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决定全面推进我省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高等学校,按程序在人社部门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评价范围
(一)职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本校专业设置相对应,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三、四、五、六大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应结合学生实际需求,重点围绕理、工、农、医类职业(工种)和各地主导产业开展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备案类别。高校面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评价,应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Y”;面向社会开展评价应按规定遴选备案为社会评价组织,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S”。同一个高校既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评价,也面向社会开展评价的,应分别使用不同的机构类别代码和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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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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