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履职事项清单汇总表(1638项)
序号
序号
具体工作
事项来源
设定依据
乡镇承办机构
对口上级部门
基本事项
配合事项
收回事项
履职评估情况(好/不好)
备注
1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乡党委
市委
√
2
2
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贯彻落实党的最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法律法规
√
3
3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宣传栏的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
√
4
4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XX市委、XX市委文件精神
法律法规
√
5
5
对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法律法规
√
6
6
深入村(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村(居)干部贯彻落实
法律法规
√
7
7
制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年度计划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1.建立健全“第一议题”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召开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谋划重大战略、研究重大事项、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要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准政治方向、领会工作要求、理清思路举措。
乡党委
市委
√
8
8
严格落实和推进“第一议题”学习制度
法律法规
√
9
9
每月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法律法规
√
10
10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法律法规
√
11
11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
法律法规
√
12
12
向上级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法律法规
√
13
13
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政策举措
法律法规
√
14
14
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乡党委
市委
√
15
15
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条例所称请示, 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乡党委
市委
√
16
16
学习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要求,研究贯彻执行具体举措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乡党委
市委
√
17
17
制定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具体安排
法律法规
√
18
18
组织本级及下级党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
法律法规
√
19
19
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法律法规
√
20
20
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法律法规
√
21
21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法律法规
√
22
22
总结党内集中教育成果,推动集中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法律法规
√
23
23
研究讨论本乡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乡党委
市委
√
24
24
研究讨论本乡政治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
25
25
研究讨论本乡文化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
26
26
研究讨论本乡社会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
27
27
研究讨论本乡生态文明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
28
28
研究讨论本乡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
29
29
研究讨论本乡基层治理、村(居)建设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
30
30
基层党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乡党委
市委
√
31
31
组织做好领导班子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
√
32
32
组织筹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工作、材料收集及汇报
法律法规
√
33
33
开展“书记领航”行动,推动项目落地见效
法律法规
√
34
34
参与党建信息、党建网评约稿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三条提出,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3.《关于在全省开展“新时代X鄱先锋”选树学活动的工作方案》(X组字〔2018〕71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35
35
开展党徽党旗规范清查整治
法律法规
√
36
36
制定年度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计划
法律法规
√
37
37
进一步推进基层党建“三化”建设
法律法规
√
38
38
优化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功能布局
法律法规
√
39
39
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
√
40
40
村(居)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法律法规
√
41
41
指导各党支部党建指导员调整更换
法律法规
√
42
42
落实村(居)“两委”届中分析和星级评定工作
法律法规
√
43
43
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换届选举
法律法规
√
44
44
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届中人员调整
法律法规
√
45
45
做好基层党群服务中心及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使用
法律法规
√
46
46
负责机关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
47
47
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帜的意见提出人选...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第十九条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48
48
做好党代表选举工作,推动党代表履职
法律法规
√
49
49
换届资料归档管理
法律法规
√
50
50
负责村级党组织的成立、调整、管理和撤销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2.《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51
51
村级基层党建示范创建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工作提示】
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村党组织星级评定和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排查整顿工作的提示》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大茅山集团公司党委要把整顿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来抓,认真落实整顿工作要求,做到应整尽整、真整实整,确保整顿质量。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52
52
软弱涣散(后进)村(居)党组织整顿提升工作
法律法规
√
53
53
党委党务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54
54
指导所辖党组织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
法律法规
√
55
55
指导所辖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
法律法规
√
56
56
负责乡党委书记述职评议收集整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以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为重点,推动机关、国有企业和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全覆盖。每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分别组织开展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57
57
落实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文件要求
√
58
58
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工作
文件要求
√
依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文【2024】56号,待核实)文件要求,建议收回。
59
59
年末制定下年度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60
60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法律法规
√
61
61
组织开展XX乡基层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法律法规
√
62
62
发展对象政审工作
法律法规
√
63
63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法律法规
√
64
64
党员发展档案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第四十条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2.《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规范性文件】
1.《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支部要落实抓党员日常教育工作的直接责任。各级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要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65
65
开展本级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法规
√
66
66
组织基层党员参加上级组织教育培训
法律法规
√
67
67
制定党员教育培训方案
法律法规
√
68
68
开展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法律法规
√
69
69
开展“党员践诺承诺”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法律法规
√
70
70
开展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
71
71
管理、维护并指导下级规范使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法规
√
72
72
管理、维护并指导下级规范使用XX基层党建信息化平台
法律法规
√
73
73
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行权用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
74
74
不合格党员排查、组织处置
法律法规
√
75
75
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组织处理
法律法规
√
76
76
开展党员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
√
77
77
失联党员排查
法律法规
√
78
78
党员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
√
79
79
开展流动党员排查,建立流动党员动态工作台账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2号) 全文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80
80
督促流动党员到流入地所在地党组织报道
法律法规
√
81
81
做好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
法律法规
√
82
82
年初开展党费核定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3.《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83
83
党费收缴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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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84
党费使用
法律法规
√
85
85
党费管理
法律法规
√
乡镇党费由市委组织部统一代管,建议收回
86
86
退休老干部“两新”支部党费返还工作
法律法规
√
87
87
上报党内统计报表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第六条: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88
88
开展党内统计汇总和分析
法律法规
√
89
89
党员档案归档管理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90
90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使党内生活庄重、严肃、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原则、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的倾向。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91
91
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指导各党支部“三会一课”工作
法律法规
√
92
92
指导各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法律法规
√
93
93
指导各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法律法规
√
94
94
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法律法规
√
95
95
建好用好XX乡基层党校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乡两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建好用好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96
96
建立基层党校各项规章及党员教育培训档案
法律法规
√
97
97
利用重要节假日开展多形式党内关怀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3.《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第六条: 对于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由党组织依据荣誉性纪念章颁发权限,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依托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党员信息库,通过社会保障、党内互助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依托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党员信息库,通过社会保障、党内互助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规范性文件】
1.《XX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X发〔2018〕11号)
2.《关于在全省开展“新时代X鄱先锋”选树学活动的工作方案》(X组字〔2018〕71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98
98
开展春节、“七一”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活动
法律法规
√
99
99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统计、发放工作
法律法规
√
100
100
组织做好“担当作为好干部”“党务工作好能手”“一心为民好支书”“群众身边好党员”“突出贡献好榜样”等“新时代X鄱先锋”人选推荐
法律法规
√
101
101
组织做好上级“两优一先”人选推荐及本级“两优一先”人选选树工作
法律法规
√
102
102
开展“新时代X鄱先锋”和“两优一先”先进事迹学习宣传
法律法规
√
103
103
按规定开展市级党代表候选人推荐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2.《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04
104
召开乡党代会,负责党员代表联络、管理、履职等工作
法律法规
√
105
105
一般公务员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2.《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行政法规】
1.《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2.《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X才兼备、以X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管理;(六)民主集中制;(七)依规依法办事。
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以及晋升职级的基本程序。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提到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年度考核结果的相关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第二条 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
2.《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县直机关退出领导岗位职级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06
106
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
法律法规
√
107
107
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考察录用工作
法律法规
√
108
108
事业单位使用编制(控制数)和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上报、录用工作
法律法规
√
109
109
负责XX干部网络学院学习教育管理
法律法规
√
110
110
加强退出领导岗位职级干部管理
法律法规
√
职级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建议收回
111
111
开展公务员、事业干部职级(职员等级)晋升推荐
法律法规
√
112
112
干部绩效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法律法规
√
113
113
市管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推荐
法律法规
√
114
114
干部家庭及重要社会信息采集
法律法规
√
115
115
公务员统计、公务员工资统计工作
法律法规
√
116
116
事业干部年度统计
法律法规
√
117
117
参与干部考察工作
法律法规
√
118
118
乡聘用人员管理
法律法规
√
119
119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
法律法规
√
120
120
干部参加公务员考试、遴选初审、备案管理
法律法规
√
121
121
开展公职人员任职回避专项整治,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自查工作
法律法规
√
122
122
干部工资管理
法律法规
√
干部工资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建议收回
123
123
因私出入境证件保管、登记备案、审核审批
法律法规
√
124
124
加强机关老干部党支部党员教育管理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
2.《关于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31号)
3.XX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落实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认真做好退休干部早期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25
125
离退休干部节日慰问。
法律法规
√
126
126
离退休干部过世抚恤金办理、申报、发放。
法律法规
√
127
127
离退休干部摸排表等相关信息报送。
法律法规
√
128
128
跟踪退休干部养老待遇金认证。
法律法规
√
129
129
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
法律法规
√
130
130
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五)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31
131
常态化加强人才摸排,建立完善人才信息库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五、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32
132
“在外人才、本土人才库”摸排统计
法律法规
√
133
133
搭建平台发挥人才作用
法律法规
√
134
134
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工作
法律法规
√
135
135
青年人才党支部组建、成立、指导、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五)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市成立青年人才党支部的通知(试行)》(X组字〔2022〕18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36
136
青年人才教育培养
法律法规
√
137
137
开展人才“四进”宣讲活动
法律法规
√
138
138
通过镇、村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入户宣传并发放人才最新政策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九、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三十)坚持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39
139
加强“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建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
2.《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第五部分(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3.《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4.《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40
140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文件要求
√
141
141
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
文件要求
√
142
142
新就业群体关爱保护工作
文件要求
√
143
143
培养“两企三新”领域党员后备力量
文件要求
√
144
144
推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文件要求
√
145
145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文件要求
√
146
146
收集上报新就业群体的先进事迹,加大对新就业群体的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47
147
同步开设志愿服务岗位。
文件要求
√
148
148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组建、撤销和规模调整,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二、主要任务 (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49
149
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法律法规
√
150
150
指导村(居)居民委员会做好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 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五、推进基层法治和X治建设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 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51
151
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实行民主自治
法律法规
√
152
152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
153
153
持续规范村(居)组织“挂牌”问题
法律法规
√
154
154
指导村(居)组织不应出具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
√
155
155
发展培育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社会团体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二)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 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等工作。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56
156
负责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
√
157
157
开展村(居)“两委”班子、干部年度考核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58
158
做实做细村(居)年度综合工作绩效考核
法律法规
√
159
159
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培养和监督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第二十四条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第二十六条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XX市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方案的通知>》(X字【2024】22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60
160
加强村(居)“两委”干部、网格员关爱保障,落实社保、医保、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政策
法律法规
√
161
161
常态化开展政治谈话工作
法律法规
√
162
162
村(居)干部、后备干部管理、考核
法律法规
√
163
163
村(居)干部报酬分配工作
法律法规
√
164
164
村(居)“两委”干部学历提升工作
法律法规
√
165
165
加强村(居)干部职业体系建设,健全激励保障制度机制
法律法规
√
166
166
加强村(居)聘用人员管理
法律法规
√
167
167
指导各村(居)落实“三务公开”
法律法规
√
168
168
村(居)“两委”干部任免工作
法律法规
√
169
169
招录、培育回村任职大学生
法律法规
√
170
170
指导各村(居)委会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
171
171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补选
法律法规
√
172
172
对村(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法律法规
√
173
173
对以不当手段,妨害村(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
√
174
174
对村(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法律法规
√
175
175
对村(居)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法律法规
√
176
176
村(居)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法律法规
√
177
177
上报村(居)工作者招聘人数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第二十四条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规范性文件】
1.《“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第十五条: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依法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通过选派、聘用、招考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立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动态调整和职业成长机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78
178
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加强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
√
179
179
开展定期考核
法律法规
√
180
180
加强对村(居)工作者的监督约束
法律法规
√
181
181
加强社会工作者培养锻炼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3.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职责;坚持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突出重点,优先培养为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家庭和个人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基层,加强基层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社会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四、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10.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要注重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专业水平,促进社会服务业发展。六、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2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分布在基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二、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四)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三)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82
182
完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度
法律法规
√
183
183
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
法律法规
√
184
184
志愿者队伍建设
法律法规
√
185
185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
2.《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民发〔2013〕216号)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2)坚持把开展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制度,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8)切实加强志愿服务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志愿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86
186
做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
√
187
187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法律法规
√
188
188
开展“雷锋日”志愿活动
法律法规
√
189
189
党报党刊及其他部门报刊征订工作
微信通知
上级工作提示
党建办公室
上级部门
√
建议收回,依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文〔2024〕56号,待核实)文件要求。
190
190
上级部门派驻乡镇干部的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X办字(2018)27号)、《关于做好省派单位驻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考核的指导意见》(X组字(2019)11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 、派出单位
√
建议作为配合清单
191
191
