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
同志们:
根据培训班安排,我主要讲“党的组织体系、党的基层组织制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发展党员工作”四个问题。
一、党的组织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基层党建工作,要先熟悉党的基本知识。首先要熟悉的是党的组织体系,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党的三级组织构架。党的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一是党的中央组织,是指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具体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是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
三是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比如,清华大学党委、财政部机关党委、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市公安局党委、市直各部门机关党委、乡镇党委、村级党委、各总支部(支部)均属于基层党组织。其中: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又有区别,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有支委委员;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就叫党支部,没有支部委员,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二)基层党组织设置。
支部工作条例规定: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二、党的基层组织制度
党内制度很多,这里我重点讲民主集中制、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换届三项内容。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有六项:
(1)做到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三重一大)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4)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季度一次)。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要讲1次党课。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2)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
(3)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
(4)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开展,一般每年开展1次。
三是严格党组织按期换届制度。各级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根据党章和支部工作条例规定:
(1)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即省、市两级党委),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
(2)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即县级党委),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3)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书记一般参照县级党委委员标准,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
(4)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组织,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换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以上内容,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党务知识,供大家参考。
具体工作中如何抓好支部日常工作,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学会做工课”。
(一)学。就是组织党员、干部学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要作为第一议题);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党章、党史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在此基础上,要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升党员干部自身素质。学习的方式,集中学、外出学、讨论学、专题学习、自学等。
(二)会。就是召开好“三会”党员大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再加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我们党组织开会要把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丰富形式和内容,确保会议效果。
(三)做。就是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可以通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万名干部规划家乡”“万名干部振兴乡村”“万名干部结对帮扶”“万名干部助力创文”“组织走访慰问特殊困难群体”,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区”“党员示范路”“党员诚信经营户”等活动,推进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工。“工”就是党务工作。党支部党务工作主要有:党员发展;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组织换届;党组织关系转接;主题党日;主题教育;党员活动室建设等等。这些工作很繁重,但是不复杂,要做好也不容易,需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做。
(五)课。就是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要讲党课。另外就是要会总结汇报基层党建工作,做到“三清”:
一是党建底数清。党组织、党员、流动党员、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等。要有明确的工作思路。
二是工作任务清。每年都有基层党建主题、重点任务2+10+8
三是工作进度清。各项工作是什么进度等等
三、党费收缴管理使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一、党费收缴比例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一是党员自愿多交纳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大额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其中,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含1000元),全部上缴中央。
二是具体办法: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简要现实表现、交纳大额党费的主要考虑等),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上缴,500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交省委,1000元以上(含1000元)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是各地各单位上缴大额党费时,必须通过党费账户转账汇入,并在备注栏注明“xx单位xx同志大额党费”,杜绝现金汇款。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各乡镇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向县级党委上缴党费。各县(市、区)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向市委上缴党费。从今年起,各县(市、区)党委每年12月25日前,要将本年度上缴市委的党费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各乡镇党委要在12月20日前及时上缴县委组织部门。
二、党费计算基数
1.根据(云组发电〔2017〕16号)文件精神,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用应发工资减不包括项目即可。
(2)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三、党费使用
1.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2.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党费使用5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人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四、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四、发展党员工作
第一个方面:发展党员存在的问题
从面上来看,发展党员主要存在“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关门主义、违规异地发展、违反程序、档案混乱”等8个方面的问题:
(一)“弄虚作假”问题5种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
1.伪造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
2.伪造、篡改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的。
3.为非中共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4.在政治审查环节提供虚假证明的。
5.本人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学习工作经历证明的。
党员材料造假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现实中还有很多:
2001年,原海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一名处长因伪造假中共党员和篡改干部履历表,被海南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2010年9月,沈阳于洪区于胜街道全胜村张建昌与其侄子张奥假借打工,在外地伪造党员身份,于2012年1月将组织关系落到全胜村党支部。2016年4月,张建昌、张奥参加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张建昌被选为党支部书记。
十八大后“假党员”的新闻也偶尔出现。
2014年6月,中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俞贵麟在接受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曾披露,国务院扶贫办有一名“假党员、假干部、假学历”的“三假”处级职工被查处。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寻找这名“三假”干部时,有扶贫办职工反映了另一名涉嫌“三假”的更高级别的干部。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wa)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这个案件中夏野本人提供虚假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工作人员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相关人员均被严肃处理。
2020年,昆明通过资格联审,发展一名假党员在村里任职20年。时任乡党委书记、副书记均被严肃处理。
发展党员的责任是终身制的,所以说,作为党的书记、副书记、党务干部对发展党员材料一定要严格把关。
(二)“带病入党”问题11种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带病入党”:
1.将政治不合格,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对共产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没有真学真信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投机钻营、言行不一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2.将涉嫌犯罪、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刑满释放后,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考验时间不满5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3.将涉嫌“黄赌毒”等受到行政处罚后,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考验时间不满2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4.将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行政处罚后,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考验时间不满5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5.将“村霸”和涉黑涉恶人员,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尚未删除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6.将参与邪教、笃信宗教或热衷封建迷信活动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7.将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8.将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正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9.将因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10.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11.将满足以上“带病”情形的有关期限要求,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没有改过自新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三)“近亲繁殖”问题1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近亲繁殖”:
1.乡镇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降低标准发展近亲属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近亲属入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人情党员”问题1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人情党员”: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说情打招呼、干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利用发展党员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通过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提供宴请等不正当手段发展入党的。
(五)“关门主义”问题2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关门主义”:
1.有符合条件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但党组织不及时接收入党申请书,严重挫伤入党申请人积极性的。
2.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不发展党员的。
(六)违规“异地发展”问题3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规“异地发展”:
1.在校学生不按规定向学习所在地党组织提出申请,而是违规向户籍地(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
2.服兵役期间,不按规定向服役部队党组织提出申请,而是违规向户籍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
3.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而是违规向户籍地(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
(七)“违反程序”问题10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反程序”:
1.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为党员)。
2.未按照发展党员5个阶段25个步骤发展党员的。
3.将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
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表决时得赞成票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发展对象未经短期集中培训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24个学时)。
6.未召开支部大会、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决策的。
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时间或预备党员预备期不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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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建培训:规范基础党务提升党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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