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县乡镇职责任务清单

2024-11-07 07:03:5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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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县乡镇职责任务清单

〔共涉及9个类别121项职责,分别为党群工作11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9项,城乡建设9项、经济发展13项、

村(社区)建设6项、平安广西建设33项、公共服务14项、综合保障22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序号

编码

对应县级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实施主体

备注

 

 

 

主项

子项

 

 

 

乡镇

街道

 

一、党群工作(11项)

1

A2023001

县委组织部

基层党务公开

1.编制党务公开目录。                              2.动态调整公开目录。                              3.目录提级备案。                                  4.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目录。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年印发)第三条、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内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印发)第九条、第十二条

 

 

 

2

A2023002

县委机要保密办(县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

保密工作

1.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保密制度。

3.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

4.规范涉密人员管理。

5.制定保密事项范围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

6.规范管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

7.规范定密申签程序,指导督促内设机构规范执行定密程序。

8.规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9.规范涉密采购保密管理。

10.规范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

11.规范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

 

 

 

3

A2023003

县委组织部

基层党组织建设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2.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3.加强自身党组织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

4.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第四部分第(四)条

 

 

 

4

A2023004

县老干部服务中心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

1.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

2.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2016年印发)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31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旅游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24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印发)

 

 

 

5

A2023005

县纪委监委机关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监督检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上级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对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加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5.对辖区内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6.协助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务、政务、村(居)务公开工作。

7.监督村干部依法履行职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施行)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

【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

A2023006

县委宣传部

宣传思想工作

1.组织开展理论学习。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决议;指导村级开展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决议等相关工作。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17年印发)第六条

 

 

 

7

A2023007

县委宣传部

意识形态工作

1.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2.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风险排查和分析研判,做好阵地管控和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依据涉密

 

 

 

8

A2023008

县委统战部

统一战线工作

1.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

2.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巩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成果,做好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县的创建工作,加强对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和教育引导。

3.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建立政企沟通平台,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突出问题。

4.港澳台侨海外工作。加强交往交流,开展走访慰问,增进认同,凝聚人心,激发爱国情怀,培植爱国力量。

5.做好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党外干部人才机制,全方位选贤举能,对发现培养的优秀党外干部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2017年印发)

【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第二条

 

 

 

9

A2023009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基层人大工作

1.依法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2.依法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依法履行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4.健全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工作机制。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推进“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办发〔2019〕70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桂人办发〔2022〕56号)第四部分

 

 

 

10

A2023010

县政协办公室

基层政协工作

1.在政协党的建设、委员队伍建设、新闻宣传、调研、考察视察、文史资料征集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2.密切同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作,积极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并在知情明政、转化履职成果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3.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4.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

【团体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19年印发)

 

 

 

11

A2023011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侨联、县残联

基层群团工作

1.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3.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社区)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作。

4.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工作。

5.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宣传工作;做好本辖区居民长期在境外工作、学习、生活人员名单和其家属名单。

6.做好辖区内残疾人服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第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

【团体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

【团体规定】《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团体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团体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

【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

【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20〕69号)第二点第(三)点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项)

12

A2023012

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

精神文明建设

1.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复查工作。                        2.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印发)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第二条、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印发《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工作指南》(2021年印发)

 

 

 

13

B2023001

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

移风易俗建设

1.宣传移风易俗政策。                              2.指导制定村规民约。

【规范性文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

 

 

 

14

B2023002

县民宗局

民族事务管理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

2.制定具体民族工作措施。3.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4.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印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施行)第二条

 

 

 

15

A2023013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管理

1.落实宗教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责任制。                                                 2.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施行)第六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2020年施行)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施行)第十四条

 

 

 

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9项)

16

A2023014

县自然资源局

森林、湿地、草原、红树林资源保护

1.负责辖区内草原资源的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                            3.做好草原资源保护管理的宣传工作。                 4.对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辖区内的代为补种的树木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根据职责设定依据,乡镇负责森林、湿地、草原、红树林资源保护;

17

B2023003

县自然资源局

野生动物保护

1.制定本乡镇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年度计划。

2.以不定期巡护的方式,排查清除野外捕猎工具,调查源头,并做好记录进行上报。

3.加强本辖区野生动物保护,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4.对非法猎捕、买卖、收购野生动物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进行说服教育。

5.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第十八条

 

 

 

18

B2023004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

1.协助制定保护公约,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2.协调处理涉林、涉草事务,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施行)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

 

 

 