开展村(居)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省委组织部《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届中村党组织记出现空缺,或不宜继续履职须进行调整的,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事前报告。乡镇党委在拟调整村党组织书记前,应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并书面报告调整原因、调整人数、拟任人选及产生方式等,并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二)县级联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政法、统战、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扶贫、农业农村、住建、卫健、城管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
(三)组织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对通过区级联审的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四)会议研究。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召开部务会会议,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同意。
(五)正式任命。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与新任人员进行任前谈话,并下发正式任职文件,到村宣布任职决定。人员正式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党委应将任免文件、备案表报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建办
市委组织部
√
建议作为配合清单
192
192
劳动力资源调查服务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193
193
重点就业群体就业需求调查服务
法律法规
√
194
194
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服务
法律法规
√
195
195
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
法律法规
√
196
196
组织村、村(居)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摸清底数
法律法规
√
197
197
就业扶持补贴初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1.《XX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公示,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2.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0〕16号)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X人社字〔2024〕192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校生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X人社规〔2020〕8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198
198
组织群众参加XX乡就业之家现场招聘活动
法律法规
√
199
199
提供创业业务咨询、宣传
法律法规
√
200
200
就业、失业登记
法律法规
√
201
201
省内一次性交通补贴申报
文件要求
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XX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社[2019]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城乡贫困劳动力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个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3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202
202
公益性岗位人员新增、清退、维护工作
文件要求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0】16号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203
203
就业(培训)意愿调查
文件要求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关于开展返贫重点监测对象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 (X人社字【2022】160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204
204
创业贷款初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六、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
2.《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XX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1〕13号)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一)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X服通 、XX人社网上办事大厅、XX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建议收回
205
205
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申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X劳社就【2009】7号第二章就业和失业登记中第十、十一、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部令第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建议收回
206
206
开展“送工入企”等活动,搭建企业和群众相互联系的平台
文件要求
【政策文件】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5+2就业之家”建设的实施意见X人社发〔2023〕28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207
207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申请
文件要求
√
208
208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申领
文件要求
√
209
209
建设使用“就业之家”,岗位供求信息发布
文件要求
√
210
210
招录、培育基层就业专岗人员
文件要求
√
211
211
就业之家岗位发布的任务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
建议收回
212
212
组织参加各类就业招聘会的人数任务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
建议收回
213
213
组织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人数任务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
建议收回
214
214
劳动纠纷调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引导劳动者向有关部门依法维权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215
215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216
216
城乡居民医保暂停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
√
217
217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
√
218
218
参保人员医保参保终止
法律法规
√
219
21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
√
220
220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法规
√
221
221
人员参保缴费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
√
222
222
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咨询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
√
223
223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法律法规
√
224
22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材料收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X医保字〔2023〕29号):对全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和管理,包括病种范围、认定标准、待遇保障等方面。规定了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建议收回
225
22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X医保发〔2024〕8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医保信息系统无法直接结算而需要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应于医疗费用发生1年之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医保信息系统可实现直接结算,但参保人员未要求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直接结算的费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不予零星报销。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建议收回
226
226
意外伤害调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建议收回
227
227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退费受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建议收回
228
228
医保续保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建议收回
229
229
医保扩面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建议收回
230
230
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受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
建议收回
231
2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X人社发〔2014〕59号)第三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四十条;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八,三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区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2.XX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X社保心字〔2023〕5号)第三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全民参保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关键信息变更、待遇申领、暂停缴费、暂停待遇发放、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经办业务的受理、信息录入及初审工作,做好经办业务档案的整理及报送工作;负责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及一般信息变更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服刑等关键信息并提交暂停发放待遇申请;协助做好辖区内基金追回工作;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权益告知、参保查询、咨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协办员开展工作。
3.《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X人社字〔2019〕157号)第十七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基层服务组织或退休人员所在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并在"XX人社"手机APP记录核实方式、核实结果等信息。
4.《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X人社字〔2019〕284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232
2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文件要求
√
233
2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文件要求
√
234
2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恢复缴费
文件要求
√
235
23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文件要求
√
236
236
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
文件要求
√
237
23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文件要求
√
238
23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收款账户维护以及退休人员发放账户维护
文件要求
√
239
23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文件要求
√
240
24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文件要求
√
241
24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文件要求
√
242
24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详单查询
文件要求
√
243
24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
文件要求
√
244
2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助政策的宣传
文件要求
√
245
245
社保卡申领、补领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建议收回
246
24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受理、核查、上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X社保心字〔2023〕5号)第三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全民参保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关键信息变更、待遇申领、暂停缴费、暂停待遇发放、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经办业务的受理、信息录入及初审工作,做好经办业务档案的整理及报送工作;负责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及一般信息变更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服刑等关键信息并提交暂停发放待遇申请;协助做好辖区内基金追回工作;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权益告知、参保查询、咨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协办员开展工作。
2.《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X人社字〔2019〕284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建议收回
247
247
农保续保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建议收回
248
248
农保扩面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建议收回
249
249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 费、查询、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关系转移、待遇发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X府厅发【2014】12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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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回
250
250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XX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第九条:“……,完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规范办事流程,在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挂失、解挂、补换、注销、密码修改等业务时提供便利。”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
建议收回
251
251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第十条: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第二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学习党的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强化履职意识,熟悉并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反映妇女需求,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应为执行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点是带组织、带队伍、带阵地、带工作、带服务。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并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村妇女小组长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待遇应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关注。
党建办公室
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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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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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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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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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妇联组织履职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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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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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乡妇联按时换届选举,指导村(居)妇联换届选举,配齐配强妇联班子。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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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255
乡、村妇联干部线上、线下培训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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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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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村(居)妇女小组长发放工作报酬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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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257
促进妇女发展
法律法规
【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六条: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X,带动家庭成员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规范性文件】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五、九、十、十一、二十条。第十一条: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X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X、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弘扬社会公X、职业道X和家庭美X。(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
【法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办法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女职工可以享受半天假期。
党建办公室
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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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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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红旗手(集体)、优秀妇女儿童先进村(居)、优秀妇女小组长、优秀巾帼志愿者推选活动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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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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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家庭”“清洁家庭”推选活动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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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260
组织本乡及村(居)女性干部职工“三八”节活动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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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261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其他文件】
1.《XX市“茁壮计划”家庭保护工作组推进“十件实事”的通知》(X妇字〔2024〕17号)“一、工作内容。9.抓实春蕾资金募集,资助更多困境女童。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春蕾计划’线下募捐和发动99公益线上募捐活动,募集更多资金,资助困境女童、女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针对“茁壮计划”中由教育部门劝返上学,有强烈读书意愿的女童,予以春蕾资金帮扶助学。”
2.《关于开展家事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X平安办发[2024]12号)
【法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党建办公室
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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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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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律宣传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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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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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并上报市妇联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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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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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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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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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带动留守妇女再就业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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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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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关心服务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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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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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类妇女和儿童工作的公益性讲座、普法宣传、各类文娱活动、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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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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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贫困女大学生、女中小学生申请“春蕾计划”助学款。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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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270
依法保障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享有劳动保护权益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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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团委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 (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乡镇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乡镇党的委员会和县级团的委员会领导。乡镇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乡镇团委每年应当定期向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报告工作。村、社区团组织每年应当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团委报告工作。
3.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和改进团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4.《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
5.《XX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青发〔2017〕2号)
【其他文件】
共青团XX省委印发《关于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2023年毕业生学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提示》
党建办公室
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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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272
团费收缴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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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273
负责加强本乡团委组织建设,指导完善辖区各村(居)团的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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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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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团员发展及团员关系转接,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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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开展团内激励记载认证等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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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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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十二条 党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对领导。
【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县乡两级团委应当加强农村地区“青年之家”建设,在实体空间依托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主动借助党政既有阵地、公共服务场所、市场资源和互联网平台,扩大“青年之家”有效覆盖范围。注重依托“青年之家”整合团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服务农村青少年发展,培育、联系、引导青年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第十五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第十六条 在农村的各类基层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完成好以下重点工作:……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七条:…团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团支部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团委批准,也可以由上级团委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直接作出决定。第3章第九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四)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主题团日,及时更新团员信息,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表彰表扬先进;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党建办公室
