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甲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邓某乙,邓某甲父亲。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朱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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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邓某甲不服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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