务单位,根据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餐品。搭建食材采购、团体订餐在线服务平台,组织蔬菜配送企业、餐饮企业入驻,为复工复产企业食材采购、集中配餐和商务楼宇员工团体订餐提供高效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七、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员工临时住宿问题。鼓励市管企业全资、控股的经济型酒店以优惠价格为外地务工人员提供临时住宿服务,将内部培训中心作为集中医学观察点,市财政给予适度奖励。各区利用辖区内已经具备交用条件、尚未分配入住的整建制公租房(安置房),以低租金、短租期的方式为驻区企业提供临时宿舍、周转住房和集中医学观察点,产权单位与有关企业签订临时用房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房屋安全、疫情防控、租金标准、期满腾退等权利义务。各区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具备员工集中住宿条件和医学观察设施、价格相对优惠的酒店名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鼓励企业采取网络办公。在首都之窗分批发布网络办公服务商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的远程办公和视频会议等服务产品,继续推动更多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期间临时优惠服务。支持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购买云服务、协同办公软件,免费或低成本提供给入驻企业。组织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疫情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家庭宽带用户提供免费宽带或免费提速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资中心)
九、让快递服务更加安全便捷。支持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快递网点正常经营。严格落实企业员工“上岗必检”“归班回检”等疫情防控措施,优先为一线快递、外卖人员配备防护物品。社区(村)积极利用内外闲置空间,增设智能快件箱等无接触配送设施,允许和规范快递、外卖人员进入社区(村)利用无接触配送设施进行配送。指导快递、外卖企业相对固定各社区(村)配送人员,向社区(村)报备并办理出入手续。(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十、加强企业复工复产风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推出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将承接本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损失纳入保障范围,市财政在疫情期间对保费给予50%补贴,保险期限不超过3个月,后续根据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1月30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导全省人民银行系统,从8个方面就疫情期间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作了部署和要求。
一是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和信贷产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尽快将贷款发放到位,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同时通过利率优惠、调整还款周期等方式,支持其渡过难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的监测与指导,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的市场定价秩序。
二是提高资金结算服务效率。保证资金汇路畅通,确保企业、客户资金汇划清算安全、便捷。加强涉及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等基础设施的巡检和监测,确保机房、网络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开通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绿色通道,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开户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简化流程,确保顺利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畅通,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保障客户正常支付结算需求。
三是做好现金服务和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流通人民币管理,强化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响应市场需求,确保合理现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预测各券别现金需求,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充足供应,特别是确保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坚持现金收支两条线,对外支付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机具和回笼券的消毒工作,营业网点要对外公告现金消毒情况;回笼券必须经过消毒后才能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
四是开辟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和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保持与各级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配合财政部门建立防疫资金拨付的“绿色通道”,确保防疫资金“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及资金拨付到账后的相关单位取现、转账等工作。
五是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省内各外汇局分支机构、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简化地方政府、医院、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手续,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取消和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借用外债限额,允许企业通过外汇局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允许银行特事特办为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先行办理购付汇和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六是切实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加强线上自助查询渠道宣传普及,分流线下查询,积极引导自助查询,减少人群集聚。定期对自助查询机具及对外营业大厅实施消毒杀菌处理,做好外来人员登记排查、测体温等工作,为客户提供卫生、安全的服务环境。具备查询权限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了解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不得要求企业或个人自行提供信用报告,减少客户查询往返途中的感染风险。
七是有序做好金融稳定工作。密切关注疫情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加强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序稳妥做好存款保险保费缴纳、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信息报送、风险化解处置等金融稳定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八是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针对流动性管理、资金支付、重要系统运行、网络舆情等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做出如下决定:
一、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复工复产。
2.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尽早开工。
3.有市场订单、有生产原材料的其他企业应优先安排开工。
4.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不具备条件的暂不开工营业。
二、保障员工有序返岗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有流行病学史纳入医学观察的人员暂不返岗。
2.湖北等省外重点疫区员工暂不返岗。
3.本省员工返岗时,必须取得并随身携带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4.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返岗员工在途疫情防控工作。
三、复工复产企业和员工的管理
1.复工复产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所在地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返岗人员抵达后,要立即向企业和居住地社区报告,并遵守当地和企业规定,持健康证明做好相关登记。
3.小区和企业居住场所管理者要允许返岗人员持有效证明正常出入。
4.复工复产企业要按照社区防控的相关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工信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实行社区式封闭管理,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的规定。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产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疫情防控平台服务
鼓励应用成熟的防疫智能管理平台,利用手机等终端进行员工健康在线填报。鼓励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红外成像体温筛查系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识别异常个体体温、实现疫情防控筛查。
二、提倡企业内部线上远程办公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成熟网上办公平台,开展员工考勤、任务管理、审批管理、成果确认、视频会商办等事务的线上办公,开展员工在线沟通、在线项目任务协同、在线文档协同、在线视频会议、在线绩效管理、在线健康管理、在线业务流等线上办公工作模式。
三、加快部署协同制造平台
鼓励制造企业在云平台部署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采购销售、运维服务等信息系统,提升快捷化、服务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服务企业在云平台部署数据处理、程序开发、金融交易、客户关系、物流仓储等业务平台,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优化交易流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业务系统,实行线上业务协同,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四、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
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部署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设备远程管控、能耗管理、物料调度、作业排成、质量管控、远程运维、产品服务、工况监测等,实现生产作业的远程监测与调度和产品的远程监测服务。
五、拓展线上要素保障服务
推广网络招聘,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企业复产用工供需对接。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
六、鼓励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提供商在疫情期间提供免费服务,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运用云服务资源做好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各级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公益服务。要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加强线上公益培训,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支撑服务。对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成效明显的企业,在申报有关专项时优先给予支持。
七、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省工信厅将结合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特色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等工作,加强疫情期间各类云服务产品供需对接,做好优秀云服务应用案例的宣传推广。承担重点推广任务的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提供商要做好培训指导,强化服务、快速响应。对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涌现出的特色实践案例,要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要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企业积极运用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开展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联系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盛鹏0731-88955419