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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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277
开展团组织团员评议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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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278
维护青少年权益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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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279
团员发展
文件要求
【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其他文件】
共青团XX省委印发《关于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2023年毕业生学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提示》
党建办公室
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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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280
做好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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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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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服务队建立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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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282
开展“青年之家”志愿服务活动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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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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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开展团内激励记载认证、专题学习录入等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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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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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会员发展任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应急救护、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各项职责,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养老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党建办公室
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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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285
285
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任务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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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286
286
基层红会阵地建设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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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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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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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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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无偿献血任务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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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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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捐献登记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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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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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任务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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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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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救护知识培训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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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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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献活动宣传
微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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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293
开展一胎、二胎、再生育生育服务卡审核发放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办理《生育服务证》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未生育证明(非必须)等,其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地方性法规】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计划生服务 第十五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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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294
健全生育服务体系
文件要求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第七章规划实施 完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本规划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第三节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 以现有人口计划为基础,完善年度人口发展形势会商机制,监测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提出重大人口发展政策建议。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自主采集从村(居)开始,每天都核对并对辖区内人口变动信息(出生、死亡、新婚、迁移流动等)进行采集后,报至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录入省级全员人口信息平台。
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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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295
协助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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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296
对接公安、医院、民政等部门,做好出生、婚育、死亡等人口数据监测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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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297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文件要求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XX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扶项目资金申办细则》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如下5个条件,缺一不可:(1)父母均为本区户口。(2)父母有合法的《结婚证》。(3)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4)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按规定及时参加环孕检。(5)本人是0至14周岁的独生子女。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由村,社区计生专干上报的资料至镇计生办干部公安部门户籍底簿、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资料核对,如有疑义的,要附证明材料。同时对村委会的评议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查监督。经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公示中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向村委会和申请人说明原因。确认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对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公告。
3.《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X人口办字〔2009〕48号,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是提高女孩受教育程度,增强女孩自身综合素质促进男女平等的有效途径。为全面开展这一活动,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关爱女孩良好氛围,特制订本方案二、工作规范(一)资助学对象。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二)助学年限及金额。一助三年;高中三年学习阶段,每学年资助每位女孩不少于 1000元,直至高中毕业。(三)经费来源。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关爱女孩基金;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国营、私营企业和领导、自然法人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捐助。(四)助学金发放时间及方式。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开学初期举行“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捐资仪式,以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爱心捐助的资金发放时间不限)。(五)确定程序。个人申请;学校(单位)推荐;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在学校和女孩家庭所在的村分别进行张榜公布;审核认定;签订助学承诺书;学校和县人口计生委分别建立助学档案(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卡,助学金发放表等)。
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X府厅发(2017)7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5.《XX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人口发〔2013〕1号)根据省政府X府发[201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自2013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次提高扶助标准,并扩大扶助范围,且列为2013年省政府民生工程。
6.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X府发〔2018〕12号)第三大条、抚恤和社会救助第23小条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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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29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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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299
城镇户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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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300
关爱女孩金秋助学对象资格确认、年审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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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301
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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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302
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资格确认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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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303
离任村(居)计划生育专干生活补助
文件要求
√
304
30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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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305
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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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306
宣传、组织适龄妇女到市妇保院开展“两癌”筛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0-2030年)的通知》(健康XX办发〔2020〕4号)二、主要任务 (三)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程。13.防治妇女常见疾病。以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为重点,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覆盖面,推进城镇妇女、企业女职工“两癌”检查。以妇女常见病筛查为重点,结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适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加强女性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推进女性更年期保健工作,防治女性更年期疾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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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307
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1.《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2.《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高统筹谋划、协调动员、科学管理等能力水平。《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有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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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308
创建国家卫生乡镇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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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309
开展控烟宣传,戒烟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上述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
【规范性文件】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到2022年和2030年,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4.5%和20%;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商家、发布烟草广告的企业和商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提倡个人戒烟越早越好,什么时候都不晚;创建无烟家庭,保护家人免受二手烟危害;领导干部、医生和教师发挥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单位出台室内全面无烟政策,为员工营造无烟工作环境,为吸烟员工戒烟提供必要的帮助。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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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310
单位办公场所禁止吸烟及吸烟行为劝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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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311
申报无烟单位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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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312
开展单位职工吸烟调查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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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313
开展健康教育宣讲、健康讲座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制定实施集体供餐单位营养操作规范,开展示范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创建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在适宜场所设置健康小贴士,为单位职工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体重、腰围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一般情况下,开会时间超过2小时安排休息10~15分钟。鼓励建立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相关制度,如:工间操制度、健身制度、无烟单位制度等。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2.《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解读手册( 2020 版)》第二版块环境支持中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健康 主题公园、步道、社区、小屋、 健康街区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数量逐年增加。” 第七版块 监测评估要求规范开展覆盖辖区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 掌握辖区重点慢性病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开展死因监测、肿瘤随访登记工作。
3. 关于印发《XX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卫疾控字〔2021〕20号):第十一条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家庭、社区、单位、学校、食堂、酒店、主题公园、步道、小屋等支持性环境。”
【地方性法规】
《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医院、学校、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措施,经常性地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统一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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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314
开展健康村(居)、健康家庭建设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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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315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宣传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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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316
参与国家慢性病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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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317
开展健康细胞建设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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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318
配合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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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319
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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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320
单位食堂卫生健康检查、合理膳食调查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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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321
单位食堂病媒生物防治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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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322
病媒生物防治宣传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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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323
开展“除四害”活动,科学开展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防治消杀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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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324
国家慢性病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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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325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知和应变能力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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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326
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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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327
对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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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328
应急演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条: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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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329
公共卫生的应急物资准备,落实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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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330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法律法规
√
331
331
协助处理单位食堂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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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332
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防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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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333
协助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工作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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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334
开展疫情防控,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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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335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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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336
协助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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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337
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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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338
推动村(居)心理咨询服务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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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339
向上级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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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340
XX卫惠保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计划生育协会2023年工作要点》
16 助力“XX卫惠保”推广。主动指导承保机构优化方案,召开新闻通气会,开展业务培训,推动探索线上推广新模式,扩大投保覆盖面。协调和督促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维护好投保家庭的保险权益,切实减轻群众看大病的经济负担。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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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回
341
341
卫生监督协管监督巡查系统上报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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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342
卫生监督宣传工作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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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343
卫生行政许可监督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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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344
从业人员偼康证监督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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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345
