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4.;
5.。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元整)。
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
(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月日前支付。
。
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3.;
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
;
;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
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
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
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