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团中央《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团组字〔2021〕1号)精神,按照团省委《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x青办〔20xx〕x号)要求,现就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规定如下。
一、述职评议考核对象
以乡镇(街道)、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团的基层委员会为重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有一定数量。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总)支部可参照执行。
二、述职评议考核方式
可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按照团组织隶属关系,由基层团(工)委书记代表本级团组织向上级团(工)委述职。对于相关重点工作,团市委要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街道)等基层团组织负责人进行专项述职;县级团委要组织乡镇(街道)等基层团组织负责人进行专项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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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健全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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