医疗卫生监督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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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346
公共卫生监督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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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347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工间操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规范性文件】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①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个人至少有1项运动爱好或掌握1项传统运动项目,参加至少1个健身组织,每天进行中等强度运动至少半小时;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运动促进健康的指导服务,鼓励引导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在健身场所等地方为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健身效果,预防运动损伤;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多更好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②举办各类全民健身赛事,实施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计划。发展中国特色健身项目,开展民族、民俗、民间体育活动。推广普及太极拳、健身气功等传统体育项目。推进全民健身进家庭。推广普及广播体操等工间操。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运动水平等级标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
348
348
协助组织参加全省、全国健步行、广场舞比赛等各类全民健身赛事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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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349
开展血吸虫病防治检测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款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第三款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二)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接触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服药;(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地方性法规】
《XX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血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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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350
开展血吸虫病患者复检工作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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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351
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宣传工作
微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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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352
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规范性文件】
1.《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协调资金、资源、人才支持政策,督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2.《XX省村庄整治建设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X农办字〔2021〕4号)
3.《XX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村治办字〔2023〕1号)
4.《XX省开展全国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
353
35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运输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村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54
35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村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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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355
厨余垃圾无害化方式处理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可以由村民自行收集采用沤肥等无害化方式处理;村民无法自行处理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减少生活垃圾的外运量。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56
356
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活动,指导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57
357
对村(居)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九、(二十七)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列入乡村振兴的重点督查检查计划。制定完善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到2025年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群众广泛参与监督农村人居环境的长效机制。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58
358
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59
359
开展农户房前屋后人居环境评比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五、(九)实施农户“整洁庭院”整治专项提升行动。围绕“两清两整一美化”(清除废品、清扫卫生,整治破乱、整齐摆放,美化环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村庄清洁和长效管护、爱国卫生运动等,组织农户开展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鼓励农户利用庭院内外边角地、空闲地,建设花园、果园、菜园和微公园,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建设整洁庭院和美丽庭院。七、(十九)健全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倡导文明、抵制破坏的风气,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巩固深化殡葬改革。广泛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道X积分兑换等活动,完善鼓励引导村民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机制,激发村民主体作用。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60
360
村庄长效管护资金拨付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六、(十五)全面落实“五定包干”管护机制。区分村庄定管护范围,区分项目定管护标准,区分层级定管护责任、定管护经费、定考核奖惩,进一步完善“省级部署、市级实施、县负总责、乡村落实、农户门前三包”的分级包干机制。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管护责任。有条件的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鼓励开展长效管护第三方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推动“五定包干”长效管护机制落地落实,确保村庄长效管护工作有专项经费、专业队伍、专门制度。
【其他文件】
1.《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村庄环境长效管护)资金的通知》(X财农指〔2024〕29号)
2.《关于下达2024年村庄长效管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X农字〔2024〕221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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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361
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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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362
农村“垃圾兑换超市”运行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七、(十九)健全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倡导文明、抵制破坏的风气,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巩固深化殡葬改革。广泛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道X积分兑换等活动,完善鼓励引导村民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机制,激发村民主体作用。
【其他文件】
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垃圾兑换超市”运行补助资金的通知(X新农办字〔2023〕7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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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363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开展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按职权对破坏市容、环卫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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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364
新农村选点、建设、验收、管理维护等工作;新农村项目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2024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方案》(X发〔2024〕1号) 1.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建设。未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全覆盖的涉农县,严格依据“从未整治建设宜居村庄数据库”,选择确定年度整治建设村庄。规模较大、从未整治的宜居村庄只安排1个省级村点,并按50户/村点的布点要求,足量增布自建村点,全力推进“七整一管护”。已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的涉农县,省级村点、自建村点指标向中心村、特色产业村、“四融一共”示范村倾斜,推动村庄公共服务、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完善升级。
【其他文件】
《关于批复2024年度新农村建设点的通知》(X新农办字[2024]7号)三、要严把新农村建设内容关,按照“属地管理、自下面上”的申报原则,市领导小组建设点文件下达后,各乡镇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及项目概算。婴严把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建设安全关,在施工过程中要全方位留有施工前后对比照片,严禁重复建设,严禁对少数提档升级的村庄“垒大户”“堆叄景”,严禁建设“门墙亭廊栏”,对村庄的门(牌)楼、出入口标志构筑物,村内最墙和景观围墙、景观亭、景观廊架、护栏和围栏等景观建筑一律不子纳入新农村建设点范围。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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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365
“四融一共”选点、建设、验收、管理维护等工作;“四融一共”项目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2024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方案》(X发〔2024〕1号) 1.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建设。未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全覆盖的涉农县,严格依据“从未整治建设宜居村庄数据库”,选择确定年度整治建设村庄。规模较大、从未整治的宜居村庄只安排1个省级村点,并按50户/村点的布点要求,足量增布自建村点,全力推进“七整一管护”。已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的涉农县,省级村点、自建村点指标向中心村、特色产业村、“四融一共”示范村倾斜,推动村庄公共服务、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完善升级。
【其他文件】
《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推进方案>(2024-2026)的通知》(X办字〔2024〕3号) 五、(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要把建设行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地落实。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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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366
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对接、监督和技术指导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
二、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考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强化建设运维资金、用地用电及相关政策等保障,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鼓励采取设计、施工和运维总承包模式。
2.《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二、(三)坚持建管一体化,鼓励以市、县(区)为单位,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和运维整体打包委托,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户内污水收集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日常维护,户外收集及污水治理设施由运维实施主体负责运行维护。对居住人口少或居住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生活污水。对节假日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地区,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采用并联处理等方式满足处理要求。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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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367
污水管网后续管护、运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
二、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考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强化建设运维资金、用地用电及相关政策等保障,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鼓励采取设计、施工和运维总承包模式。
2.《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二、(三)坚持建管一体化,鼓励以市、县(区)为单位,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和运维整体打包委托,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户内污水收集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日常维护,户外收集及污水治理设施由运维实施主体负责运行维护。对居住人口少或居住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生活污水。对节假日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地区,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采用并联处理等方式满足处理要求。三、(一)地方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农村环境整治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中统筹推进,进一步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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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368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二、(二)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持续排查并动态更新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有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科学实施截污控源、生态修复、清淤疏浚和水系连通等工程,基本消除大面积黑臭水体。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所在区域河湖长履职尽责,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防止“返黑返臭”。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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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369
农村生活污水监测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四)稳步推进,改造提升。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类制定改造提升计划,落实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集中式(日处理规模20吨以上)设施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设施改造。依照《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集中式污水设施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有效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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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370
提供农业领域项目档案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在项目申请拨付最后一笔款时,各乡镇对照项目档案内容,提供一本装订成册的项目档案给市农业农村局新村办存档。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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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371
乡村民宿产业摸底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乡村民宿产业发展情况摸底工作的函》三、(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提高思想认识,站在推动乡宿产业安全经营、规范发展、促农增收的高度,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村千部做好摸底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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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372
做好农村危房的危害性及相关政策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1.加强日常检查。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4.建立长效机制。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XX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府厅明〔2022〕30号)第三点:(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二)乡镇(街道)排查。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中的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中(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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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373
对农村存在疑似危房的住户对接区行业部门鉴定落实危房改造政策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建村〔2022〕8号关于印发《XX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一)做好对象精准认定。原则上对摸排出的所有符合政策且有改造意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全数安排改造,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由农户填写《XX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县直部门对对象资格联审后分别在《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中填写联审意见并盖章,最后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在《审批表》中填写县级审批意见、确定其补助资格。对行动困难、文化程度低等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做好补助资格申报工作。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将新增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范围,由住建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组织实施。对于危房户和无房户无改造意愿、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居问题的,在履行确认改造意愿程序后可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但危房户必须要求其拆除或不得使用危房。;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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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374
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1.加强日常检查。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4.建立长效机制。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XX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府厅明〔2022〕30号)第三点:(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二)乡镇(街道)排查。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中的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中(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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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375
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劝导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1.加强日常检查。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4.建立长效机制。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XX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府厅明〔2022〕30号)第三点:(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二)乡镇(街道)排查。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中的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中(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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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37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77
377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378
378
加强村庄规划、集镇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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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379
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宣传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村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乡镇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赋权、委托,实施村民自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
380
380
做好全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X办发〔2022〕12号)五、(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乡三级成立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党委书记主抓推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共抓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重点任务,将责任分工细化到部门、乡(镇)和村组,落实到具体 责任人。明确乡(镇)宅基地审批、监管和执法全过程服务管理“清单”。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密切协同、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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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381
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宣传及典型案例宣传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体现农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并予以公示.用地要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
382
382
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宅基地申请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8月15日发文)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收到申请材料后,乡镇村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不予批准的理由。
【其他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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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383
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宅基地申请汇总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8月15日发文)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三)、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农村居民方可建房。对不符合批准条件和村庄规划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退回申请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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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384
为宅基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设立公示牌。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房施工前,乡镇村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现场钉桩放线。村民自建房从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方)应当按照建房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四)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建房户应当按照用地标准、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动工建设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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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385
引导村民按照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村民自建房设计应当注重建筑质量安全,并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建设二层及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五)安全施工。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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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386
对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1.《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经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负责组织施工方对自建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为村民自建房验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2.《XX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核发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证书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要求。第二十条【开工建设的要求】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建房户应当按照规划、用地许可的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要求】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六)竣工验收。农村居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房的,不予以验收。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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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387
