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40条来了

2024-09-07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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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针对限制企业跨区迁移、冒名登记、职业索赔等问题,主动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提出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和程序、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等务实举措。

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提出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落实好大型企业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短斤少两、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出台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的制度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

《重点举措》旨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围绕整体优化目标,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政策举措。在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重点举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当前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影响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谋划提出改革举措,为经营主体发展保驾护航。针对限制企业跨区迁移、冒名登记、职业索赔等问题,主动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提出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和程序、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等务实举措。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改革任务,巩固、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稳妥审慎推出新的创新举措。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提出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从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高度,将安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提出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三是坚持服务发展,把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稳定市场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持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提出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全面深入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机制,重点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

四是强化系统集成,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整体谋划和系统布局,使各方面举措相互配合、协同高效,增强政策融合整合效应。《重点举措》是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性文件,覆盖了市场监管各大职能领域,融合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监管执法、制度建设、基础支撑、政务服务等多方面多条线的核心工作,进一步提升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优化营商环境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吸引外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畅通经营主体诉求反映渠道,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抓好《重点举措》的落地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现就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如下举措。

一、加快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系统思维、改革思维、底线思维,注重顶层设计、立法先行,加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积极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1.加快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规则。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推动出合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细化公司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持续改革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投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企业名称审查规则,制定出台企业名称申报指引。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裁决制度,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等制度。(登记注册局、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细化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规范,优化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思路,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竞争协调司、反垄断一司、反垄断二司、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完善市场秩序制度规则。推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信用监管司、价监竞争局、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完善“三品一特”制度规则。推动制修订《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国家药监局,总局质量监督司、质量发展局、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特种设备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便利规范的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规范化、便利化改革,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5.提升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研究出台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规范管理规定,推进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规范化,依法规范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进一步明确对经营主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非许可经营事项的行为不予处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总部和标准门店、分支机构已经通过准入流程的,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统一标准连锁门店,优化准入流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登记备案事项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义务。实行认缴出资依法按期实缴,保障交易诚信、秩序和安全。加强公司信息公示义务的落实,强化社会监督,建设诚信市场。强化登记注册专业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登记注册专员制度,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登记注册局牵头,食品经营司、信用监管司配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6.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经营主体登记、登记档案查询、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自主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上亮照等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通共享应用,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不得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违规收费。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登记注册局牵头,信用监管司配合)

7.完善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强化企业依法注销的责任和意识,引导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持续更新完善《企业注销指引》。依托企业注销“一网服务”等平台,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注销“一件事”高效办。落实《公司法》,制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完善企业退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破产与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规范实名登记程序,优化分支机构较多的经营主体的实名登记方式,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对于通过变更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故意逃避债务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严格审核,依法不予登记。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完善撒销登记工作制度机制,破解企业被假冒登记难题(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大力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持续创造公平竞争、竟相发展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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