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情感”在党政写作中的运用
又称务书,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党政机关的种类繁、作用庞杂,且在处理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使用频率高,因此中共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厅印发了中办发〔22〕4件——《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党政的种类、作用、格式和行规则,规范了党政拟制、办理、管理等相关工作。
写作是秘书的工作内容之一,但仅达到正确区分并按需使用种,掌握严谨、准确、精练的语言特色,确保格式规范是远远不够的,秘书人员要在料整理、结构安排、立意高度、理论水平、情感运用等方面掌握的写作技巧。其中,情感运用得好会使整篇章锦上花,好地实现行目的。为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希望能帮助秘书人员精准恰切地融情于,进而提升写作水平。
一、转变观念,认识“情感”的特殊性
长期以来,部分秘书狭隘地认为是一块铁板,不允许夹杂任何“情感”因,或将之“情”混同于个人之“情”,片面认为“情感”就是喜怒哀愁、悲欢离合、壮志抒怀等的直接显露。这种误读常常出现在刚刚接触党政写作不久、困囿于写作初级水平的新手秘书之中,导致他们在写作中一旦完成了基本要求,便不敢再越雷池半步,甚至刻意避使用带有情感色彩的语言,极力塑造的体性。这严重限制了党政好地发挥效用。事实上,不仅可以包含“情感”,而且这种“情感”具有不同于个人抒情的特殊性。
首先,写作是人的创造性行为,必然带有写作主体之“情”。刘勰在《心雕龙·情采》篇中写道“情者之经”,认为情感是一切章的共同属性,也必然不能例外。事实上,自产生之日起,为实现行目的、起到社会管理的枢纽作用,就常常会夹带表达感情色彩的语句。我国第一部体例比较完备的选集《尚书》中就不乏融入“情感”的实例。比如《甘誓》中夏启为讨伐有扈氏,在誓言中严正指出有扈氏的罪名“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并申明军法,严令全军将士奋勇杀敌,“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戳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篇在甘地发布的临战誓词,态度严肃,情绪激昂,起到了鼓舞士气的作用。又如《无逸》篇中周胸怀国家,劝谏之词诚恳真挚:“呜乎!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情感的融入使中的建议容易被君王所接受,使具有影响力。
曹丕曾在《典论·论》中写道“本同而末异”,指出章必然融注着作者的思考,代表着写作主体的主观意志,这是章的共同属性。虽然现代在写作要求上与古代迥异,但“不是机械呆板的面孔,而是有情感普遍存在于其中”的客观事实依然成立。《条例》指出:“党政机关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可见,即使种不同,但其必然都会明确体现发机关的思想态度和情感倾向。理清这一点,秘书就不会在准备和草拟稿的过程中束手束脚,认定“情感”是写作的“雷区”,而是会将关注点放在如何完整准确地表达党政机关和领导的发意图上。
其次,表“情”具有特殊性。之“情”不同于个人抒情,其情感特点是集体的、宏观的、隐蔽的、朴的。诚然,在古代中常会出现浅明显露地表达个人情感意志的情况,比如上述提到的《无逸》、大熟知的《出师表》等,这是因为古代允许臣下作为独立写作主体向王上或皇上这一独立收主体发,允许出现臣子把带有个人情感的呈给皇帝的情况。但在现代,党政机关机构设置不同,起草方式有异,写作主体不再是个人。同时,的收、处理主体也变为集体。在这种情况下,成为发机关站在宏观角度上解决问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的载体,体现了发机关的集体意志,是一定社会和阶级意识形态的代言人,因此这种情感是集体的、宏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