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5-07-04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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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相关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针对2024年3月31日前备案人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发布了《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了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省13家备案人未履行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拟依法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可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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