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议事规则》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志(史志)办公室,委机关各处、所: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
2016年8月4日
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
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和改进委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严格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2)研究落实省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3)研究落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2、讨论研究全委工作或全省地方志工作的重要问题。
3、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4)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
(5)研究确定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
(6)研究拟定呈报职称评聘、各种表彰、奖励人员。
(7)研究拟定人员调动事宜。
(8)研究决定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4、重大建设和大额资金项目。
(9)研究决定造价20万元以上的重要基建项目。
(10)研究决定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或总价超过10万元的批量采购项目的物品事项。
(11)安排预算资金超过10万元的地方志业务工作项目。
5、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2)研究讨论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6、制定出台本委或本系统重大制度、规定。
7、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13)研究制定或调整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14)党组集体廉政建设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5)其它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会前准备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处(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本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
4、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二)会议研究
5、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综合处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委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但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
6、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1)会议先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有关职能处(所)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2)讨论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党组书记原则上应最后表态。
(3)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