根据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加强“五到场”管理,做好村民建房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1.《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悬挂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为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施工中发生事故的,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应当立即开展救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并依法上报。
2.《XX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核发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证书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要求。第二十条【开工建设的要求】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建房户应当按照规划、用地许可的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要求】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五、(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用地建房“五到场一公示”要求(批前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基脚到场、建中巡查监管到场、竣工规划核实到场、实行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制度)。要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成果。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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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388
每月上报宅改月报表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并将建房信息及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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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389
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并将建房信息及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五、(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通知中附件1-6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在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级部门备案的可以复印件)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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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390
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监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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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391
移风易俗建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四)……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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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392
农业普查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乡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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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393
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进度报表
微信通知
部门通知、微信工作群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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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394
加强“非农化”、“ 非粮化”日常巡查,开展耕地撂荒排查整治。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地方性法规】
《XX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持续整治“大棚房”。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细化明确耕地“非粮化”整改范围,合理安排恢复时序。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
【其他文件】
1.《关于防止农田抛荒的决定》(X常发〔2022〕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防止农田抛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居)负责人为防止农田抛荒工作主要责任人,建立防止农田抛荒工作机制,签订防止农田抛荒责任状,将防止农田抛荒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乡镇(街道)、村(居)在做好防止农田抛荒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土地流转新办法。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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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395
落实耕地轮作及油菜扩种等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XX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油菜绿色高产高效暨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要客观分析秋冬种形势,进一步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切实抓好油菜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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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396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XX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家建设实施方案》(四)统一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工作组织,构建部门配合、运转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要依照制定完善的XX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明确时间节点,统一设计施工,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农技服务、机耕道路、生产设施配套等建设。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信息“上图入库”。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新机制。县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资金池”,实行专账管理,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强化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可按规定列支不超过总投资2%的项目前期费用。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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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397
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申报、核实。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X财农指[2023]37号文件)
XX省财政厅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一次性补充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X财农指[2024]47号文件)
【其它文件】
1.XX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拨付2024年一次性补充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X农字[2024]244号文件)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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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398
落实种粮、种植、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及补贴申报、核实、发放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规范性文件】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3.《关于印发《XX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财建〔2023〕26号)
4.《XX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X财建指[2023]98号)
5.《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X财建指[2024]27号)文件
6.《XX市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X农字[2024]140号文件)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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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399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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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400
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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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401
农业保险推进、管理,协调处理农业保险赔偿不到位的问题。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县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县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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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402
落实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工作;用好防灾救灾资金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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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403
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工作,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一)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规划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工作,指导签订农业机械作业服合同并监督执行;(三)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四)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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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404
协助办理有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投诉。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五)协助办理有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投诉。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
405
405
不合格粮食收购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晚稻不合格粮收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府办字〔2024〕51号)》二、1.XX市粮食购销总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做好不合格粮质量检测、定点分仓、售粮款支付等工作。2.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发行XX市支行要做好企业在收购期间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工作纪律、收购资金的监督指导。3.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不合格粮临时收购政策的宣传,并协助配合市农业农村局鉴别不合格粮的来源,确保本地的不合格粮应收尽收,保障不合格粮临时收购工作安全有序。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
406
406
明确监管员,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评估指南》 乡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日常巡查、與情监测、示范推广、应急处理、执法和抽查检测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
407
407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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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408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巡检工作;快速检测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咨询服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的通知》 乡镇监管服务机构要重点加大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巡检力度,提供快速检测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咨询服务。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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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409
及时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
410
410
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部门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
411
41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宣传教育、处理、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X农字〔2024〕52号)
四、任务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规范利用处置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市、区)、乡(镇)、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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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412
开展农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部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一、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得到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安全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机制不断完善。
【其他文件】
《全省深化农业有限空间等农业农村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等力量,会同乡村干部,对本地区农业有限空间等农业农村领域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建立底数台账和问题台账“两本账”,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池。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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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413
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十三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做强做优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三、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十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促进就近就地转化增值。
2.《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促进农民增收。12.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深做实“土特产”文章,全面延伸“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链条,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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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414
推动本地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三、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十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打造乡土特色品牌。
2.《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促进农民增收。做强稻米、油料、果蔬、畜牧、水产等5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链和茶叶、中药材等2个百亿级特色产业链。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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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415
培育休闲农业精品,推动本地休闲农业发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促进农民增收。12.向发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要效益,探索“整村经营开发”模式,盘活乡村资源,培育农业研学、生态旅游、田园观光、休闲露营等新业态,推进乡村民宿规范化发展,精准培育“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品牌。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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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416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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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417
推荐申报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政策文件】《XX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22〕68号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印发评定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商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分别动员所辖行业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乡镇无主管部门的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报至县级农业农村局。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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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418
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巡查,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时制止,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法律法规
【法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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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419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与控制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XX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的指导下,乡镇植物保护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①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②传递预报防治信息;③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④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知识。
3.《XX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组织当地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防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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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420
做好动物疫病、疫情监测、预防与控制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行政法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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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421
开展对死亡畜禽(非跨区域)的收集、处理和溯源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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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422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核实、处置、逐级上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核实灾害和疫情,并逐级上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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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423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全省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方案>的通知》(X农厅办字[2024]37号) 二、(三)紧盯养殖全过程,加大 7 个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全面开展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省市两级要对所有入网的收购主体、企业暂养池和来料为本省鲜活水产品的加工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查,抽样量达 1000 批次以上;市级要实行“月月抽检”,抽检情况按月上报平台;县级要重点针对水产养殖小散户,以定量检测为主,落实“月月抽检”;乡镇主要针对水产养殖小散户,按照“用什么检什么”的原则开展一卡一码胶体金速测,落实出塘前“批批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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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防控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2.《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自然资源厅 XX省生态环境厅 XX省林业局 南昌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的意见》(X农字〔2021〕56号 四、(六)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负总责。落实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属地责任制,原则上,零散分布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组织防控;成片分布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防控;跨县(市、区)成片分布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防控;跨设区市成片分布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防控。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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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动物防疫专业服务队及购买服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X农字〔2024〕5号)》
六、(二)压实属地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动员,专门部署,统筹协调,支持小散养殖户整县“先免后补”试点,顺利推进本辖区内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先免后补”试点县要强化部门协作,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防疫措施落实落细,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为全面推进“先免后补”积累经验。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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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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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培训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2022—2025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二、(一)分级实施,全员培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全员参加培训。协检人员培训参照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执行。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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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备案
微信通知
【行政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县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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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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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检疫突出问题整治
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其他文件】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字〔2024〕46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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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431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的政策宣传。加强巡查检查,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生猪屠宰线索。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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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432
