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落细落具体——“级差式”写料例讲(三)
在实际工作中,每每上级出了工作方案、政策性件、指导性意见、制度规定,下面也要跟着出实施方案、具体政策、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这是抓落实的一种方法,也是写手们经常需要面对却又非常头疼的一种情况。
为什么头疼?因为起草下位件时,既需要贯彻上位件的精神,又不能照搬照抄,内容上、形式上、语言上少要有些变化。形式上、语言上的变化倒好办,最难的是内容上的变化——有的内容需要紧密联系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结合章”;有的内容需要从增强操作性上考虑,以细化和延展;至于创造性地落实,拿出新招实招硬招,要求就高了……凡此种种,本应深入进行件调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但现实中,制定件往往成了几个秀才的事儿,一些单位、一些领导又急着出件,似乎只有出件才是抓落实,不出件就等于不落实,出慢了就是落实不力,这就“逼”着秀才们赶紧闭门造车,只能关起门来写稿子,拍着脑袋想点子。如果在内容上想不出什么好点子,就只能在形式上、字上动脑筋。
令人头疼的是,同一个件,从中央到省里、市里、县里,需要一级一级往下落,越往下就写得越细,越往下篇幅就越长。这是导致“长”“冗”频出的重要原因。然而,写手们出于“德”考虑,还得想法设法控制篇幅、写出变化,这能不头疼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一种“巧妙”的方法就诞生了——以上位件为基础,这个地方几句,那个地方一条,事权不在本级的就删掉,个别字眼换一换……很快,一个四平八稳、滴水不漏的下位件就新鲜出炉了。相比这种方法,那些东拼西凑、乾坤挪移、移花接木之类的方法真是“弱爆”了!
采用上面这种方法起草好件之后,为便于领导们审阅,还可以在电子档中上删除、修改符、下划线,用不同的颜色以标识。打印出来后,哪些是上位件的原,哪些是增删修改之处,一目了然,领导们只需要看看为数不的修改之处就可以了——这真是“你省事,我省事,大家都省事”!
但是,这样起草件,质量有保证吗?这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吗?说句心里话,我写了28年料,真没这样干过,不是不懂这种方法,而是不屑!在我看来,凡是这样去造件,不如直接转发上位件,在转发通知中结合实际作些补充规定,或者适当提些具体要求。我主张的,是抓住上级件中的关键性问题,缩小制定件时所考虑的问题“切口”,从工作实际出发,从推动落实的需要出发,用若干个配套的制度、措施、办法、方案,逐一解决问题、推动落实,所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抓落实的角度来说,制定下位件不要搞“大而全”,不要想着出一个件就能全面落实上位件的精神,而要学会用“拆分法”,把一个大件的核心部件拆出来,作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操作系统来进行深入研究,需要出几个“操作说明”就出几个,每一个子件力求“小而精”“小而美”,短小精悍、务实管用。
可喜的是,对前面所说的那种“以件落实件”的现象,中央已经注意到了,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9年8月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中共中央办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29年3月印发)中要求,“严格控制层层发”,“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上级明确规定要制定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呢?那该怎么办?
我的经验就是一句话:落实落细落具体。落实,是行的基调也是根本,制发下位件一定是为了抓好上位件的贯彻落实,必须实字当头、脱虚向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抓落实的工作必须抓得很具体很细致很扎实”。
起草件,只有奔着抓落实去,所起草的件才实在、才管用,才不会是一纸空;只有落细落具体,才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才能减少自由裁量权或者弹性空间。
这样空泛地讲道理,可能会显得比较“虚”,不容易理解和把握,下面举一个例子来“实说”。
2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按此要求,我省组织起草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由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与中央《意见》相比,我们最终起草出来的《实施意见》有如下变化:
——从整体框架看,《意见》分9个部分;《实施意见》分8个部分。减少的一个部分是《意见》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起草过程中,我们考虑到这部分的要求已经非常明确,《实施意见》中没有必要重复,也很难有新的发挥,所以直接进入改革任务。除了不重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实施意见》和《意见》整体框架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实施”二字的特点——作为下位件,把《意见》精神往实里落、往细处落是必须的,但没有必要另起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