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5条措施

2022-12-08 17:23:24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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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5条措施

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和安全监管部: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五严五防”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安排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安排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现就我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复工管控

1.全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运输销售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行业)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及早尽快正常开工开业,保证社会平稳有序。同时,要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已开工和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已开工和未停产企业在2月9日24时前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必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

2.要坚决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除第一条所涉企业外,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

3.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法人代表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省委“五防五控”部署要求,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如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必须制定复工生产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4.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县(市、区)要按照“重要行业、重点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或者对本地经济贡献大的企业优先安排复工。各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复工企业要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优先组织核心岗位、关键岗位、一线岗位的职工投入生产,其他部门可延后上班或轮流上班,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同时,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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