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列席人员由法定列席和决定列席两方面组成。法定列席人员名单,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确定。决定列席人员包括县委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直属机构、县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人大负责人,部分任过县级领导实职的离退休干部(一般为第一次会议)等,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汇总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条发出会议通知,提出有关要求
根据常委会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办公室向县人大代表和各乡镇人大、县级有关部门以及会议列席人员发出通知:(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主要建议议程等;(二)会议报到有关事项的要求等。
第四条提出各项建议名单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由县委提出建议人选;届中的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但根据人事变动也可相应作个别调整。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届中的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召集人名单,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但根据人事变动也可相应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就召开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向县委报告
根据常委会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办公室就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起草向县委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委会党组报县委。报告的主要内容:会议的指导思想、议程和日程安排,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主席团常务主席人选、执行主席人选、副秘书长人选、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选、议案审查委员会人选、代表团划分和召集人人选,列席人员,大会秘书处、选举的有关事项,宣传报道,后勤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起草工作报告等有关会议文件
1、起草会议文件
起草各项报告。县委批复同意人大党组的请示后,大会筹备工作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县人代会的筹备工作,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拟召开县人代会的有关事项,督促做好有关报告的起草工作。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由调研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①会前30天起草完成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②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③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④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议定,形成向大会作的报告稿。
2、起草、拟定各项名单(草案)。由代工委起草的各项名单(草案)主要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①根据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在此基础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拟定;报县委审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草案;提交县人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②根据县委批复的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送县委审定后,分别印发县人代会各代表团党员召集人会议或提交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