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管理人员末等调整,是指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进入末等序列,其工作岗位、岗位职级、薪酬待遇相应调整变化的管理过程。管理人员不胜任退出,是指管理人员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岗位调整、转岗培训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程序退出原岗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以科学考核评价为基础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确保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二是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劳动人事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保护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合法、过程合规、结果合理。
三是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特点,建立差异化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
四是促进发展原则。建立有效竞争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管理人员队伍整体优化,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全部在岗管理人员,其他用工方式参照执行。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经考核部门核实,确实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当年度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
一是当年度公司派出学习、借调或挂职锻炼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二是当年度休产假、陪产假的;
三是在医疗期或工伤休养期的管理人员;
四是其他经公司党委或董事会认定不宜纳入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决策和督促指导。
第七条公司党委及所属企业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条件认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制度完善、条件认定和组织实施,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中层管理人员相关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对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程序公正、过程透明,切实维护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末等调整管理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的末等调整。
一是实施条件。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年度综合考核进入末等序列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末等调整。“末等”不等同于“末位”,不得简单按照固定比例划定末等人员,应当根据考核标准和实际表现综合判断。
二是调整方式。中层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包括提醒谈话、诫勉、留岗查看、调整岗位、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形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方式。
三是具体情形。对年度考核进入末等序列的中层管理人员,视情况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对连续两年考核进入末等序列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岗位或降职降薪;对经调整岗位或降职降薪后,再次考核进入末等序列或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组织程序。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所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所属企业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决定。
第十一条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的末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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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市城投公司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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