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职责清单

2025-03-13 06: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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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涉及八个类别 204 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党建群团 27 项、经济发展 36 项、乡村建设 46 项、公共服务 36 项、平安建设 27 项、综合行 政执法 15 项、行政审批服务 5 项、综合协调 12 项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一、党建群团( 27 项)

1

负责 宣传和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宣传和执行 党中央、上级党组 织和本级 党组织 的决议。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 责划分。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修订)第三十二 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 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 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 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 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 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县(市、 区)党委、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 会)的决议,领导辖区内各项工作。支持 和保证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 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 履行职责。”

法定职责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

负责推进全面从 严治党,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组织协 调反腐败工作。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 责划分。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修订)第四十六 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 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 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 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 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 …”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负责党内监督,维护 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巡察整 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党组织抓好巡察 整改工作。

法定职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 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 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 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 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 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 年施行)第四 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 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 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 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 作。”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3

负责开展监督执 纪问责,监督检查 和 审查调查 同级 党委管理的党员、 同级 党委下属的 各级 党组 织 的涉 嫌违纪问题。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 责划分。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 年施行)第四 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 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 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 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 作。”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 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 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 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 家机关依法处理。”

法定职责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通过)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 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 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 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 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 )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 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 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  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  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  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  纪工作”。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4

负责 党组 织和党 员 以及监察对象 的举报受理、申诉 受理,依法依规进 行处置。

县( 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 指导乡镇受理举报、 申诉、依法 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纪 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修订)第四十六 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 机关, ……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 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 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 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 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 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 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 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 家机关依法处理。”

法定职责

 

 

乡镇:负责接收党(工)委管理 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 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应由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 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 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 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 交上级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 年通过)第 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 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5

负责根据授权依 法对公职人 员进 行监督,提出监察 建议,按权限进行 调查、处理。

县( 区):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 乡镇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 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 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 年通过)第   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   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   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   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   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 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第十三 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 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 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 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 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 家机关依法处理。”

法定职责

 

 

乡镇: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 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及时上报线索。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6

负责决定或依据 授权决定下级党 组 织成立撤销事 项;调动或者指派 下级 党组 织 的负 责人。

县( 区):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 织的成立、撤销进行批复和备案。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 年修订)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 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 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 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 关。”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领导村党组织和农村 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关部门驻乡镇的 单位等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对下级党 组织的成立或者撤销作出决定(下级党组 织为基层党委的,需上报县级地方党委批 准),必要时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 责人。”

法定职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村,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 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 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乡镇: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 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 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 命和报备。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 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 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 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 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 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 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 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 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 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 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 撤销 … …”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7

负责加强 乡镇党 委 自身建设和村 (社区)党组织建 设,以及其他隶属 乡镇 党委 的 党组 织建设;指导落实 党 的工作制度和 组织生活制度。

县( 区):党委要发挥“ 一线指 挥部”作用,坚持抓乡促村,抓 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 门指导乡镇严格 落实“ 三会一 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 活等基本制度。确定软弱涣散基 层党组织,制定帮扶措施;加强 对各乡镇整顿工作督导。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 年修订)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  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 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  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2.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 年  施行)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 以及其  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  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  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 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  任。”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2019 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  真、严肃 …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 年印发) 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  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  建工作。”

法定职责

 

 

乡镇: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   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 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   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   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关于村   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   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村级党   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   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   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 推动整顿转化。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 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 委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 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 在职党员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做好 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 党员管理。”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8

负责 落实 党代会 代表任期制。

县( 区):指导乡镇落实党代会 代表任期制。

1.《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 会代表任期制规定》( 2019 年印发)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 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 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县(市、 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 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 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 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 作。”

法定职责

 

 

乡镇: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9

负责 党员 队伍建 设和党员发展,对 党员进行教育、管 理、监督和服务。

县( 区):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 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维 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 实履行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化 管理和基层党组 织评星定级制 度,深化党员分类管理工作。组 织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训。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修订)第三十二 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 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 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 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 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引 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做 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 动党员管理。”

法定职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  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  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  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  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  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乡镇: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 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 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 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 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 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 中培训、 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 难党员提供帮助。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9 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 学习、工作和生活, 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  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 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  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  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0

负责统筹推进区 域化党建工作,加 强与驻区单位党 建联建、共建共 治;负责指导农村 经济组织和“两 新”组织、楼宇商 圈市场等党建工 作,扩大新兴领域 党建有效覆盖。

县( 区):组织部门指导农村经 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 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 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 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 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 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  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2 年印发)第二部分第 3 条规定:“非  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 园  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对大量分散的规  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 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 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  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  织,实行归口管理。”