“血吸虫”病防控采样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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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43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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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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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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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除水产原、良种场外)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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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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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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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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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养殖使用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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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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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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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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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的处罚(涉及许可证类处罚,按谁审批、谁吊销原则办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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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441
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及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规定,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9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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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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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收购监督检查(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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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443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9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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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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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9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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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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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XX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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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446
农产品电商销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化农商协作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通知》(商建函[2017]597号)各地要充分发挥“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引导作用,立足农业生产的区位优势,以电商等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托益农信息社,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分散农户参与,积极引导当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引进、培育一批适应电商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运营公司。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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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447
开展“上上之选,X有风味”《助力产业振兴主播助农乡村行》直播节目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上上之选,X有风味”<助力产业振兴主播助农乡村行>直播节目实施方案》的通知(X农字〔2024〕31号)二、参加直播单位职责:依照本方案按时参加节目直播;积极配合节目组做好直播的前期准备工作;派出一名党政主官参加节目直播;直播间有栏目组按统一标准搭建,搭建及直播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参加直播乡镇、场、街道承办。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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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448
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定期推动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其他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办法》(X农办字[2021]8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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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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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制定乡村振兴工作计划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规范性文件】
《XX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自然村组。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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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450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防返贫工作培训会及落实政策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XX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通知(X乡振字〔2023〕4号);
2.中共XX省委农办关于印发《XX省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X农办字〔2024〕17号)乡村两级要认真落实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做好政策宣传、排查预警、监测识别、精准帮扶、风险消除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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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451
防止返贫保险申报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XX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防贫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X开发〔2020〕12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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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452
通过“三线预警”,及时发现存在风险农户。
法律法规
【法律】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规范性文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一)监测方式。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细化完善农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监测方式,互为补充、相互协同。及时掌握分析媒体、信访等信息,拓宽风险预警渠道。农户自主申报方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因地制宜拓展便捷的自主申报方式。基层干部排查方面,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乡村干部、驻村干部、乡村网格员等基层力量,进行常态化预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部门筛查预警方面,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对接,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将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基层核实。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三、上级已明确市人民政府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的责任主体,县级行业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初步筛选、村级申报、部门比对、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告标识、落实帮扶、动态管理”等八个步骤,精准识别符合条件的农户,确保应纳尽纳,应帮尽帮。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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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453
帮扶对象并户情况核实、申报、台账、报送 ;收集农村低收入人群安全动态监测资料。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行政法规】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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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454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明白纸”宣传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八、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防止返贫监测申报政策和帮扶政策的宣传力度,务必做到张贴、发放、宣讲到位:将防止返贫监测申报政策“明白纸”和帮扶政策“明白纸”常态化持续张贴到村委会公示栏和各自然村人员较密集的地方,防止返贫监测申报政策“明白纸”发放至脱贫户和全部农户家中并做好政策宣讲,帮扶政策“明白纸”发放至所有监测对象并做好政策宣讲,切实提高动态监测和帮扶政策知晓度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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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455
建立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动态管理台账、档案、帮扶资料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九、完善台账资料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参照《XX省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操作指南》和建档立卡工作要求,完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的动态管理合账、档案及帮扶资料。
六、各乡镇(街道)要常态化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员信息排查工作,以户未单位密切关注人员情况。对自然增加或减少的人员务必在三个月内完成动态调整,做到应纳尽纳、应减尽减。做实做细每月入户工作,对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风险消除程序,务必做好应消尽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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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456
乡村建设平台返贫监测数据采集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1.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下发《关于完成2023年度全国乡村建设信息监测平台数据更新工作的函》;
2.关于抓紧完成乡村建设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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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457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数据信息核查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1.《XX省帮扶开发监测评估中心 关于在全省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数据信息核查工作的函》
2.《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各乡镇(街道)要持续推广应用全省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强化系统常态化监测,加强业务指导力度,督促各村及时开展预警农户收入核实和研判,对符合条件对象按照程序纳入监测,确保应纳尽纳。同时,各地选取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积极打造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应用乡级示范村,做到以点带面,全覆盖应用。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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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458
研判监测帮扶户的家庭情况,及时做好风险消除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六、各乡镇(街道)要常态化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员信息排查工作,以户未单位密切关注人员情况。对自然增加或减少的人员务必在三个月内完成动态调整,做到应纳尽纳、应减尽减。做实做细每月入户工作,对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风险消除程序,务必做好应消尽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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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459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集中排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1.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X农字〔2024〕42号)
2.《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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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460
低收入人口收入下降排查整改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核查整改低收入人口收入下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收入下降问题全面排查整改行动的通知》(X农办字[2024]40号)二、排查整改行动安排(一)乡村两级自查。乡村两级要对照四类人员的四项收入,逐户逐项开展排查,做到问题实事求是,并将排查相关情况填入《XX市收入相关排查情况表》(以电子表格方式发各地)中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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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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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村级帮扶产业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规范性文件】
《XX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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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462
产业奖补项目核实、上报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XX市产业奖补到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奖补到户程序(一)立项申请。符合奖补政策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到所在村委会申报产业奖补项目,填写XX市产业帮扶奖补到户申请表,由村汇总报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村组干部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后反馈所在村委会。— 3 —(二)村级公示。村委会和驻村干部在收到反馈情况后的 7日内,将本村脱贫户、监测对象产业奖补情况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公示(不少于 5 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为单位报市乡村振兴备案。(三)拨付资金。乡镇收集相关资料报市乡村振兴局,资料包括:产业帮扶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公示材料及照片、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照片。市乡村振兴局审核资料无误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奖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及时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发放给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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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463
村级光扶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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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464
宣传小额信贷政策、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二、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确定当地有网点的机构为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其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19号)》一、1.夯实工作基础
1.正确引导脱贫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各乡镇(街道)要正向宣传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培训。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要结合借款申请人的家庭实际情况,正确引导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发展项目,杜绝盲目投资现象发生。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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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465
协助脱贫人口申报小额信贷并做好贷前、中、后资金审核、发放和使用的监督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19号)》二、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银行机构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各乡镇(街道)要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做好组织协调,切实推动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合力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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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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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下达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通知》(X农字〔2024〕186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X府办抄字(2024)649号要求,本次下达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894户共计189.854759万元。请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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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脱贫户、监测对象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还款及续贷工作
微信通知
工作群工作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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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468
完成消费帮扶产品销售量计划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消费帮扶产品销售计划指导书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根据上级对我市的下达消费帮扶产品 销售指标数,结合各地脱贫人口基数,拟定各地2024年度消费帮扶产品销售量计划指导数(纳入2024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现将计划表下发至各地,请各地参照计划指导数积极开展消费帮扶行动,有序推进,确保完成任务。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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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469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摸排核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摸排核查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扶贫(帮扶)资产管理措施。1.全面摸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底数。坚持“谁主管、谁排查”的原则,各县(市、区)按照资金渠道,由各类资金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村,坚持“自上而下”理资金与“自下而上”核资产相结合的方式,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再进行全面清理,抓紧查漏补缺,做到应统尽统,确保全面摸底排查完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摸排农林业产业基地、农业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帮扶)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摸排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农户发展的种养殖产业基地、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等,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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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470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帮扶项目资产台账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分级分类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对扶贫项目和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准确识别归类,科学认定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并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相应建立县级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乡村明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来源、资产名称、规模、单位、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现值、坐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监管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以户为单位,逐户登记归属农户的资产。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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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471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稳妥推进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进行确权登记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应的资产管理体系。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所有权登记程序。对确权到县、乡的国有资产,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合管理。对确权到村的资产,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合,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年度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加强监管。经营性资产要尽量确权到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要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在有效管护的前提下进行确权。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属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资产确权结果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所涉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在合理确定权属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将资产移交所有权方。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要统一确权,全面移交。对后续投建的帮扶项目资产要逐个确权,及时移交,做到竣工验收结算一个、确权登记移交一个。帮扶项目资产要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1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相关程序。资产移交要履行相应程序,由交接双方共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附件1),并附移交资产清册(附件2),移交时双方要核查移交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并做好书面记载,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移交。确保资料齐全、程序完备。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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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472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监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乡镇政府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每季度抽选一定比例村开展管护情况检查,全年实现全覆盖。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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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473
帮扶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审批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6.规范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村集体组织要加强对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收取入账,根据资产运营方案或相关租赁合同、入股协议,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原则上每年收取一次。对长时间未产生资产效益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强风险评估,督促经营主体改善运营方式,履行收益缴纳义务。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收益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干部工资、招待费和楼堂馆所建设。对农户的分配方式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在村(社区)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收益。扶贫(帮扶)资产收益兑付到村集体银行账户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收益入账后按计划在年内使用,并据实建立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台账(附件7)。当年未使用完的资产收益可结转下一年度,纳入下一年度年初分配方案报审后继续统筹使用,收益滞留账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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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474
对村集体提交需要处置的扶贫(帮扶)项目进行审核、研究、公示、上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7.严格依规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本着“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盘活、维修等措施让资产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属于村集体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由村(社区)民主决策经乡(镇、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长期闲置且设施完善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大盘活力度,通过转换经营模式、对外招商招租等市场运作手段盘活使用;对丧失经营能力,但基础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转换为公益性资产;对正常使用出现部分破损的公益性资产,要及时修缮;对完全损毁、流失的公益性或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置核销。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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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475