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处张猛0731-88955549
附件: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第一批推广服务内容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1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全省广大中小企业继续为实现今年目标任务而努力,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迅速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调查。调查采取在线填写问卷方式,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希望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当好参谋,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要发挥省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办理机制作用,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大交办力度,推动问题解决,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全力做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协调服务。支持省重点联系企业满负荷生产和扩产扩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实施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落实税费减免和补助政策,对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贴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产防疫物资,协调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审批和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三、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复工和停工待料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要利用互联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线上用工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指导协调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信用贷款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抓紧发布2020年度全省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推动融资促进方案落地。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行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鼓励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作用,协同合作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续保续贷措施,并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加快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抓紧建成省中小企业续贷受理中心。
五、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落实《湖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个转企”,实现2020年全省新增企业数量增速10%左右。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制定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小巨人企业参与构建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工业“四基”建设,年内新增小巨人企业240家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小巨人企业总数达到1000家以上。
六、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推广共享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实施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计划,年内全省新增10万户中小企业“上云”,新增5000户中小企业接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抓好省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运营,开展第三届“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组织1000家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对标,培育一批管理创新标杆企业。
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实物,协调落实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积极协调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延迟缴纳社保。鼓励各级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和其他业主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房租。扎实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抓紧启动202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申报工作,尽早安排下达。
八、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线上服务。大力推广基于互联网面向中小企业的平台服务,积极推行远程办公、在家线上办公、线上跨地域远程协作。加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加快完善96871呼叫系统和视频调度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100家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开展“万企融网闯国际”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走出去”交流活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九、加强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要密切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做好防控物资保障、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抓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务服务。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心、坚定信心。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4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我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节后非煤矿山和部分工贸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外省务工人员返程处于高峰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有序开展节后开工开业等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防控疫情和防控安全风险的责任重大、任务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山等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非煤矿山等企业从业人员来源广、流动性大,疫情防控压力大。复工复产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企业复工准备不充分、员工思想松懈注意力不集中、设备故障、检维修作业频繁、安全管理不到位、新员工培训不到位仓促上岗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等企业要清醒认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形势,提高政治站位,把防控疫情和重大安全风险放在最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迅速针对性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提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台账清单,健全日常联系沟通机制,立即向即将复工复产的企业下发安全提示,督促监督企业逐条落实省政府第7号通告要求,做到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不准开工;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申请验收程序的企业不准开工;员工健康状况、疫情期间行程等基本信息排查登记不全面,未按规定履行人员信息登记报备,以及未开展上岗前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的企业不准开工;未按要求对所在企业来青返青从业人员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措施的企业,不准开工。
非煤矿山等企业要按有关标准做好复工安全准备,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到万无一失。一是制定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及时掌握返青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加强厂区、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消毒,严格人员体温检测和防护用品佩戴。二是以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协作业人员、高风险岗位人员、非常规作业人员特别是外地回青人员、居家隔离人员为重点,采取网络培训、视频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应知应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岗位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等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风险、排查治理隐患的意识、知识和能力水平,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三是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开工、隐患不排除不开工。四是排查整治非煤矿山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和边坡坍塌等六类事故隐患,加强工贸企业设备检维修、熔融金属生产、煤气管理、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安全监控,强化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五是完善修订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处置措施,严格领导值班值守。
三、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程序标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等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依法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措施标准,坚决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复产。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8〕18号)要求,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压实签字验收责任,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各金属冶炼和建材企业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履行不复产、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复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复产;对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近几年发生过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的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4日
