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

2025-01-13 06:03:52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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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严格外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请(销)假、外出报备适用于委领导,机关各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下同)干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设区市纪委书记,省属国企、省管高校纪委书记。临时出国(境)适用于委领导(不含中管干部),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和在省纪委列编的省委巡视机构干部。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外休假,应事前办理请假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委领导请假1个工作日内,口头报批;1个工作日以上,填写《委领导请(销)假审批表》。副书记、秘书长请假报书记审批;常委(委员)请假经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委办公厅负责备案。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干部请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室主任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请假,报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书记审批,送委办公厅、组织部备案;室副主任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请假,报室主任审批,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设区市纪委书记请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报委组织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省属国企、省管高校纪委书记请假,按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写《请(销)假备案表》,报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召回或假期结束,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三章  外出管理

第九条  离昌外出,应事前办理外出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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