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交流研讨发言: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2024-07-25 17:41:13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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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交流研讨发言: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按照党纪学习教育安排,持续用好警示教育、案例剖析等形式,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的警示教育,使我深受警醒,获益匪浅。在最近召开的千人警示教育大会上,播放了xxxx警示教育短片。该片以发生在我市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例为教材,通过对当事人接受审查调查、起诉审判,直至当庭忏悔的视频回放,给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带来一场颇具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的警示教育课。市委书记xx以案为鉴,进一步剖析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的原因和教训,告诫各级领导干部决不能重蹈覆辙、步人后尘,并对涵养政治生态、优化从政环境提出要求,耳提面命,振聋发聩、醍醐灌顶,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

以通报典型案例、听取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为领导干部敲响廉政警示钟,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已经成为廉政教育的主要手段。然而,奈何警示教育年年搞,前“腐”后继依然有。正如xx书记所讲:“仅仅几年前,也是在这个会场,也是这样的警示教育大会,有的‘片中人’不也曾是‘看片人’吗?”看到自己曾经的领导、同事、朋友身陷囹圄,一时间也曾扼腕叹息、深受警醒,可是离开会场很快就把别人的教训当成“故事”,把领导的告诫当成了耳旁风。正所谓“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xx书记的发问,堪称反腐倡廉的时代之问。如何让“看片人”不再成为“片中人”应当成为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认真研究的课题。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紧“不能腐”的笼子、提升“不想腐”的自觉,这是防治腐败实现路径,也是重要目标。“三不”机制应当相互贯通、一体谋划,方可互相促进、相得益彰。预防腐败,不能止于警示教育和法纪教育。警示只能一时震慑,而法纪的普及也是治标不治本的。试问,有多少腐败分子是因为不懂纪不懂法而无“主观故意”的过错?如果说不懂纪律、法律条款,那他懂不懂基本的做人道理?如孟子所言,“人之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如果连基本的良知都不具备了,普及法纪知识又有何用?如果谙熟纪律法律,在权衡利弊后再作出“为”或“不为”的选择,那贪欲之念终究会伺机而动。“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腐败动机不除,一旦贪欲萌动,只会使违纪违法行为更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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