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效率。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精简材料、减少环节、压缩时限为目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理、联合勘验、并联审批”,提高我州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效率。
二、适用范围
因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消防等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需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结束后,不改变规划进行原状恢复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管理范围以城市建成区道路规划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本实施意 见适用范围之外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并联审批机制
牵头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为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城市管线产权部门为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牵头,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审批。
2.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式、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示意图等进行审核。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埋设燃气管道挖掘城市道路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规划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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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优化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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