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更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协调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
1.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23日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前款所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第六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并将不予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一)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同一事实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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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征求办法公平竞争审核意见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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