法定职责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 年印发) 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 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  党建工作 ……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  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  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乡镇: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 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 作机制,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

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把   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1

负责组织 实施本 级 党组织换届工 作,指导下级党组 织换届工作。

县( 区):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 乡镇、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 举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乡镇党 委按期换届,就乡镇党委换届选 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复。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 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 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 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 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 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 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 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 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县(市、 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 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 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 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 作。”

法定职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 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 5 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 工作;指导开展村(社区)党组 织换届工作。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 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 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 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 提前 6 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 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 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 超过 1 年。”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2

负责 党建 阵地建 设。

县( 区):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 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党支部运转 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服务群众 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党费 补助。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 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 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 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乡 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 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 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 究解决。”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 年印发) 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  务中心(站点)。”

法定职责

 

 

乡镇: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 服务中心功能,优化线上线下党 群服务中心设置,落实制度“下 墙成册”。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3

负责开展人才政 策 宣传 、培育引 进、服务保障、人 才信 息化建设以 及人才资源 统计 等工作。

县( 区):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 头抓总职责,指导乡镇人才队伍 建设,组织实施乡镇人才工作考 核。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 人才工作的意见》( 2012 年印发):“6. 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 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 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 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 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 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 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   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 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 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 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 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 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 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承办任务

 

 

乡镇: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 排,细化实施方案,抓实人才工 作。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  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  优秀人才,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  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  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4

负责开展 思想政 治工作,组织理论 学习中心组学习。

县(区):党委负责将思想政治、 理论学习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 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 问责范围。各级党委(党组)对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修订)第三十二 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 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 基本任务是: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 学习教 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 律和业务知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 工作,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和本乡镇党员学习。”

法定职责

 

 

乡镇: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 局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类 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工) 委书记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学习的组 织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 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5

负责加强 意识形 态工作,落实意识 形态工作责任制。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 责划分。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负责意识形态工作, 落实辖区内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法定职责

16

配合做好 网络信 息安全工作,开展 舆情处置、引导。

县( 区): 网信部门牵头负责开 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舆情监控,指导乡镇做好舆 情处置工作。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 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  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  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 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123 号)第二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 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 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法定职责

 

 

乡镇: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宣 传教育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 导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7 年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  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  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  传教育。”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做好辖区内网络舆情应对处置 工作。”

 

17

负责开展理论宣 讲、宣传和信息发 布工作;宣传教育 群众,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 责划分。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 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法定职责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8

负责公民道德建 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创建、文明城 市创建、志愿服务 等工作。

县( 区):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创 建文明城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 德建设工程,负责文明单位、文 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 申报、复查工作;制定志愿服务 方案,指导乡镇志愿服务工作。

 

1.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 设实施纲要》( 2019 年实施):“七、加 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 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 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 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 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 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 …”

承办任务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 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 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 号) 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 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 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 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 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 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 进。”

 

 

 

乡镇: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 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 文明社区等工作;组织辖区单位 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 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 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9

负责推进新 时代 文明实践工作。

县( 区):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 中心,承担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 服务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开展等工作,落实工作调度、活 动调研、考核评估等新时代文明 实践工作任务,组织和指导各乡 镇开展新时代文 明实践建设工 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  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  年印发)第二条:“ 以县域为主体,城乡  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村(社区) 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  心。”在县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由县(区)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担任中  心主任,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区)党委宣  传部,宣传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乡  镇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由乡镇党  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所长。在行政村设新  时代文明实践站,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同  志担任站长。

承办任务

 

 

乡镇: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所, 成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开展 各项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 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0

负责加强 党对统 一 战 线工作 的集 中统一领导,联系 党外代表人士,做 好服务保障;开展 党 外知识分子和 无党派人士、非公 有制经济人士、新 的社会阶层人士、 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和归侨侨眷 等统一战线工作。

县( 区):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 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 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开展党 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 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 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 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 年修 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 负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 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 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 党外朋友。”第十条:“ 乡(镇、街道)党组织 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 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三十三条:“新 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 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 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 出问题。”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 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 年印发): “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 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 外代表人士。 ……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  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 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 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   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 用。”

法定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 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 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乡镇: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 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 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 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 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 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 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 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 流。

3.《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 年颁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 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 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归侨、侨眷 利用侨资、侨汇或集资兴办企业的所有权及其他 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 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 副业、渔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在税收、收费、信贷上给予照顾,其依法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 十六条:“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 政府应积极扶持其脱贫致富。无劳动能力又无人 扶养且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照 顾。”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负责辖区内统一战线   工作。联系辖区内统战工作对象,支持民   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做好非公   有制经济领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   台、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支持基层   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   做好组织建设,做好对台基层交流工作。”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1