各市州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抗击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逐步恢复我省商贸流通企业正常经营,保障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市场供应,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随着人员流动增加,企业陆续开工,商贸流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和严峻考验。各地要高度重视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分地区、分层级确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卫生条件许可、经营模式创新、行业带动力强的企业分批次恢复正常经营。要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工作,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保障市场供应。
二、落实复工复产前防疫准备措施
(一)分类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各地要根据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需要,分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武威、嘉峪关、酒泉等未发生疫情的市州要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引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临夏、张掖、金昌等疫情较轻的市州,要组织企业分阶段、分规模恢复营业。兰州、天水、平凉、定西、甘南等疫情较重的市州,要以疫情防控为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企业复工复产前的检查和营业中的督查力度,保障市场供应满足。
(二)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对恢复经营企业采取备案制,提供统一技术指导,建立网上备案系统,设计企业识别码,督促企业提前向地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提交《复工复产申请表》。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原料采购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
(三)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商贸流通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对员工采取非集中形式开展防控知识培训,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一线员工全体参与、责任明确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各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引导组织企业做好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复工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四)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实掌握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陇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省返陇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严格按照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第三版)》,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员工暂缓返岗。
(五)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在开业前,根据防疫需要,落实疫情防控管控人员,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要设置隔离室,购置防护服、护目镜、医疗器械等应急装备。在营业场所门口设置体温检测点,提供消毒餐具和洗手液等物品,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大堂内自行设置简易用餐隔离区域。
(六)全面开展消毒工作。企业复工复产前,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场所消毒指引》,对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三、全面加强营业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要符合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中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30号)要求。营业期间的防疫防控工作要严格遵照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做好经营服务、经营场所、经营设备、采购进货管理、顾客管理、外卖服务等方面的疫情防控工作。要确保食品和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修订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兰州牛肉拉面企业要同时符合《兰州牛肉拉面企业新冠肺炎期间经营服务规范》有关要求。
(二)严密员工健康监测。建立员工体温日检测制度,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严格员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赴外省出差员工返回后,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三)加强环境卫生和就餐管理。企业要对经营场所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每日公示消毒情况。各类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有关要求,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同时,做好消费者防护,在经营场所张贴防控宣传材料、标语和佩戴口罩等提示,出入口测量体温,每日公示消毒情况;督促消费者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餐饮企业要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通过采取分时段供餐、打包外卖、门店自提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风险。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许餐饮零售等商贸流通企业聚众餐食、娱乐,未经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完善经营场所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时,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四)支持“中央厨房”统一配送模式。支持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建造“中央厨房”,开展集中统一配送服务。各市州商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定点餐饮品牌供应企业,向社会提供团体订餐配送服务。各供餐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疫情防控期间的规范指南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用餐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防控疫情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对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处理进行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四、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地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强化责任,规范督导,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餐饮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对开店营业的餐饮住宿企业疫情防控情况跟踪督查,督促区域餐饮单位落实防控工作,确保企业防控措施达到标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各部门要做到联系企业、对接市场、畅通平台、落实政策,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服务。
(二)加强情况信息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工复产企业情况周报告制度,各市州商务局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将复工复产企业数量、返岗人员数量、疫情防控、经营情况等,于每周五前报商务厅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工作小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践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美团点评集团联合制定的《餐饮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防控服务指南(暂行)》、中国饭店协会、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美团酒店共同发布酒店行业《中国酒店客房防疫自律公约》规定,按照省烹饪协会、省饭店协会、省陇菜协会发布的行业倡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
2.相关指南及规范文件一览表
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健委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1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北京市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现就本市建设工程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安全有序恢复施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建设工程复工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成员为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重大办、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副中心工程办及各区政府。
二、专班职责
工作专班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保障的统筹调度、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及时高效推进相关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专班日常工作调度和协调,建立全市在施项目台账,牵头协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复工工作;
(二)市交通委牵头协调全市公路工程的复工工作,统筹协调工程复工的道路运输工作;
(三)市重大办牵头协调冬奥工程、轨道工程、铁路工程的复工工作;
(四)市副中心工程办牵头协调副中心建设工程的复工工作;
(五)各区政府牵头协调本区区属建设工程复工工作,同时做好市级重点工程复工的协调保障工作;
(六)专班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建设工程复工工作。
各牵头单位按照“日汇总、周调度”的工作要求,及时协调企业复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市级部门协调的及时报工作专班。
三、专班工作机制
(一)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协调机制
1.工作内容:督促和指导复工企业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复工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各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监管防控体系;督促复工企业落实属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每日上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情况,一旦发生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快速处置。
2.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二)劳务人员返京工作协调机制
1.工作内容:指导复工企业加强对进京劳务人员的源头把控,做好劳务人员远端健康筛查和实名制管理;协调交通、铁路部门“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安全有序返京;协调指导复工企业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属地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
2.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三)建筑材料供应工作协调机制
1.工作内容:协调本市生产企业和河北省、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促成建材生产企业和基地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协调已开工重点工程项目,为需要解决应急通行证的企业做好服务;建立即时响应机制,利用“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供需信息监测,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发现有恶意涨价行为及时查处。
