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与法律民主演讲范
著而有定者,律之;变而不穷者,法之意。()
民国那阵儿,学者孝通写过一篇精彩的章——《字下乡》。在这篇章里,先生说过这段话:
乡下人在城里人眼睛里是“愚”的。……说乡下人“愚”,却是凭什么呢?乡下人在马路上听见背后汽车连续的按喇叭,慌了手脚,东避也不是,西躲也不是,汽车夫拉住闸车,在玻璃窗里,探出半个头,向着那土老头儿,啐了一口:“笨蛋”——如果这是愚,真冤枉了他们。我曾带了学生下乡,田里长着包谷,有一位小姐冒充着内行,说:“今年麦子长得这么高。”旁边的乡下朋友,虽则没有啐她一口,但是的一笑,也不妨译作“笨蛋”。乡下人没见过城里的世面,因之而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那是知识问题,不是智力问题,正等于城里人到了乡下,连狗都不会赶一般。如果我们不承认郊游的仕女们一听见狗吠就变色是“白痴”,自然没有理由说乡下人不知道“靠左边走”或“靠右边走”等时常因政令而改变的方向是因为他们“愚不可及”了。(2)
这段话极有意思。先生用一种巧妙的解构方式,颠覆了不少人具有的乡下人和城里人之间的“愚智对立”观念。为有趣的是,先生告诉我们,城里人和乡下人各自的想法是一类知识的区别,而不是智力高低的区别。城里人有自己的知识传统,而乡下人也有自己的知识传统。
说来,在化语境中,前述那类自觉高人一等的“城里人视界”蛮。在法律圈子内,随着专业化、职业化、理性化的法律现代性膨胀,“法律知识”把持者,似乎也或或少有了“城里汽车夫”的脾气。不过,虽讲这等把持者“懂得法律”,但在一关键的法律实践活计上,人们照样可以适用先生的解构策略。这一活计便是“法律解释”。
在本中,笔者借用一个法律实例作为叙事平台,先说明“法律解释”的纹路,次之说明其中的“暗道机关”,然后,再看看何以能够套用先生的解构策略。最后,说说接下去的理路思绪是什么。
一
法律解释,在这里,大体是指对法律字作个说明。法律字这东西有个毛病。它是普遍性的,不会瞄着具体人物说个“法律命令”,也不会盯着具体事件讲个子丑寅卯。这样,“普遍性”的字和社会具体对象之间,时时不能丝丝入扣。
看实例。
前两年直到眼下,出现过所谓的“私家打假现象”。这类“打假”,蛮有意思。第一,打假者以“消者”名义,知假买假,然后搬出咱们《消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非要卖假者双倍赔偿。而那条法律字恰好说,只要经营者卖出了“假”产品,消者便可以没商量地要求双倍补偿。第二,打假者常常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不仅在一区、一市、一省来回折腾,而且时时跨省穿梭出击。但是,他们终究全然不和质检“官府”相互通气儿、共同打假,倒是每每“暂”借“官府”质检图章,获得索赔的结实证据,然后,转向商家“要钱”进账。第三,此类打假,商家极为头痛,而平民百姓大则是雀跃欢呼,尤其那些曾饱受假劣产品坑害的小民,是拍手称快。第四,另有旁人说,这打假,本身就是“假”,因为不是为“消”去买消品,而是为了双倍进账才动手的,其动机,居心叵测,在道德上是一准儿和“知假卖假”同样可恶……
现在,可以清楚地发现,第49条法律字需要解释。
怎样解释?
有人说,别将“消者”这词儿限定得那么死,硬说它指自我消者。相反,咱们应该大方地解释该词,要高瞻远瞩、放眼全国,在大数消者的意愿背景里来理解这词的意思。大数消者喜欢打假,而官府打假举措,说来已有年,却迟迟不见殊效,私家打假无形中帮了大忙,使卖假商家诚惶诚恐。这使假劣产品的蔓延受到了扼制。对此,小民高兴。如此,将“知假买假打假者”说成“消者”,便可使其获得双倍赔偿,而双倍赔偿的激励,便会为鼓励打假运动。最后,得益的终将是大数消者。这般解释“消者”蛮舒服,而且,符合“人民的利益”。
有人说,不成。法律字的解释要钉是钉、铆是铆。第49条的“消者”就是“自我吃掉(食品)”、“自我使用(餐具)”之类的人物。除此便是另有图谋的人士。买东西送人,或者买了存而不用,都不属严格意义的“消”,由此,别说“知假买假打假”了。除此之外,观看一个“法律事件”,不单要看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字,而且要瞧“周边相关法律的条字”。这是说,有时,看似有关的法律字兴许不能管用,而其他“稍远”的法律字则可派上用场。那第49条不太顶用,可是,《民法通则》里的字可以发威。《通则》字说,买卖东西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真实,买卖行为算是瞎忙了。专业词汇说:“这叫无效民事行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假劣商品,显然没有“真实”的买意,没有买意还去交易,便是法律上的无效操作。无效操作的结果则是双方返还原物。这里,依然没有“知假打假者”捞取便宜的地方。
或者,不是单看直接的法律字,也不是单看周边的法律条字,而是直指法律“实质”,追觅法律的原则、精神,或者立法原意一类的东西……
这也是一种解释方法。
大抵可以发觉,这些“解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释放,一类是“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释放。
“大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随意、常识、开放,并时而带有情绪化。它对法律字的态度可说“潇洒”。在“知假买假”案子里,这类话语不会死咬法律条的干巴字眼儿,也不会太在意法律本身的原则、精神、立法原意之类的“大东西”。换句话说,它不会,而且也不太希望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转来转去。相反,它的叙事出发点,倒是民的现实需要。它以为,“法律地盘”应该扩张,法律家族谱系大体也应无限。因为,法律的目的不在法律,而在其外的大数民意愿。
反过来,“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则是“刻板”、专业、拘谨了。它时时是理性化的。就“知假买假”而言,它乐意或者习惯于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兜来兜去,要么死扣字眼,要么搜寻其他条,要么探察法律原则、精神、立法原意,等等。这是“学科知识”紧箍咒的控制结果。此类精英话语认准,法律应该画地为牢,法律家族的谱系,也应有始有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