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格式规范8要,都是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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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格式规范8“要”
采用特定的格式,目的是规范处理工作,解决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从而保证质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党政机关制发的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一般由份、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机关标志、发字、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附件说明、发机关署名、成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8个方面规范了党政机关格式各要。这里结合实际工作,为大家梳理一下其中涉及的规范性问题。
.份标注要规范。份即印制的顺序,涉密标注份有利于强的管理,便于掌握的去向。按照《条例》规定,份在首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涉密件可标虚位,一般标四至六位,如果是两位数的件共2,则从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2;如果是四位数的件共22,则从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22。
2.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要规范。高标密级或低标密级都会给件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不便,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利于保密的原则,合理把握和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都要标注在首页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秘密年、机密3年、绝密长期。
3.紧急程度标注要规范。这是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的紧急程度要在首页左上角标注。不能将正常运行的随意标注为“急件”。现在有些部门上报的,不急的却标注了紧急程度,缓急程度标注过高,给上级领导机关增了压力,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4.发机关标志要规范。这是由发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件”二字组成,此类件是机关或部门的大头件,一般是指上报或下发的政策性件;件头也可以使用发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编在版头下方红线以下,一般用函类较。要取消一些部门“发机关名称括并标注种”的件标题格式,例如:××××厅(通知)、××××局(批复)等,统一采用发机关全称“件”二字或者发机关规范化简称形式,再根据件内容确定使用的种。
5.发字标注要规范。发字由发机关代字、年份、发顺序组成。联合发时,使用主办机关发字。现在一些部门发时常出现以下问题:有的是发机关代字概括不准确,要么机关代字太长,要么提炼概括不够准确;有的是发字标注不规范,要么年份标注不正确,如,将23年标注为〔3〕,要么应用六角括标注的却使用方括、圆括、方头括等,要么发顺序编虚位,如将“×××〔23〕9”误写成“×××〔23〕9”,要么年份前面“字”、后面“第”等,如将“×××〔23〕9”误写成“×××字〔23〕第9”;有的是发字的标注位置错误,上行的发字要么排在居中位置,要么在左侧顶格书写,等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