2.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四)防疫物资筹集工作协调机制
1.工作内容:督促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满足复工防疫物资需求;协调解决企业防疫物资供应中遇到的困难;协调做好防疫物资供需对接,统筹市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防控应急物资的供应;协调各区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工作。
2.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五)建筑垃圾消纳工作协调机制
1.工作内容:督促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审批的办理,对已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和运输车辆准运证的,协调延长有效期到疫情结束;统筹协调全市各区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数量,帮助运输企业尽快恢复经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指导,保障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及时规范处置消纳和运输畅通。
2.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六)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
1.工作内容:协调和指导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复工工程劳动力组织和保障等措施费用的核算和支付;跟踪、协调和指导市场材料和人工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协调和指导工程投资概算的优化调整和资金落实工作;协调指导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定性和适用工作。
2.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复工企业要自觉担当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坚决支持配合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强化接诉即办。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依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做好企业帮扶。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重点建设工程要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帮助,做到快速响应,接诉即办,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工程复工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信息沟通。各牵头单位与复工企业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日汇总、周调度”工作,可通过微信等不直接见面方式加强联系,共同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措施,请贯彻落实。
一、支持物资保障。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需要。
二、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四、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五、支持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七、便利退税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八、便利补偿处理。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九、便利办税缴费。落实好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业贷款。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为切实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2月1日,河北省安委办发出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复工复产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特别是今年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各类企业普遍开工不足。2月9日以后,一大批企业将集中复工复产,极易出现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设备故障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甚至部分企业为抢工期、赶进度,极易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格外重视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剔除不利因素影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产通知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把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关口,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要逐个摸清高危行业企业停开工情况,建立企业停开工台账清单。健全日常联系沟通机制,根据疫情防治进度,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计划。要摸清企业重要安全岗位人员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部长、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的,坚决不得复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安全服务指导,确保特殊时期安全生产。
三、立即作出复工复产安全提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向有复工复产计划的企业下发安全提示,明确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措施、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提示企业做到“七个必须”。一是必须加强疫情防控。企业要认真组织疫情排查,加强职工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召开必要会议或组织人员培训,要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统筹安排,既要保证质量,也要防止人员过多接触。要加强厂区、宿舍、食堂消毒,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二是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确保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三是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将员工的精神面貌调整到工作状态。四是必须对新招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换岗和休假复工人员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五是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六是必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控,强化冶金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控。七是必须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制度。煤矿、非煤矿山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细则》《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压实签字验收责任,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在复工复产前,要向当地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复工复产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复工复产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经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实施。冶金建材等连续生产企业因环保限制要求,采取了局部停产限产措施。各级要建立健全应急、环保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停产限产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复产或产能调整方案和应急预案,全面辨识风险,排查整改隐患。局部恢复生产、调整产能、启动生产线影响煤气系统管网平衡的,要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双控机制开展缓慢、近几年发生过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其他工商贸行业企业,各县局要采取复工复产验收措施,对于未落实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各级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科学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验收责任落实到人。
五、加大复工复产期间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安全标准决不能降低。要严查、严管、严打,加强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问责。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为落实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的作用,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联合出台了《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从八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主动对接我省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大支持力度。
二、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其他费用成本等方式,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省财政对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
三、优化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响应。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因防疫开立的非企业类单位结算账户,力争账户开立之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持续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快速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推广,可在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四、实行审慎宽容监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对上述三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支持受疫情影响,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快报或定期报告有困难的企业,依据证监会及所在交易场所有关制度安排,申请延期办理。
五、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同级财政视降费减收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融资担保集团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减少5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六、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在辅导备案、验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疫情防控期间,证券机构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上市、发债降低中介服务费的,省财政优先纳入融资创新奖励范围。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对投资于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省财政优先给予补助。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七、建立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单库。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全省复工复产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等建立重点名单库,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布,督促银行通过融资对接会、线上平台等方式,掌握相关融资需求,主动对接,全力做好融资服务保障。
