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以下简称******)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肃纪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党组〔2008〕6号、新党组通字33号)、市委组织部(乌党组办字〔2017〕11号、乌党组办字〔2019〕6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费由党支部、**党委逐级收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及所属党组织。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四条计入党费收缴的工资项目: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年工工资)和活的部分(绩效奖金)。
第五条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每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部分内部退养人员,按事业单位党费收缴办法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七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新市区)****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