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不服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7-04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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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陆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8日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陆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不合理,应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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