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拟制批复?牢记四个“要”
批复作为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是上级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务的重要方式。办厅(室)承担代拟批复的职责任务,批复拟制质量直接关系到以辅政的实践效果和具体工作的开展成效,重点应做到行特点把握要准、基础功夫下得要足、批复意见内容要精、行办理规范要严。
行特点把握要准
不同种具有不同特点,也决定了相应的拟制要求不同,拟制批复首先要准确把握批复的行特点。
行关系的特定性。批复是就请示事项表明态度、提出意见和处理办法,体现的是发主体和受主体之间的领导、监督指导等关系,因此拟制批复时既要防止出现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比如对于下级机关转报的请示,批复时应当将转报机关列为主送机关,不宜向原报机关直接批复;也要防止出现错误适用批复的情况,比如在答复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有关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时,不宜使用批复。
行行为的针对性。从内容上看,批复针对的是请示事项,拟制批复时应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不能脱离请示事项,答非所问,不能超出请示事项范畴作部署、提要求。从种上看,批复针对的是请示,必须牢牢把握非“请示”不“批复”的行规则,如果下级机关在报告等非请示性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者错误适用种报送请示事项时,则应告知下级机关根据行目的另行或者重新报送请示。
行效力的权威性。批复是对下级机关无权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等所作出的答复,一旦作出即有强制性约束力,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因此,批复行应斩钉截铁、态度明确,避出现“贵部门”“希望或建议你们”“如有不当可以指出”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等不符合批复风的表述,否则既有损上级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的严肃性,也会让下级机关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认为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或者“灵活操作”的空间,进而埋下落实打折扣、搞变通的隐患。
行时效的及时性。批复往往是对下级机关当下面临的具体问题所作的答复,行时效性要求较高,办理时必须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马上就办、紧抓快办”的作风,特别要注意了解请示事项涉及工作是否有特定时限安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作出批复,严防出现影响工作进度、导致工作被动、减损工作效果的情况。
基础功夫下得要足
批复本质上是决策的体现,拟制批复必须下足“外功夫”,扎实做好拟制前的基础性工作,确保批复意见立得住、行得通,切忌拍脑袋、想当然地提笔就写。
全面把握请示事项。把握请示事项是拟制批复的关键。实践中应强与报机关沟通,弄清楚请示的行背景、事项内容和相关工作的来龙去脉,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理。比如,对于请求批准开展某项工作的请示,需重点弄清开展工作的目的、依据、主体、方式等要,综合考量可行性和实效性;对于请求帮助解决某个问题或者请求就问题如何处理、工作如何开展给予指示的请示,需首先研判该事项是否确有必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既做到换位思考,充分考虑下级机关的现实诉求,又做到坚持权责明晰,注意杜绝“动辄请示”“上交矛盾”“上推责任”等情况。
吃透上情摸准实情。拟制批复前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精神,既做到“以大观小”,切实用中央精神来分析处理问题,确保方向不偏;又善于“以小见大”,从好贯彻中央精神、推动事业发展的角度,全面研判不同处理方式的不同实践效果,作出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