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篇)法院新时代“枫桥经验”典型案例、事例

2025-04-03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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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案例一:**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诉前高效化解涉众金融纠纷

【简要案情】

某投资股份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存在证券信息披露不真实,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包某等123名投资者依据相关规定以某投资股份公司构成虚假陈述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200元至30万元不等的投资差额损失。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中院立案一庭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并检索**中院相关业务庭室就该公司的系列案件已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这批案件具有较大调解的可能,遂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该批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组织当日将案件指派给一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织调解。因原告分布在**、**、**、上海等全国多个地区,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为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奔波,组织通过远程线上方式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员根据相关案件示范判决,梳理纠纷脉络,引导争议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中院指导调解的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双方根据意见书就各项投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促成122名原告与被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起案件经核定无投资损失后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均向**中院申请调解书,收到申请后,**中院立即对122件案件进行审查,仅用1周时间就以“诉前调书”文号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将案件化解于诉前。

【典型意义】

**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对群体性纠纷积极运用示范判决,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年以来,**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成功案件7.4万件,对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案件,以“诉前调书”“诉前调确”出具法律文书近5000件,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

【篇二】

案例二:**市**人民法院以保全促调解 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马某某租赁了一个店铺用于经营面馆,店铺的另一半出租给案外人刘某用于经营包子铺。自**年起,原告向马某某供牛羊肉等,因疫情期间经营状况不好,马某某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6万元并出具欠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案外人欠付马某某的租金债权。

【调解过程及效果】

办案法官前去案外人刘某的店铺进行诉前保全时,刘某十分不配合,表示其不欠付马某某租金,且租金已全额支付至明年年底,距离下一次付款还有很长时间。原告随即与马某某电话沟通核实,马某某认可刘某的说辞。挂断电话后,马某某遂来到包子铺,与原告发生争吵,双方情绪均较为激动。

该案的调解工作有多个难点,一是马某某不仅欠付原告一家货款,受疫情影响,其中有其他店铺转手给马某某后累计的货款,原告除马某某书写的欠条外无其他证据佐证欠款金额;二是马某某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既需要支付自己的店铺租金,还需要维持面馆的日常经营和员工工资,也需要保证正常生活;三是原告坚持要求查封该租金债权,因未到期的债权无法查封,导致双方分歧较大,矛盾较为激烈。指导调解的法官借保全开展调解,安抚好双方情绪,后通过背靠背调解的方式,第一步确定了双方一致认可的货款金额;第二步核实了刘某将向马某某支付租金以及马某某向房东支付租金的金额及时间;第三步询问了马某某拉面馆正常经营的营业额等情况。

综合各方面因素后,指导法官一笔一笔地确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金额。期间,拉面馆员工还直接向指导法官表示不能耽误发工资。指导法官也向马某某说明,要考虑好自己的承受能力,在保证正常生活经营的前提下按期履行。指导法官通过市南法院与共道公司共同研发的手机云晤app,就地线上组织调解并签署了调解笔录,原告也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对方积极调解、履行义务。但在财产保全措施遇到困境之时,要坚持能动司法,透过现象看本质,绝不能简单“一封了之”或者过早放弃,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诉求意愿、案件进展等因素,适时转变工作程序,在具体案件中找到“最优解”。“小面馆”亦可见“大民生”,市南法院树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坚持将纠纷化解的理念贯穿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注重情法理的结合,不断探索快速化解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通过电子送达、视频开庭等,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该案“未审而结”,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发挥了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作用。

【篇三】

事例一:**市**区人民法院“北法融调”打造诉源治理“**模式”

【工作模式】

近年来,**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抓前端,治未病”工作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的多元需求,创建“北法融调”多元解纷工作品牌,合力打造诉源治理工作“**模式”。

一、构建“1+N”诉调对接机制,持续扩容多元解纷“朋友圈”

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构建“1+N”诉调对接组织架构:“1”,就是一个总枢纽, 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由诉讼服务中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案件分流引导、诉非衔接、调裁对接、登记立案、繁简分流等工作。将“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为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等社会治理主体开展诉调对接、多元解纷工作的总枢纽。“N”,就是多个化解链条——与区委政法委领导下的“一站式矛调中心”深度链接,法院调解团队与街道“矛调中心”双向入驻;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多元解纷工作提质增效实施方案(试行)》,强化府院联动;与**军人事务局对接,设立“老兵调解室”“巡回办案点”,共同携手打造涉**军人矛盾纠纷解决新模式。多元解纷“朋友圈”持续扩容升级,最大程度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协同作用,探索具有**特色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机制。

二、搭平台、定规则同步运行,能动司法解决“卡点”“难点”问题

一是搭建线上和线下两个“调解平台”。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搭建线上智慧平台,共邀请75个调解组织、178名特邀调解员进驻调解平台,充分发挥调解平台“智调”功能,积极开展线上办理委托调解、远程视频调解,让群众尽享数字红利;设立专门专业调解员办公室搭建线下特色平台,邀请享有省级、国家级模范调解员称号的社会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设立调解室,邀请区、市两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工作室进驻法院。目前已有9个特色调解工作室进驻**法院。