八、改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办理、后检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人民银行报备。涉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外债登记业务,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并可线上申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各银行、保险及融资担保等相关金融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省银行、保险及融资担保等相关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文件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打赢疫情防控战。银行机构要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辟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供相关优惠,提升服务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有关医院、卫生防疫、医疗科研等单位,以及相关医药产品制造和采购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重点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做到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周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做好续贷政策安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保险机构要优先服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为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二、努力形成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合力。各银行、保险及融资担保等相关机构要通力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及相关倾斜政策,形成金融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合力。要建立特殊情况报告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值班电话:0731-82212429。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做好我省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复工管理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市州政府确定),要确保按时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二)各类中小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控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可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三)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市州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按照“重点培育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二、严格企业疫情防控
(一)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要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岗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要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工人员返岗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二)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三)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四)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做好应急值守,加强调度安排,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要进一步完善沟通联系机制,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疫情信息,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预案,增强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协同性。
(五)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各市州、县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内中小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服务,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督促抓好落实。对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深入企业现场了解、线上调查问卷、电话询问等方式,及时掌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渡过难关,确保复工企业正常生产运行。
(二)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的作用,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使融资支持、稳岗就业、税收优惠、降低成本等政策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三)要强化服务,要依托政务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线上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四)加强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要密切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防控物资保障、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产品运输畅通。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抓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律服务。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心、坚定信心。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5日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2020年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要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域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进一步靠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万无一失,在前期下发《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组织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食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调度安排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工信发电〔2020〕9号)、《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电〔2020〕15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甘工信发电〔2020〕16号)、《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36号)以及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防疫情保运行促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40号)基础上,省工信厅制定了《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各市州要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备案制度,组织辖区内企业分区域分类别有序复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每日18时前,将辖区内复产复工企业动态监测情况通过“甘肃省企业疫情防控动态监测平台”报省工信厅。
联系人:刘宇巍(0931-8929300)、王娟娟(0931-8929252)
甘肃省企业疫情防控动态监测平台技术总监:张健(15609410088)、厚建刚(18709440808)、董慧(13220400223)
附件:1.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国家卫健委)
2.攀钢重庆钛业公司复工发生聚集性疫情严重事件
(来源网络消息)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5日
为科学有序开展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企业防控能力,分区分类复工复产,有效防范疫情在企业发生、扩散,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分区分类指导企业复工复产
1、分区域复工复产。以县区为单位,未发现病例地区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外防输入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防控措施;发现病例地区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密切接触者管理、消毒等防控措施。疫情播散地区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密切接触者管理、消毒、疫区封锁、限制入员聚集等防控措施。
2、分类别复工复产。按照防疫优先、统筹兼顾原则,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及其配套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尽早复工复产,开足马力生产;煤电油气运、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立即复工复产;非劳动密集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采取弹性上班、本地员工先到位等分批复工的灵活方式复工复产;其他一般生产企业由各市县根据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有序组织复工复产。连续生产和已复工复产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
3、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督促制定“一县一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方案制定,并督促落实。
4、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员工安全复工、生产经营有序。
5、实施网格化管控,企业将办公、车间、食堂、员工宿舍等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实行班子成员包区域、中层干部包网格,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6、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建立与辖区乡镇(街道)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流程和责任人。建立值班值守制度,保证值班人员24小时信息通畅,遇有重大问题迅速反映、及时处置。
7、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向辖区内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防控物资,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方案,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
三、严格落实企业复工复产备案制度
8、严格落实国家卫健委《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对照甘工信发电〔2020〕16号文件明确的7项备案事项,市县工信局会同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工作。
9、对连续生产和已复产复工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县区政府派驻联络员等方式,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卫健委《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和甘工信发电〔2020〕16号文件明确的7项备案事项,对连续生产企业和已复工复产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情况“回头看”,对企业不满足复工复产条件或瞒报、漏报疫情的事项及时上报。
四、企业建立员工返岗排查机制
10、做好员工健康状况排查登记,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暂不返岗、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分批到岗等方式。
11、实行返岗职工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全面掌握职工返岗前14天内的行动轨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返程交通工具及行程等情况,并与返岗职工签订诚信承诺书,每日开展健康监测。
