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政府协商效能
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将政府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共同明确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提出要扎实推进政府协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深入探究政府协商的内容特点、发展现状以及完善路径,进而充分发挥政府协商的显著政治优势,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府协商是以行政系统作为组织主体开展协商活动的协商民主形式。在这种协商形式中,政府与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平等对话、讨论的方式,协作解决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事宜。政府协商是协商民主在行政领域的实现形式,是政府与社会各方面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例如,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协商机制,实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又如,政府在执行公共服务、民生建设等具体行政事务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与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公众进行沟通协商等。
从保障民主和服务民生的角度看,政府协商能够有效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能够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增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在普遍的参与、广泛的对话以及深入的协商中,增强民众对于各种立法和决策过程的理解和认知,以及对政策结果的认同和支持;能够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规范化的渠道有序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拓宽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广集民智、广纳民意。从提升政府自身能力的角度看,政府协商能够有效整合政府行政力量,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能够使行政机构的责任内容和权力边界更加具体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提高政府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此外,政府协商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路径的多样化以及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在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市场的角色与责任的基础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