19

A2023015

县自然资源局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1.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协调处理古树名木养护、抢救、排险等工作。                      3.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20

B2023005

县自然资源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

1.负责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控工作,加强宣传和监测,提高防治能力。                                      2.协调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七条、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施行)第四条、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3号)第(十一)点

 

 

 

21

A2023016

县水利局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1.乡镇协助做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有关工作,对日常巡查中发现浪费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2.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3.负责检查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

4.负责检查辖区域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督促各水电站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31号)第七条

 

 

 

22

A2023017

县生态环境局

饮用水水源保护

1.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4.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5.结合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3

A2023018

县生态环境局

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                                                3.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4.组织建立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划定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工作。  5.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6号)第三条、第五条

 

 

根据职责设定依据,乡镇负责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

24

B2023006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1.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负责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3.加强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耕地保护意识。

4.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使用者的耕地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上报耕地保护部门并做好执法查处整改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城乡建设(9项)

 

25

A2023019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1.依法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因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区域发展政策环境等发生变更,可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或调整完善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明确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2019年印发)第二点第(二)、第二点第(四)

 

 

单个乡镇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个乡镇区域合并编制的由上一级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编制。

26

A2023020

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调查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条

 

 

 

27

A2023021

县征地拆迁中心、县自然资源局

征地管理

1.组织涉征村通过推选或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将相关推选材料等加盖公章上报上一级政府集体土地征收机构。

2.组织涉征村开展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

3.组织涉征村向被征地村民发放调查表。为区县政府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开展集体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备案工作提供基础材料。

4.与县集体土地征收机构、涉征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开展政策讲解、谈签动员工作。

5.张贴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留存影像资料并形成书面听证意见,反馈至上一级政府集体土地征收机构。

6.就涉征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资产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7.与县集体土地征收机构、涉征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核算安置补偿资金发放金额。

8.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工作。

9.牵头组织涉征范围内村集体与承包人对强征范围内违章违法建筑拆除现场安全和涉征人维稳及信访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28

A2023022

县住建局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工作。

2.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纠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

4.培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每年开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5.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备案手续。

6.参与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7.指导和监督应急物业服务人选聘。

8.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9.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

10.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

 

 

 

29

B2023007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乡村振兴局

乡村清洁

1.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2.对村内主干道,村庄房前、屋后,区域内河道、坑塘、沟渠垃圾进行清理并集中清运,对私拉围挡、乱堆柴草、残垣断壁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拆除。                   3.宣传文明卫生知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

 

 

 

30

B2023008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1.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

2.负责建房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3.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

4.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施行)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31

A2023023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动物防疫

1.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实施牲畜口蹄疫、布病、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2.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情况,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

3.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工作,采集并送检动物样本,进行抗体检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32

A2023024

县生态环境局

网格化环境监管排查、发现、制止、上报

1.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七条

 

 

 

33

A2023025

县交通运输局

乡(村)道规划、养护、管理

1.参与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                     2.负责行政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抢险保通、安全隐患排查、路域环境卫生。                                3.及时制止公路范围内私搭乱建、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4.开展公路建设用地、征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五、经济发展(13项)

34

B2023009

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

乡村振兴

1.乡镇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2.强化镇村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做好要素保障,协作帮扶,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政策。

3.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镇村的领导作用,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印发)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印发)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

 

 

 

35

B2023010

县农业农村局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权属确认、地类界定、用地性质转换等工作。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经营性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山岭、荒地等资源性资产清产核资,股份量化。

3.协调处理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信访事项,对相关工作开展监督,对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4.加快对录入全国农村集体产权监督管理平台农村产权管理系统数据的审核。

5.扎实做好清产核资验收工作,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落实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各项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对条件成熟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先行登记,使产权交易工作向良性发展。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年印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2015年印发)

 

 

 

36

B2023011

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成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针政策。

2.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摸底调查,建立相关台账。

3.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工作。

5.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37

B2023012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保险工作

1.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努力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

2.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38

B2023013

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

1.负责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2.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3.充分利用中央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盘活闲置资源,打造项目,增加村集体收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39

B2023014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1.配合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40

B2023015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1.乡镇定期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后报备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

3.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地类核实、现状调查、材料组卷等前期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41

B2023016

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1.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

2.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3.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根据辖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42

B2023017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技术推广

1.加强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2.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3.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43

B2023018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1.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2.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3.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44

B2023019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国有农(林、牧、渔)场建设

1.加强规划建设。

2.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3.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45

B2023020

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1.审核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报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依法加强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3.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46

B202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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