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变更性)

2022-09-03 14:25:03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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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件

深宝法发〔201324

关于陈锐钊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锐钊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璐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小丽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阎芸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逯晓枫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梁俊辉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楚楚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金圣春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魏泽琼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江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成少勇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涂丹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柳海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赵曼琪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王庄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蕾仰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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