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结合德宏州“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三)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四)其他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一)分类培育扶持。以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和分类指导为原则,有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对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督导转型升级;对极具发展潜力或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转型升级;对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指导转型升级;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未按相关要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优化政务服务。明确告知“个转企”办理方式、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充分尊重其自主意愿。依托“个转企”办理专区以变更登记形式向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提交“个转企”登记,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模式均可,系统后台人工审查、登记后自动完成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
(三)简化登记程序。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文书材料规范,按照《xx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档案等方面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捷登记服务。加强业务衔接,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业务的,要加强与行政许可部门业务高效协同办理,特别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比照简易注销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共享清税信息,暂无法共享获取税务部门清税信息的,应当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通过线下窗口办理转型登记手续。
(四)实行税费减免。增值税优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xx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x%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x%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x%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x%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xx万元的部分,减按xx%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xx%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xx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此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六税两费”优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优惠。“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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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全市2024年“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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