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编号:2024(101))

2025-06-26 06: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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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位于xx,xx户予以公告(详见附表)。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08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xx区xx路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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