对村级申报的乡振兴资金项目进行核查、公示、上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二、各地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与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库信息系统支持服务工作。
【其他文件】
《关于做好2025年乡村振兴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X农办字〔2024〕42号)五、建库程序 (二)乡级1.核查把关。乡镇(街道)组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应赴实地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申报的各项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核查把关,及时反馈核查初步意见供村级按相关要求再次修改完善。2.补充完善。根据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求,对村级无法独立申报、需由乡镇直接申报的项目提出立项意见。3.集中审核。乡镇(街道)召开党委会议,集中审核村级上报和乡镇(街道)提出的项目。4.公示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乡镇公示栏对拟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收集意见信息,完善项目清单,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名义将项目清单、入库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资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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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验收、管理维护等工作;项目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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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477
提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项目档案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微信通知
《关于提供项目档案的函》(X农函字[2024]110号)在项目申请拨付最后一笔款时,各乡镇对照项目档案内容,提供一本装订成册的项目档案给市农业农村局新村办存档。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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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478
产业帮扶项目整改工作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产业帮扶问题全面排查行动的通知(X农字〔2024〕124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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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479
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务工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三、(二)强化监测调度。各地要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规模和务工收入动态监测,及时关注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同比、环比变化情况,对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出现下降的,要及时通报风险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风险点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增设脱贫人口务工收入状况指标项,各地要准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定期通报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进度,并对务工收入情况进行预警。
2.《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1.强化动态监测。运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和“5+2就业之家功能,强化覆盖所有脱贫人口劳动力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及时掌握脱贫人口就业状况。建立乡村干部、村“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乡村信息员“四位一体”摸排机制,定期对脱贫劳动力开展就业动态监测,对经与“人力资源地图”比对后疑似就业状况有问题的脱贫劳动力进行核实,及时掌提就业信息、就业收入和家庭经济情况,并摸清技能培训需求,实时更新系统信息。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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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480
为有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3.及时推送帮扶。结合脱贫人口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就业状况等,对需要帮扶的脱贫人口,通过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定期分类推送相关乡镇(街道)。对有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信息,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推送给人社部门。对愿意外出务工、乡返乡就业、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等未就业人员,以及需要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人社部门分类推送给相关乡镇(街道),为开展“一对-”帮扶提供基础支撑。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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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481
就业帮扶问题排查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全面排查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2号)三、各地要认真组织排查,将排查出来的问题于7月15日反馈到市农业农村局帮扶项目管理股。认真组织村干部和驻村干部每月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就业信息、就业帮扶车间带动情况、光伏公益性岗位履职情况开展排查监测,每半年对雨露计划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如实完善台账,及时录入信息,确保做到账实相符。同时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就业帮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就业帮扶成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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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482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6.强化就业完底安置。规范帮扶车问健康发展,把安全生产作为定期监测的重要内容,规范开展帮扶车问的认定、监测和清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取消残疾、年龄等不必要限制,以能否胜任、能否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力争安置就业不低于619人。开展公益性岗位规范化清理行动,清退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人员,清理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条件的岗位,
《关于做好2024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X人社字【2024】12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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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483
脱贫人口短期技能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8.创新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紧贴我省“1269”行动计划,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继续推行“四单式”“项目化”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大力推广线上职业技能理论培训,线下操作技能培训,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将脱贫人口培训需求摸排纳入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县级统筹、乡镇具体负责的方式,对脱贫人口培训意愿进行摸底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意向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各地择优选择一批培训机构和诚信规范的企业,重点承担脱贫人口就业培训任务。多渠道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努力提升脱贫人口就业技能水平,
【其他】
2024年XX省乡村振兴新蓝领技能帮扶培训班招生简章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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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484
脱贫人口务工工资治理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扎实做好拖欠脱贫人口务工工资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三、......各地要举一反三,主动开展此类问题排查整治,重点对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掌握线索、加大治理,于2025年春节前逐一解决。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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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485
省外一次性交通补贴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省人社厅 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的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05号)交通补贴政策:省外或省内县外务工三个月以上的,省外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500元/人/年、省内跨县(市、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人/年。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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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486
雨露计划申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二、(四)在学生信息核实工作中取消个人申请,直接通过系统打印《XX省雨露计划学生就读信息核实情况表》,由乡镇和村核实后,经县级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助,做到应补尽补。
2.《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上报2024年秋季雨露计划政策落实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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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487
雨露计划培训补助发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三、(九)强化政策保障。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将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各项帮扶政策落细落实落地。职业院校要落实好学费减免、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交通费补贴、就业帮扶基地奖补等;乡村振兴部门要落实好雨露计划补助等政策;财政部门落实好相关补助资金。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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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488
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情况核实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全面排查就业帮扶情况的通知》(X农字[2024]122号)一、排查 2023-2024 年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情况。各地针对2023-2024年雨露计划已经毕业的学生开展核实当年毕业的人员是否存在继续升学的情况,升学的学生是否在系统中录入正确的就学信息;毕业后不继续升学的,是否在毕业后开始务工,务工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的录入。毕业后没有实现就业的,是否掌握未务工原因,是否有就业意愿,信息有没有在系统内更新。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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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489
排查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孤儿补贴、低保和特困供养金是否按时发放到户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补贴标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保护和服务,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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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490
控辍保学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巩固拓展教育帮扶“双负责制”,健全控辍保学机制,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保持动态清零。按要求对残疾儿童等落实特殊教育或送教上门。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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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491
排查教育资助是否应发尽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脱贫人口在籍在校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等教育资助实现应发尽发,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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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492
核查脱贫人口是否参保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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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493
核查脱贫人口是否按规定落实医疗费用报销、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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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494
督促家庭医生履行服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495
495
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496
496
动态监测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涵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开展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危房户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及时完成改造,实现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率100%。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497
497
落实农村危房改造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涵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按规定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相关政策。有效开展技术指导和过程监督,组织危改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实施改造后的农房安全稳固、质量达标。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498
498
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饮水情况开展动态排查监测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饮水状况开展动态排查监测,建立饮水安全问题台账,做到农村供水风险和隐患问题动态清零有效解决突发性季节性饮水困难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499
499
完善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饮水状况开展动态排查监测,建立饮水安全问题台账,做到农村供水风险和隐患问题动态清零有效解决突发性季节性饮水困难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0
500
对农饮工程水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及时解决冻管、堵管等临时性问题,处理好脱贫攻坚以来建成的饮水设施闲置、废弃、管护不当等情况。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1
501
农村饮水水质监测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定期开展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饮水安全保障率达到 100%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2
502
驻村帮扶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4]9号)
《XX省驻村帮扶工作指引》六、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要根据本工作指引,从帮扶村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研究提出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推进措施,报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组织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派出单位审核备案后,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帮扶实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3
503
驻村干部选派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明确结对帮扶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4】25号)二、每支驻村工作队人数不少于3人。有省、XX市单位驻村帮扶的村,我市驻村帮扶单位只选派驻村工作队员;对有2个及以上驻村帮扶单位的村,由驻村帮扶单位协商选派驻村干部不足部分商乡镇补齐;对编制数不超过30人的单位选派一人即可;编制数31-60人的单位需选派2人;编制数超过60人的单位需选派3人。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4
504
驻村工作队日常考勤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驻村帮扶工作的若干措施》(X农办字〔2023〕15 号)四、12.严格日常管理。县级组织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党委加强驻村千部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考勒、请销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长会议,每月至少调度!次驻村于部在岗履职情况;多镇党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长会议,每周至少调度1次驻村干部在岗履职情况。乡镇党委书记直接抓驻村干部平时管理,乡镇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抓驻村于部日常考勤。对不遵守驻村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职的驻村干部,县级组织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5
505
县派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考核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 2024 年度县派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考核的通知》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会同选派单位,考核县派单位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含乡镇选派)。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6
506
对脱贫户开展结对帮扶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明确结对帮扶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4】25号)一、户的结对帮扶工作。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开展结对帮扶,一律采取“一对一”方式;对脱贫户开展结对帮扶,可采取“一对多”方式。开展“每季度一帮扶”。结对帮扶千部要与监测对象经常保持微信或电话联系,每季度至少上门开展结对帮扶一次,并认真填写帮扶记录;对整户长期在外的帮扶对象,要利用节假日群众返乡期间主动上门开展结对帮扶,帮扶单位要做到应派尽派,切实防止将多数帮扶任务转移给基层。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7
507
优化调整结对帮扶工作力量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明确结对帮扶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4】25号)一、户的结对帮扶工作。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开展结对帮扶,一律采取“一对一”方式;对脱贫户开展结对帮扶,可采取“一对多”方式。开展“每季度一帮扶”。结对帮扶千部要与监测对象经常保持微信或电话联系,每季度至少上门开展结对帮扶一次,并认真填写帮扶记录;对整户长期在外的帮扶对象,要利用节假日群众返乡期间主动上门开展结对帮扶,帮扶单位要做到应派尽派,切实防止将多数帮扶任务转移给基层。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8
508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春节期间集中帮扶和走访慰问活动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5]1号)一、主要工作任务:春节前,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帮扶单位要围绕脱贫户脱贫质量稳定提升和监测对象帮扶的持续性,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帮扶和走访慰问活动。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09
509
组织各村改厕明白人开展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0
510
组织各村居摸排全镇农户基础户厕数据并做台账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1
511
组织各村居将摸排出的全镇农户基础户厕数据录入户厕系统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2
512
完成上级下达改厕任务数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3
513
组织验收已整改好的问题户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4
514
对照国家、省、市考核评估、审计、暗访督导等反馈问题进行整改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XX市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考核评估反馈问题、省考发现问题和市县自查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5
515
乡村振兴领域残疾人人才进行调研摸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人才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X残联函[2024]2号 )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6
516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中央财政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X农规计字【2024】7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7
517
开展摸底动员参加XX选拔赛暨XX省第二届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XX选拔赛暨XX省第二届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X人社字【2024】87号)五、工作要求(一)加强赛事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本地、本单位选拔赛,成立参赛代表队。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8
518
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养“头雁”项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二)遴选程序
采取层层筛选、逐级审核的方式,遴选培育对象。
1.发布通知。公开发布“头雁”项目培育工作通知,明确培育对象条件、申报材料、遴选程序等具体内容。
2.个人申请。申报人员严格按照每年培育工作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配指标名额和培育工作要求,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初审,了解申报人员情况,确定推荐人选。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培育项目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人员信息库。
4.市级甄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我省乡村产业发展要求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对县级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分析,商财政部门遴选出有潜力成长为“头雁”的人选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19
519
巩衔工作推荐典型、先进人物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XX市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先进个人选树工作方案》的通知(X巩衔办字【2024】3号)三、2.乡镇推荐。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严格对照选树标准,研究推荐先进个人初步人选,有单位的征求单位意见,没有单位的征求当地村两委意见,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先进个人人选的推荐审批表、事迹材料,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
520
520
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意识形态重大情况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明确承担宣传工作的机构或相关工作岗位,以及承担的工作职责,鲜明突出了全党动手抓宣传工作的理念要求,把党委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体现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要进一步构建完善大宣传工作格局,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同宣传工作的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X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意识形态管理等各领域各条战线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3.《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地方性法规】
《XX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日常工作。升挂国旗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机构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21
521
完善乡党委会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制度,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
法律法规
√
522
522
加强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
√
523
523
负责国旗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
524
524
把意识形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要点、总结、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报告内容
法律法规
√
525
525
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法律法规
√
526
526
按照时间节点向市委宣传部报送结论性评价报告
文件要求
√
527
527
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法律法规
√
528
528
完成重要党报党刊征订任务
微信通知
√
529
529
积极参加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宣讲比赛
微信通知
√
530
530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或方案、总结均要有意识形态内容
文件要求
√
531
531
配合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文件要求
√
532
532
规范信息公开,所有供稿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含网络)
文件要求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意识形态重大情况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明确承担宣传工作的机构或相关工作岗位,以及承担的工作职责,鲜明突出了全党动手抓宣传工作的理念要求,把党委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体现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要进一步构建完善大宣传工作格局,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同宣传工作的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X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意识形态管理等各领域各条战线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33
