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2022-09-03 14:25:05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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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1.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WS/T395-201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删除

已于2010年由原卫生部(卫通〔201012号)通告废止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删除

已不涉及此项职能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删除

已废止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河南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增加

其它与学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检查内容

11.2.1检查对象

学校及学校内公共场所。

11.2.2一般卫生监督要求

11.2.2.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11.2.2.2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11.2.2.3检查公共用品消毒以及保洁措施;

11.2.2.4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卫生检测结果、卫生用品索证、集中式空调检测评价报告等档案资料;

11.2.2.5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

11.2.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按相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执行。

11.3检查要求

11.3.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删除)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它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同时责令限期改正(添加)

11.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11.4检查方法

11.4.1询问学校负责人校内公共场所数量、类别、经营模式、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11.4.2现场检查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项目、有效期限,许可证公示等情况。

11.4.3检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卫生知识掌握程度。公共场所清扫、消毒、保洁等操作过程、方法、药物配比、消毒时间等是否规范。

11.4.4查阅卫生管理档案资料。是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工作。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查阅卫生知识培训记录等资料。查阅公共用品消毒记录、公共场所微小气候等卫生检测结果、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报告。

11.4.5现场检查室内外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是否齐全、数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卫生设施是否正常使用,运转良好。

11.4.6对空气质量、水质、公共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抽检,提出整改措施。

11.4.7检查消毒药物是否有卫生部门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限。

11.4.8检查是否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做到正常使用。

11.4.9检查是否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添加)信誉等级。

11.4.10检查学校内公共场所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4.11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其它行为。

11.5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案。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六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为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案。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六十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卫生管理档案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案。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病媒生物防治设施不符合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公用物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七)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使用未经检测或评价不合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七)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许可、检测、等级信息未公示案。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三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八)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违反许可复核规定案。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九)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已删除复核

11.6检查要点

对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公共用品消毒、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2学校生活环境和学生生产劳动卫生监督

12.1检查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学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其它与学校生活环境和学生生产劳动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2.2检查内容

12.2.1检查对象

12.2.1.1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是否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是否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是否大于3.0平方米。

3)学生是否一人一床,上铺防护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宿舍是否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是否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是否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12.2.1.2学生厕所

1)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新建教学楼是否每层设厕所。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3)女生是否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是否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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