12、依托医务室或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在企业医务室、集体宿舍等区域按照要求设置临时隔离室。不具备设置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根据县区和园区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按要求向所在园区和乡镇(街道)报备。
五、企业加强疫情安全防护
13、做好口罩、消毒剂、手套等防护物资储备,确保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口罩。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每天回收并按照医疗垃圾实施处理。由外部进入公司的物资,外包装需要在室外全部进行消毒后入库。
14、复工复产前,企业对所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之后定期消毒。办公室、会议室、宿舍、更衣室、电梯间、生活垃圾堆放处等重点区域安排专人每天消毒,工作场所定期开窗通风。
15、企业所有员工、体温检测人员上班期间应全程配戴口罩,作业岗位保持安全间隔距离。各单位班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排班会由大排班调整为排小班,缩短排班时间。全体员工下班后禁止将工作服穿到厂外。员工下班回宿舍后尽量不要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时,需到进行登记报备。
16、加强食堂安全卫生管理,按照食品安全规范执行,每日岗前对食堂服务人员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分时段进餐,加强食堂餐厅定期消毒与通风。
17、减少人员聚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办公和生产组织等各项活动。尽量减少会议,严控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范围,缩短会议时间,能召开视频会议的坚决不集中开会,参会人员要佩戴口罩等必要的健康防护用具。
18、优化招聘方式,提倡线上招聘员工,做好应聘人员的健康预检,严格核查新聘用员工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19、安排好上下班通勤,鼓励工作人员自驾、骑行或步行上班,尽量减少使用公共交通。
六、企业开展员工健康监测
20、在厂区、园区大门及集体宿舍区等地建立体温检测点,加强门卫管理,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体温检测,做好信息登记。
21、落实员工健康监测报告制度,企业应每日开展至少两次体温检查,多渠道及时了解员工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及时隔离报告,按发热等症状患者处置流程及时处置。
22、做好商务洽谈、技术交流培训等境外人员的管理、疫病排查、诊断治疗和疫情报告工作。
七、做好疫情处置预案
23、疫情处置程序。发现发热、咳嗽、胸闷、气促等可疑症状者,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及主管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24、密切接触者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密切接触者采取暂时隔离管理措施,并做好思想安抚工作。
25、终末消毒。疫情发生后,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中的《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做好病例生产生活等疫点的终末消毒。
26、必要时暂停生产经营。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根据辖区政府决定,采取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措施。
八、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27、采取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企业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强复工复产后新冠肺炎预防知识科学宣传普及,引导员工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掌握防范要点,增强防护意识。
28、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员工心理健康状况,疏解员工在疫情形势严峻下能够更好工作的焦虑恐慌情绪。
九、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29、省工信厅组织丝绸之路信息港公司采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搭建了“甘肃省企业疫情防控动态监测平台”,将从2020年2月16日开始启用。
本指导方案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措施的,遵照国家措施执行。
附件1
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
一、复工复产前防护措施
(一)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切实掌握本企业员工流动情况,尤其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实施重点追踪、重点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开展员工个人和家属体温监测,设立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告知电话并保持畅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三)加强防控知识培训。结合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警示告知等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进出企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并加强对来访人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和登记等工作。
(五)发挥医务室的作用。注意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配合疾控机枃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镕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追踪管理。没有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
二、生产过程中防护措施
(一)通风换气。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二)洗手、洗眼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内洗手、洗眼、喷淋设施运行正常。
(三)清洁与消毒。
1.做好工作场所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毒湿巾擦拭。配备手消毒剂。
2.保持工作服、工作帽、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3.职工宿舍、卫生辅助设施、食堂保持环境清洁、通风,加强场所、餐(饮)具定期消毒。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对厕所以及卫生洁具定期消毒。
(四)应当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做好防护。员工多的企业,可实施错峰就餐。
(五)垃圾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盛装容器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三、疫情应对
(一)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要及时安排就近就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四、开展工作场所健康促进
结合职业病防治和健康企业建设,加强对本企业所有员工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采用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以及培训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复工复产后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宣传普及,引导企业员工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理解、支持并配合防控工作,加强对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关爱照顾,有效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企业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并指导外地返回人员按属地要求进行登记、体温监测、佩戴口罩等健康管理措施。告知员工就诊信息。
(三)企业应倡导员工主动践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等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每个人是自已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
(四)鼓励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疏解员工在疫情形势严峻情况下工作的焦虑恐惧情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患病、疑病员工的歧视。发现可能出现的群体心理危机苗头,及时向属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五、个体防护
(一)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正确佩戴口罩。
(二)加强卫生措施,养成勤洗手的习惯。尽量减少手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减少与他人接触。
(三)在岗期间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路上和在医院内应当全程佩戴医用口罩。
六、各类企业疫情防控策略及措施
(一)未发现病例企业。要实施外防输入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防控措施。
(二)发现病例企业。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密切接触者管理、消毒等防控措施。
(三)疫情播散企业。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密切接触者管理、消毒、疫区封锁、限制入员聚集等防控措施。
附件2
2月14日,据资本邦讯报道,2月10日,攀钢重庆钛业公司“由于复工后未严格按照市疫情管控要求进行管理,发生一起聚集性疫情事件,该公司2例确诊,1例无症状阳性感染者,造成131人密切接触”。对此,大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士称确有其事。据该人士介绍,目前攀钢重庆钛业公司已经整体封锁隔离,其所在的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正加强对所有企业排查。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靠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结合甘肃实际,决定对2月9日以后复工复产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备案事项
(一)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原则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制定人员流动信息卡,分类明确疫情严重地区人员返岗条件。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的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逐人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观察14天无恙后方可上岗。
(三)制定设施物资保障使用办法。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至少保持3天周转量。企业要按照卫健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设置相应的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县统一安排,确定具体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健全和落实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必须在员工上岗前进行体温监测,确保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落实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督促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加强下班后管理,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做好集中生产线、厂房、住宿区和食堂等人员密集区疫情防控,落实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措施。
(五)制定降低工作场所人流密度办法。鼓励企业实行倒班制、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六)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七)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落实防控物资,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方案,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
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流程