二是完善流程、规范诉前调解工作。为解决当事人找不到调解途径、调解组织找不到调解路径等“卡点”问题,也为杜绝虚假调解行为,**法院制定调解工作指引、法律法规明白纸和文书模板,组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纠纷多元化解奠定法治基础。

三、抓落实、重实效,推动多元解纷工作提质增效

一是“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不断向矛盾纠纷前端延伸司法触角。大力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企业、进社区、进网格的“三进”工作,引导司法资源持续向街道社区、向社会及重点行业领域延伸,让调解平台“走出去”,把解纷力量“请进来”。目前**法院已与辖区内22个街道完成全面对接,邀请54个基层治理单位、22个街道矛调中心入驻调解平台,累计化解纠纷865件。

二是公益无偿调解与市场有偿调解相结合,探索实践多元解纷可持续发展路径。**法院出台《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办案补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益调解奖励机制;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调解组织走市场有偿调解新路子,允许调解组织向当事人协商收取不高于法院应收诉讼费50%的调解费,既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又保障调解组织顺利运行,充分调动当事人和调解组织两方面积极性,保障多元解纷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市场有偿调解组织共收案1000余件,调解成功百余件;公益无偿调解8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

三是诉前调与诉后调相结合、纠纷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全流程常态化开展多元解纷工作。采用专群结合方式,对法院已经受理的各类民事纠纷,在全流程常态调解的基础上,对物业、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家事等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尽量向纠纷前端延伸诉前调,强化当事人诉源治理主体责任,引导调解组织和当事人实质化调解,避免诉前调程序空转。

【运行效果】

通过诉源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诉源治理工作在物业、金融、家事等领域取得明显效果。**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降低了50%以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的生动体现。

【典型意义】

**法院坚持府院联动,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党群组织、行政机关、民间组织等协作,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也是对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回应落实。对进一步构建“以诉源治理为出发点、以多元化解为支撑点、以零距离司法为落脚点”的基层司法为民服务工作格局、提高群众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都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今后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打开了新篇章。

【篇四】

案例三:**市**区人民法院明晰责任 平衡利益 诉前化解租赁纠纷

【简要案情】

初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年租金1万元,押金3000元。合同签订后,初某经工商注册经营餐饮小吃。因疫情经营不顺利,初某向商业公司提出终止经营,商业公司要求双方共同寻找下家承租人。因一直未找到其他的合作者,初某将工商登记注销后,诉至法院,要求商业公司结算未到期租金、押金等共计1万余元。商业公司不同意初某的要求,主张合同未到期,商业公司仍在寻找未到期租期的合作者,没有违约,押金实为履约保证金,如果初某未履约到租期届满,押金不予退还。

【调解过程及效果】

**法院特邀调解员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案件焦点在于解除合同的时间。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诉讼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诉累,诉讼中交接问题会是一个难点,可以考虑将交接问题在调解时一并处理。调解员制定了三步走调解方案。

疏导情绪,调整认知获得信任。商业公司代理人来法院时,情绪非常激动,因初某的起诉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坚持不同意调解。调解员耐心听其陈述了事件的过程,对于代理人的情绪表示理解,同时在倾听过程中也关注到了案情的关键点,告知代理人目前案件的处理阶段是诉前,不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初某对商业公司不再信任,不想与商业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员告之,诉前调解可以解决诉讼中和诉讼外合法合理的问题,也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经过调解员沟通,双方态度缓和,情绪不再尖锐。

释明法理,促使双方愿意调解。该案的焦点是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点。调解员了解到商业公司已将合同原件收回,初某虽然交回了合同,但双方并未办理店铺的交接手续,且双方仍在努力寻找剩余租期内的合作者。调解员向双方释明法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促使双方重新认识在解除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寻找调解的契机。

抓住焦点,推动双方作出让步。调解员了解到,商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租赁,涉案店铺至今未交接,店铺继续闲置会影响公司利益。调解员提出店铺已停止经营,空置下去受损失的是商业公司,如果调解,可以在诉讼范围之外协调双方的交接工作,将店铺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建议商业公司为降低损失综合考虑该案的处理结果,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对于初某来说,快速解决是最佳选择,调解员提出涉案店铺至今未交接对确认合同解除时间和计算余期租金会有影响,如果调解,可协调双方将交接手续一次办妥。

经过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商业公司支付初某未到期租金、押金等费用共6000元,双方当日支付并办理店铺交接手续,关于租赁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初某当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个看似简单的合同案件,但在处理上有其典型性。调解员在该案调解过程中,准确预判调解走向,有效疏导当事人情绪,化解当事人心结,在明晰责任、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促成了该案的调解,并将解除合同后的交接问题一并处理,是该案调解过程中的一大亮点。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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