负责依法做好民 族宗教事务工作, 协调处理 涉及民 族 宗教因素 的问 题,维护各族群众 及 宗教界 的合法 权益。

县( 区):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 责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乡镇依法 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对涉及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进行行政管理。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 年修 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 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 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 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 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 确专人负责。”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 规,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 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 族乡村振兴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 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完善宗教工 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 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 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 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法定职责

 

 

 

2.《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 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 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 要的工作条件。”

 

 

 

 

 

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 年公布)第七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必要的宗教工作经费, 配备宗教工作助理员,明确村(社区)宗教工作 协理员。”

 

 

 

 

乡镇:依法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 两级责任制。做好民族工作,维 护各族人民合法权益。在县级宗 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对信教公民 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 监管。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第六条:“县级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 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2

负责组织开展乡 镇人大代表换届, 召开 乡镇人 民代 表大会,依法开展 工作监督和法律 法规 实施情况监 督;组织人大代表 选举,联系各级人 大代表,组织代表 开展视察、调研等 活动;办理人大代 表建议。

县( 区):人大机关负责指导乡 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领导 乡镇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人大 换届工作。指导督促乡镇办理人 大代表建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2020 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 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 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组织选举本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本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及主席团会议。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 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乡镇政府专项工 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 映代表、群众对本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并负责答复,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 做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 按要求做好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法定职责

 

 

乡镇: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 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按照要求开展人大代表选举 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 调研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2015 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 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 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 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 工作。”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 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 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 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 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 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3

负责推进协商民 主建设,建立健全 协商联动机制;参 与所在县(区)政 协换届工作,做好 委 员人选 的推选 工作;加强政协委 员联络机构建设, 联络服务政协委 员,组织开展政协 委员视察、调研、 考察 以及就基层 社会 治理重要事 项进行民主协商 等活动;办理政协 委员提案。

县( 区):政协机关负责推进乡 镇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指导 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 平。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018 年修订)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 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 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 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 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 批评。”

承办任务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   政协工作的意见》( 2019 年印发):“二   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   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   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   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   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   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 见》(2013 年发布)全文。

 

 

 

乡镇:建立健全乡镇协商与村(社  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  工作深入开展。参与所在县(区) 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  推选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  委员提案。巩固健全政协委员联  络室,做好委员联络服务,组织  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 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 村(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村(社 区)协商程序。参与上级政协换届工作, 做好上级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4

负责工会建设,领 导辖 区内有隶属 关 系 的各 类基层 工会组织 ;做好 “劳动模范”“五 一 劳 动奖和工人 先锋号”等培育、 推荐和服务工作, 开展 困难 劳模和 职工的帮扶救助。

县( 区):工会机关负责加强县 级工会自身建设,制订组织建设 任务,指导乡镇、村(社区)、 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开展“劳 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 锋号”评选等活动;建立困难劳 模和职工档案,督促帮扶救助措 施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9 年修正)第 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 立。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1.《中国工会章程》( 2018 年通过)第二 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 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 组织 … …”

法定职责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工会建   设的若干意见》( 总工办发〔2019〕24   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工会在   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   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   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   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   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   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   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   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乡镇: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 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 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健全协调劳动关 系机制;建设“职工之家”;按 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五 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等并向 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 帮扶救助工作。

2.《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4 年实 施)第七条:“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 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 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5

负责基层 团组织 建设、团员教育管 理 以及青年权益 维护 、服务 等工 作。

县( 区):团委机关负责指导乡 镇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 理、青年权益维护及服务工作。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2018 年通过)第二十四条:“ 了解和反映团员 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 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 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承办任务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 中青发〔2019〕8 号)第六  条:“ 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  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 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团(工)委提出申  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团(工)委研究  决定并批复 … …”第三十一条:“各级团  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  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  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  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  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  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  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  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 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  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  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3.共青  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  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青发  〔2011〕3 号):“二、明确乡镇、街道  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  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 了解  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5

负责基层 团组织 建设、团员教育管 理 以及青年权益 维护 、服务 等工 作。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 作暂行规定》( 中青发〔2020〕12 号)全 文。

承办任务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 作条例(试行)》( 中青发〔 2020〕 13 号)全文。

 

 

 

乡镇: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 (社区)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 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 作。

 

5.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6

负责基层妇联组 织建设,促进妇女 发展,加强家庭家 教家风建设,维护 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开展服务妇女 儿童工作。

县( 区):妇联机关指导建立健 全各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广 泛联系团体会员,指导基层妇女 组织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政治 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 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 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 年施