(一)企业复工复产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事项,可结合本地区情况,以指南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制定“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疫情防控方案。
(二)总用工规模200人以下的企业,报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总用工规模200人及以上的企业,经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州)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网上报备。企业复工复产报备事项齐备后,利用信息化手段网上报送和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各市州工信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和员工健康情况,准确分析研判当前工业企业运营和疫情防控面临的困难问题,科学制定有效工作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
(二)密切协作,靠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预案、方案等措施。各市州工信局要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到分工协作、信息互通、措施联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防控和服务措施落细落实。
(三)优化流程,加强督导。各市州工信局要及时审核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优化审批流程,做到既不给企业增加多余负担,又确保防疫防风险工作质量。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7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20〕8号)、《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管控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20〕2号)精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管控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复产复工阶段,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风险普遍增加,各类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早做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责任落实,狠抓事故防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传达并督促落实“六个一律”
各单位要将“六个一律”管控措施迅速传达到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加大“六个一律”管控措施的宣传教育和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确保“六个一律”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
各单位要深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三个全覆盖”要求,“三个一”措施和复产复工“六个一律”管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抄送:黄委会黑河流域管理局,省引大入秦工程管理局,黄委会兰州水文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
一、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外来施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一律要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自觉接受防疫检测检验,严格落实符合防疫要求的个人防护措施。
二、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外来施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一律要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微信群、网络课堂等各种方式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三、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一律要至少提前1天到岗到位、履行职责。
四、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一律要对企业公共区域和生产生活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作业,确保符合防疫有关要求。
五、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一律要对所有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维修和隐患排查整改,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六、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一律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健全制度预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产复工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标准程序组织复产复工。复工复产情况应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外省)驻青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防范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通知要求,统筹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化解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安全平稳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和企业复产复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首季“开门红”,为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全力抓安全保稳定。当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项目集中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压力交织叠加,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期。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复产复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和政治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清安全生产严峻复杂形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部署安排,逐级传导压力,落实防范措施,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将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开复工的首要条件,深入分析当前复产复工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压实安全防范责任,支持企业尽早恢复正常生产。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当先锋作表率,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坚决履行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职责,真正履行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坚持分类指导,着力促生产搞服务。按照“保发展护稳定、抓安全防事故”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盯紧看牢关键环节、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平稳。坚持科学防控、分类推进,以县域、工业园区为单元,确定不同地区、单位防控风险等级,细化实化实施方案,分区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稳妥组织复产复工。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卫健部门核查,在严密防控疫情的同时,全面推动企业尽快进入正常生产状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物资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企派一组,提高安全指导、现场帮扶和协调保障能力。要针对防护物资不足的问题,帮助应急物品生产企业迅速复工复产,加强对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和临时增加项目或扩产增能企业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服务督导,严防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引发安全事故。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严格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安全高效组织生产。危化品、矿山、尾矿库、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全面评估安全状况,按照风险高低一企一策有序进行复产复工,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在位,逐一落实责任措施。应急、卫生健康、工信、国资等部门要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企业复产复工,加大现场检查和指导服务力度,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强化精准施策,坚持强监管求实效。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和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指导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要精准务实,不得为检查而检查,不得频繁检查、填表扰民,更不能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要严把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标准,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群众正常生活所需的企业以及维护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的企业,要落实“一企一组”点对点加强指导。对申请复产复工的企业,要提前介入、上门指导、跟进落实。对复产复工困难较大的企业,要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尽快帮助企业开工复产。要创新监管方式,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少开会议、少要资料报表、少扎堆检查、不推诿扯皮、不当开工复产坐等企业上门的审核员。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注重监管实效,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风险性较大的工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企业复产复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隐患突出、安全基础较差的不放心地区和企业,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要组织专家远程“会诊”、上门现场指导服务,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化解消除风险,严防因发生事故给防疫阻击战添乱。
四、深入宣传教育,注重抓培育夯基础。要以高层建筑、居民小区、员工宿舍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用火、用电、用气、消防、交通及逃生自救互救等安全防护常识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居民住宅、员工宿舍日常巡查检查和安全提示,保障消防车正常迅速通行,提高避险减灾技能,严防燃气爆炸、电击伤亡、民房坍塌、消防火灾等事故发生。各类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强化员工岗前教育,禁止聚集式教育培训,深入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保障培训经费,采取微信微博、网络视频等教学方式,以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协作业人员、高风险岗位人员、非常规作业人员特别是外地回青人员、居家隔离人员等为重点,及时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岗位操作规程、应知应会安全知识、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坚决消除“三违”现象。要加强培训效果考核,建立健全培训教育台账,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到人人过关,相关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五、保持应急状态,坚持严值守重防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值班备勤,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强化疫情防控和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畅通灾情监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密切关注雪灾、地震、凌汛等灾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和全社会有效防范应对。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要更加精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实抢险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基本装备、处置方法,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视灾情为命令,冲锋在前、有力处置。要针对春季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问题,严密落实火源管控和火患治理责任,加强火情监测预警,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近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强化政策支撑、促进协调联动、保障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以十项措施打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组合拳”,支持企业、项目开复工,全力推动工业经济开局起步。
