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2-12-08 17:23:31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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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区县(市)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处置能力,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哈尔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成立哈尔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第一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键委、市工信局、哈尔滨气象局、哈尔滨海事局、哈尔滨陆军预备役防化团、事涉地区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沟通和督办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省政府和市领导报送事件相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市指挥部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参与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为合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区、县()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队伍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建筑工地泥浆、粉尘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资源规划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市交通运输局: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参与有关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市水务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指挥部指令,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引水、配水等工作;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渔业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生态修复。

市林草局:负责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事件实施处置;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市城管局:负责道路桥梁、市容环卫等市政设施损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垃圾处置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组织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商务局: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调配;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资源的调配,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实施抢救;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工信局: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工业企业采取紧急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限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

哈尔滨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预报信息。

哈尔滨海事局:组织做好哈尔滨市行政辖区内通航水域发生的船舶污染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权限范围内对涉嫌造成污染事件船舶的调查处理工作。

哈尔滨陆军预备役防化团:负责组织核化生应急救援行动,初报确定核化生危害范围,概略确定危害物种类,现场取样后送,标志污染区,对污染地域的人员、物体进行辐射照射剂量的概略测定,完成救援后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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