行)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018  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  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  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  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  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 …” 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  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 …”第三十  八条:“ 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  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法定职责

 

 

 

 

2.《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21 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  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  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  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  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 乡  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  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二) 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 三) 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  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 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  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 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  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  力和服务能力。”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6

负责基层妇联组 织建设,促进妇女 发展,加强家庭家 教家风建设,维护 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开展服务妇女 儿童工作。

 

 

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 2021 年修订)第四、五、九、 十、二十条。

法定职责

 

 

乡镇: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 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 (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 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 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 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2.《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 年施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7

负责基层残疾人 组织建设。

县( 区):残联机关加强对基层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建立基 层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 年修订)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  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  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2018 年印 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 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 乡、 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 日常工作。”

法定职责

 

 

 

 

2.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 革方案》( 国办发〔2018〕84 号): “二、 改革措施 ……指导基层残联依托乡镇、城 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建 好管好用好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推动将 县、乡镇残联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 规划。”

 

 

 

 

 

3.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 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 13 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 织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 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 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 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 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 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 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乡镇: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 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 服务。加大对村(社区)残疾人 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 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 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 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二、经济发展( 36 项)

28

负责预(决)算编 制、预算执行、会 计核算、财务收支 审核工作。

县( 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乡 镇财政预(决)算,监督乡镇预 算工作执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财 政财务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8 年修订)第 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 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 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 支出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 制度。按规定将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 算、决算执行情况等向本级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报告,提请审查和批准,并向社会公 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各级 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 政资金、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的监管,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成本控制。”

法定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 年修正)第 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 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 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乡镇:负责编制财政收支预算, 组织实施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 制并公开年度决算报告。审核原 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 计财务报告,做好财政财务档案 的管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3.《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29 号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 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 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 金。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 “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 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 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监督。”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29

负责地方政府债 务管理。

县(区):审核乡镇的举债申请, 逐级上报省政府代为举债债务。 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工 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8 年修订)第 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 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 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 算调整:(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 七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 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七)经批准举借债 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经国 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 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法定职责

 

 

乡镇:负责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 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 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 年 国务院令第 729 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接受转 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 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 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 。 第五十一条:“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 要职责:(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 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纠正辖区内经济管理 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 的乡村债务发生。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 债务风险,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 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在上级政府指导  下,做好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30

负责做好招商引 资 以及项 目建设 相关工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2015 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 ……(四)保护各 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 目建设工作。结合上级工作安排和本辖区 实际制定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确定项目重 点和项目挖掘方向,并推动落实。负责重 点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与上级 相关部门沟通,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 规定,协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营商环  境。”

法定职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 年修 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 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31

负责做好优化营 商环境相关工作。

县( 区):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 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市级政 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行政审批 和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综合审 批平台和“互联网+”的建设和管 理。负责政策解读,指导政策宣 传,发布政策信息。开展企业服 务工作。

1.《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 年施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 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 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 发〔2020〕24 号)第二十条:“各地区、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 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 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 …”

法定职责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2018 年印发)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 一 网、一门、一次”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45 号)全文。

 

 

 

乡镇: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 境的各项举措,协助相关部门处 理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等工作, 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 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负 责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政务服务事 项咨询、初审、办理及相关帮办 代办工作。配合做好惠企政策宣 传和企业服务相关工作。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  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的通知》(豫编〔2022〕 15 号):“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工  作。结合上级工作安排和本辖区实际制定年  度招商引资目标,确定项目重点和项目挖掘  方向,并推动落实。负责重点招商项目的跟  踪服务工作,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落  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协助投资企业  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  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  造良好营商环境。”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32

负责对农业资金 分配、使用过程的 监督管理。

县(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 责监督管理农业资金分配、使用。 审计机关加强对用于农业财政资 金的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12 年修正)第 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 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 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 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 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 计监督。”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落实国家产业政 策,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优化辖区发展环 境,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农村基 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 益,组织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 的各项工作。联系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且 符合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 业,协调做好与其经营相关的支持服务工 作。”

法定职责

 

 

 

 

 

 

 

 

乡镇: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 用,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 行监督管理。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33

负责农村土地承 包经 营及承包经 营合同管理。

县(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 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等具体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纠纷 调解仲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 修正)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 理。”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法定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2010 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   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   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   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 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编 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33

负责农村土地承 包经 营及承包经 营合同管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3 年 农业部令第 33 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

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1.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 省乡镇职责参考目录 〉 的通知》(豫编 〔2022〕15 号):“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法定职责

 

 

乡镇: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工作;开展 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 年农业部令第 47 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 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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