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XX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
(三)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救助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基本生活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要,给予每人(户)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后,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情况,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给予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对于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需提高救助标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临时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同时,可采取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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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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