一是强化政策支撑。融汇贯通国家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起草并报请省政府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从压实责任、财税支持、金融支撑、减负降本、要素保障等方面出台27条扶持措施,以高含金量政策支持企业、项目开复工。
二是出台工作方案。报请省政府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确定规上规下企业复工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以针对性举措加快开复工进度,推动稳产增效。
三是深化督导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成立三个督导调研工作组,采取领导联点包片方式,围绕加强政策解读、要素协调、解决问题,对西宁、海东、海西等重点地区复工稳产实行清单式督促指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四是注重分类指导。坚持规上规下企业并重,将防控物资生产采购企业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建立538户中小企业开复工样本库,制定物资保障、运输协调、天然气保供等工作清单,分类指导、分企施策、分批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五是狠抓重点企业。根据产值规模、带动效应并考虑区域分布,研究确定全省首批50户重点复工复产企业,安排领导干部定点联系,采取联合调度、现场办公等方式,一企一策、一题一议帮助企业尽快开复工。
六是落实防控物资。针对开复工企业疫情防控需求,分批次梳理制定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等物资需求清单,统筹加强防控一线和开复工企业物资保障。同时,引导各市州、园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企业发挥疫情防控主体作用,多渠道加强物资保障和防护措施,上下联动抓好企业复产复工。
七是创新制度实践。研究建立企业复工复产日监测和周报告制度,创新实践向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要求各企业联络员深入企业找准问题、列出清单,提出解决意见,跟踪协调服务,盯住问题一抓到底,帮助企业稳产增产。
八是优化电力调度。积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实施电力运行日报制度,严密监测全省1.97万户10千伏以上电力用户用电情况,协调落实重点企业、困难中小企业电费缓缴和“欠费不停供”措施,为企业开复工创造宽松电力保障环境。
九是对接信贷融资。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协调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特定优惠利率、精简审批流程、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等一揽子举措,截至2月19日,协调工行青海省分行等9家银行向万福康药业等14户企业累计投放信贷资金5.1亿元,全力保障企业流动资金和扩产扩能融资需求。
十是加强信息化服务。立足发挥全省信息化建设职能作用,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信息软件、平台推广应用,协调腾讯等软件开发公司,为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个重点地区、园区定制开发企业复工复产管理系统,目前已完成上线测试并交付使用,通过线上审批,有效提高审批效率并减少人员流动,企业开复工审批周期显著压缩。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当前正值我省企业复产复工时段,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在企业复产复工期间,由于存在员工返岗、生产繁忙、物流密集,一些企业为扩大产能或转产,可能降低消防投入、放松安全管理,抢工期、赶进度,甚至违规操作、带险运营等问题,使得各类火灾风险交织叠加,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火灾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各地应急管理局要在督促企业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更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把消防安全挺在前面,压实各级各岗位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部位的电气线路、用电设施和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二、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员工尤其是新入职、新换岗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使全体员工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会报告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三、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落实领导带班和重点岗位值班值守制度,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二是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加强明火作业管控,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重点巡查用火用电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利用企业公告栏、过道等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滚动播放安全提示,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是结合打通“生命通道”治理行动要求,划定标线标识、清除障碍物,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8日
海西州、海北州应急管理局,木里煤田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1月31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疫情防控及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部署视频调度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毫不放松地抓好复工复产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确保特殊时期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及职工健康安全,现就节后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经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青海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对煤矿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煤矿企业要履行好内部防疫责任,严格科学有序做好本单位内部防范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真正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确保将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到位。复工复产前的培训工作,要采取线上培训、微信群培训、视频会议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既要强化安全生产,又要强化疫情防控,坚决杜绝聚集性、扎堆性培训。同时,要建立完善本企业返青人员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并切实做好返青人员体温测量筛查、消毒检疫、自我隔离等工作。
三、各产煤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筹安排,将疫情防控工作与复工复产工作结合起来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复工复产标准、规范和程序,扎实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安全。
请海西州、海北州应急管理局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本地区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和青海煤矿安监局。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2月1日
各企业: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为有效防控疫情,同时保障企业商品条码业务正常办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条码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理
企业如需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续展、信息上报等业务,可登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点击首页“商品条码”板块自助办理(网址:http://www.ancc.org.cn/),也可致电窗口工作人员远程指导,在线办理。联系电话:0971-6143595。
二、在线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已办理条码注册、续展的企业,如需进行条码管理使用方法、印刷质量要求、产品信息上报等业务方面培训,可登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成员专区”板块,进行线上培训,也可致电或加群咨询。
网址:http://www.ancc.org.cn/LeaguerService.aspx。联系电话:0971-6110612;青海商品条码工作群QQ群号:78344374。
三、延长条码续展期限
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条码有效期满需续展的企业,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3个月。
四、建立特殊商品条码办理绿色通道
对办理防疫用品、应急物资等特殊商品条码,将实行线上申请、快速初审、加急审批方式,特事特办,及时办结。
以上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请做好自我防护后到窗口办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7日
同志们:
昨天上午省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综合研判,当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了新阶段,防控的重点也从原先的疫情防控为主,转变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兼顾。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科学把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阶段性特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确保三争取”新目标上来,全力做好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接下来,我们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让通道畅起来。全面打通省内交通要道,为货畅其流提供“动脉”支撑,加快货运企业复产复工,让材料运得进来、产品卖得出去。二是让城市转起来。加快城市物流配送“静脉”恢复,打通电商快递进社区“最后一百米”,逐步、有序恢复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城乡客运,让城市正常运转起来。三是让返工易起来。为复工人员顺利返岗提供暖心贴心服务,做好运输保障。
一、优化卡口设置,畅通路网
昨天下午,省防控保畅通组召开卡口设置全省视频会议,重新部署调整了公路检疫站点的设置方案。
(一)检测卡口设置要求。
此次调整设置检测站点的原则是“关口前移、守住底线”。具体来讲是“省际管住、省内放开、温州不变”。
一是所有省际公路卡口要“应设尽设、不留死角”。
省际高速公路省际共17处卡点,普通国省道省际22处卡点,农村公路168个卡点,2月18日(今天晚上)24点前要设置到位。省际卡点共涉及杭州、温州、嘉兴、湖州、衢州、丽水6个市的19个县(市、区),涉及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共39处防疫检查点,上述各市应加快防疫检查点建设和完善,全部检查点应于2月18日24时前设置完成并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