533
适时撰写新闻稿,对乡镇工作进行宣传
法律法规
√
534
534
配合融媒体进行新闻采写,为融媒体提供新闻素材
法律法规
√
535
535
监督舆情,及时上报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印发)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X建设实施纲要》第五部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信息内容广泛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X行为。要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让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引导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创作生产传播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音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加强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的正确引导、有效引导,明辨是非、分清善恶,让正确道X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36
536
加强网络引导,宣传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法律法规
√
537
537
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
√
538
538
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
√
539
539
配合上级有效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响应、处置、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
法律法规
√
540
540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X建设实施纲要》 第三条 以先进模范引领道X风尚。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要精心选树时代楷模、道X模范等先进典型,综合运用宣讲报告、事迹报道、专题节目、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时代价值取向,彰显社会道X高度。持续推出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广泛推荐宣传最美人物、身边好人,让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都能学有榜样、行有示范,形成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生动局面。尊崇褒扬、关心关爱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建立健全关爱关怀机制,维护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的荣誉和形象,形成X者有得、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2.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重视发挥先进典型对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新风尚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发动基层群众分层推选道X模范、时代楷模、最美人物、身边好人,广泛推出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基础上,突出表彰宣传作出重大贡献、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先进典型,形成群星灿烂与七星共明的先进群体格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激发人们的思想认同、情感共鸣和效仿意愿。关心关爱先进模范人物,旗帜鲜明捍卫英雄模范,营造崇X向善、见贤思齐、X行天下的浓厚氛围。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41
541
负责推荐模范典型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
542
542
深入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法律法规
√
543
543
负责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法律法规
√
544
544
开展公民道X建设
法律法规
√
545
545
组织开展“最美家庭、最美婆媳”评选及各类文明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
546
546
组织开展传统节日文化活动
法律法规
√
547
547
做好农村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移风易俗。积极推荐市级、省级“五好”先进典型群众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五、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二十三)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创新移风易俗抓手载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鼓励各地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降低农村人情负担。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推动党员干部带头承诺践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正向引导激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有效办法。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48
548
文明实践所(站)建管用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4.明确职责。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常态化开展活动。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第四部分4.丰富活跃文化生活。广泛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让群众在多姿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中获得精神滋养、增强精神力量。深入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X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和地域特色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化拓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中国梦歌曲大家唱”、乡村广场舞、地方戏曲会演、群众体育比赛、读书看报、文艺培训等活动,提振农村群众的精气神。
【其他文件】
《关于转发<XX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49
549
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计划安排
文件要求
√
550
550
推进基层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文件要求
√
551
551
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工作
文件要求
√
552
552
开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XX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理论宣传宣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办发〔2023〕14号)全文。
2.《关于组织开展“强国有我、青春有为”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暨2024年“万名大学生进千站”文明实践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X教社政字〔2024〕12号)。
【其他文件】
《关于转发<XX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第九条 第一点: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首要政治任务。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53
553
开展践行新风尚、分类志愿行活动
文件要求
√
554
554
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文件要求
√
555
555
开展迎国庆学党史、忆先烈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56
556
组织村(居)居民观看红色教育影片
法律法规
√
557
557
组织村(居)党员干部前往烈士陵园等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主题活动
法律法规
√
558
558
配合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收集活动图片素材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6.加强思想道X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X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X、职业道X、家庭美X、个人品X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到2025年,全省一半以上设区市创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其余设区市创评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深入开展“推动移风易俗,促进乡风文明”行动,组织开展“文明生态村”帮建、“星级文明信用户”创评活动,让乡风民风美起来。依托村史馆挖掘汲取XX优秀传统家规家训精华,深入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559
559
配合做好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培育推荐及复查工作
文件要求
√
560
560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合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泛深交党外朋友。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四条: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第三十五条: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第三十八条: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
561
561
贯彻落实统一战线工作责任制
法律法规
√
562
562
每月上报非法宗教排查工作表
法律法规
√
563
563
开展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的工作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
√
564
564
做好统战工作信息采集
法律法规
√
565
565
上报涉民族风险因素工作表
法律法规
√
566
566
报送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法律法规
√
567
567
开展民族宗教领域平安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
568
568
侨情普查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
569
569
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沟通、联络交流
法律法规
√
570
570
加强与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及侨眷、侨属等沟通、联络交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
√
571
571
抓好涉及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等领域统战工作
法律法规
√
572
572
熟悉了解海外人士情况,掌握华人华侨、归侨侨眷的基本情况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
573
573
走访定居侨胞侨属
法律法规
√
574
574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法律法规
√
575
575
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法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20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X信统字〔2020〕6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
576
576
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法律法规
√
577
577
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
√
578
578
每月定期进行少数民族活动场所巡查、排除涉民族风险因素的活动
法律法规
√
579
579
加强宗教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摸排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六)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
580
580
加强基础宗教工作,建立健全镇、村(居)两级责任制
法律法规
√
581
581
负责辖区宗教场所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
582
582
每月定期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巡查、非法宗教排查工作
法律法规
√
583
583
协助对宗教活动的审核、监管
法律法规
√
584
584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和“五好”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工作
法律法规
√
585
585
协助加强本镇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法律法规
√
586
586
开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专项工作、抵御境外基督教渗透专项行动工作
法律法规
√
587
587
加强村(居)宗教协管员管理的工作
法律法规
√
588
588
做好商会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
589
589
加强与企业家们的沟通,推进企业家助力家乡工作
法律法规
√
590
590
做好商会活动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
591
591
完成中华工商时报征订任务
法律法规
√
592
592
积极帮助企业家解决难题、困难
法律法规
√
593
593
做好商会上传下达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
594
594
保障本单位政协委员履职,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发挥作用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四)规范协商程序。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三、组织领导(一)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三)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
595
595
支持、配合政协开展各项调研视察活动
法律法规
√
596
596
做好政协成果转化
法律法规
√
597
597
加强政协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
598
598
开展协商民主建设,支持政协委员下基层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法律法规
√
599
599
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法律法规
√
600
600
撰写并上报社情民意
法律法规
√
601
601
加强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着力搭建“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推动政协委员工作站建设;
法律法规
【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
602
602
做好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提到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第十五条提到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
603
603
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政协委员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律法规
√
604
604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文件要求
1.《关于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省级指导性文件》:XX省制定的关于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从全省高度对文明村镇创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建标准等作出了全面部署,XX乡需按照省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文明村镇创建示范工作,确保创建工作符合省级规范,达到相应标准。2.X文明委【2021】4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拓展全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605
605
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涵养文明乡风
文件要求
【文件要求】
X文明委【2022】6号文件:
1.关于印发《XX省移风易俗乡风文明三年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十七)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责任。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
606
606
民族宗教领域非法活动执法处置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地方性法规】
《XX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开展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必备的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
607
607
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委办、市国安办
√
608
608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
法律法规
√
609
609
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法律法规
√
610
610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法律法规
√
611
611
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
法律法规
√
612
612
对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将线索上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委办、市国安办
√
613
61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听党话,跟党走。
法律法规
√
614
614
开展监督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五)18.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构建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确定专人主审和司法局指导支持、司法所积极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推进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全覆盖,健全引入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有效参与决策论证、风险评估的机制。完善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
615
615
党委议事规则的监督检查
文件要求
√
616
616
党委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
文件要求
√
617
617
组织研讨和广泛听取意见
文件要求
√
618
618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构建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确定专人主审和司法局指导支持、司法所积极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
文件要求
√
619
619
党政领导带头依法办事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央依法治国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第八条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
620
620
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法治建设工作述职
文件要求
√
621
621
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刑法、国家安全法等基本法律、党章和党内法规等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
(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六)2.各级政府每年应组织新提任领导干部参加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司法局
√
622
622
组织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学法
文件要求
√
623
623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同时,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的要求。其中提到,要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4月印发)第三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审核。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司法局
√
624
624
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检查
文件要求
√
625
625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文件要求
√
626
626
收集资料、派员应诉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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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矛盾、化解行政争议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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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执行法院判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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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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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安装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 扩大排污口的处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 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 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 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 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 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 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造成公路损坏污染的处罚;超限运输违规的处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为的其他标志的处罚;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变更登记的处罚(涉及许可证类处罚,按谁审批、谁吊销原则办理);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涉及许可证类处罚,按谁审批、谁吊销原则办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 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 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的处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 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 门、窗的处罚;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 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对盗伐林木的处罚;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 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 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 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釆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 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 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对单位及个人无证开采、倒卖、加工沙石的监管及处罚;对单位及个人从事渣(余)土运输的备案、监管及处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人的备案、监管及处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食品小摊贩备案;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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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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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常态化学习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XX省财政与省委政法、省司法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人民调解“六进”活动的通知》
【其他文件】
1.《XX市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2.《2024年全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3.《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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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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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普法宣传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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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宣传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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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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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律进村(居)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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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律进校园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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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律进企业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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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律进机关单位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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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律明白人”选拔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加大乡村(社区)普法力度,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设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模范守法家庭,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X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探索实行积分制,因地制宜推广村民评理说事点、社区“法律之家”等做法,打造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效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基层落地生根。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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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律明白人”建档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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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律明白人”培训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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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律明白人”考核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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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村(居)“法律明白人”作用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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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的组织筛选与申报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执业条件、人员管理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
1.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九)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评价考核的客观性,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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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乡镇履职事项清单1638项(含设定依据具体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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